欧盟早自GATT时期开始就积极使用争端解决机制。从1995年WTO成立以来,欧盟与美国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申诉案件最多的成员,同时也是被其他成员指控违反WTO协定最多的成员。截至2018年5月,根据WTO统计,欧盟共提出99起申诉案件及84起被诉案件。在申诉案件中,以对美国提出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提出34起;其次为对印度提出的案件,共计提出10起;排名第三位的是中国,共计提出9起;对阿根廷提出8起;对加拿大与日本各提出6起。[31]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对于过去曾为欧盟国家殖民地的WTO成员,未曾在WTO争端解决中提出任何申诉案件。
如果以区域来观察,欧盟提出申诉的成员主要集中在美洲,其中又以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案件数量最多。在美洲之后,则以亚洲,主要为东亚及南亚国家为最多,尤其明显集中于印度、中国、日本、韩国及菲律宾。
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势是,虽然欧盟与北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以及南美洲国家,如阿根廷、巴西,互相指控对方违反WTO规定的争议不断,不过近年来欧盟与亚洲国家的贸易摩擦明显升温,最明显的是与印度、中国的申诉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其中又以2008年以后欧盟对中国提出9起申诉案件最受瞩目。至于欧盟较早期虽对日本提出申诉案件较多,但近年来案件数量相对减少。这一现象实际上反映了欧盟与中国、印度两大新兴市场经贸关系日趋频繁,不仅欧盟尝试竭力打开中、印两国市场,而希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减少商品准入壁垒,中、印两国产品大量输入欧盟市场,也导致彼此间摩擦不断上升。至于欧盟与日本、韩国的经贸关系虽仍居重要地位,但是双方经贸关系相对比较成熟并已建立对话机制,许多法规、措施也已逐渐改善,因此产生的贸易争议与中国、印度相比较已大幅减少。(www.daowen.com)
在欧盟参与双边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分析中,由于欧盟签署的RTA中,目前并未出现实质争端案件,这主要是由于RTA缔约方与欧盟不对等的政治与经贸关系,以致双方避免直接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问题。而另外,由于欧盟与这些RTA缔约国多数已建立密集且频繁的官方会议与磋商渠道,因此,RTA缔约国与欧盟如果对彼此实施的某一特定措施不满,很可能通过各种双边渠道交换意见而获得解决,不需进入争端解决程序。
不过,在多哈回合谈判的过程中,欧盟一直是DSU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提出多项重要提案。在欧盟关心的议题中,包括厘清DSU第21条第5款及第22条的适用顺序问题,决定报复程度的仲裁程序,加速程序的进行与透明度,亦即“法庭之友”等,都已经反映在欧盟近年来签署的RTA争端解决机制中,这意味着未来欧盟与RTA缔约国使用RT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机会可能较过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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