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文所述,区域贸易协定的场所选择条款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是WTO解决其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方式。但是RTA管辖权排除条款名义上具有双向排除效果,目前实践上却只能排除自己的适用,因此,要有效地避免WTO争端解决机构与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必须修改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151]如果WTO协定明确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就能顺利地解决WTO和RTA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一)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的动机
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的动机之一是WTO和RTA之间越来越严重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在前文中作过具体讨论。当前,许多区域贸易协定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这反映了RTA最新的发展趋势。[152]这是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的另一个动机,也是下文要讨论的重点。自由选择解决主权争端方式的原则一直支持这种趋势。根据以下的分析,这一趋势将逐渐形成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新的国际惯例,可能进一步促进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
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国际法规则快速增加的倾向:“非国际法规则成为软法,软法成为硬法,各种习惯法和条约规则成为强制法。”[153]从国际实践中可以发现,一项被许多国家签署和实施的条约,可能会逐渐改变关于同一主题的习惯法,以使习惯法符合这一条约。[154]如果签署的国家日益增多,该条约就可能成为习惯国际法形成的确凿证据,这将使整个国际社会,包括那些没有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受该条约义务的约束,[155]这似乎也蕴含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的规定之中。[156]
如前所述,许多区域贸易协定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由此可见,场所选择条款已经成为国际组织的普遍做法。这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将适用场所选择条款来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157]根据前段的分析,这些国际实践可能逐渐形成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新国际习惯。这种新习惯将影响WTO协定的法律文本,可能会促进WTO在其法律文本中增加一个场所选择条款,以解决其与RTA的管辖权冲突。Kontou强调说:“新的习惯法可能被作为终止或修订先前条约的理由。”[158]
事实上,WTO也关注其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DSU第3条第2款表明GATT 1994不应被解释为与国际公法隔绝。[159]习惯法和条约都代表了国家对特定问题的同意,虽然习惯法通常是由所有国家默示同意反映出来。[160]但是,无论是通过明确同意还是仅通过默示同意而制定,国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161]一项新的习惯法拥有优先前法的效果,其反映了各国在该事项上的最新意志。根据新的习惯法修改WTO法律文本将避免WTO法律文本与新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并让WTO法律文本适应国际法的新发展。
从WTO协定的规定来看,WTO协定的修改并非不可能。在WTO部长级会议的修正过程中,决定向WTO成员提出接受或批准修正案的决定通常应以协商一致方式或至少WTO成员的2/3多数作出。修改WTO法律文本的多数表决机制确保WTO法律文本中可能规定大多数WTO成员已经广泛接受的国际习惯。
WTO法律文本的修改过程“允许所有成员有机会参与和表达”它们的意愿。[162]一个广泛的国际实践意味着包括WTO成员在内的更多国家接受这种做法。然后,这种做法更容易得到WTO成员的足够赞成票数同意该修正案。目前,许多WTO成员支持适用场所选择条款来解决管辖权冲突,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实践。[163]因此,基于这种广泛的国际实践,WTO成员有可能推动WTO规定场所选择条款。
(二)在WTO协定中规定场所选择条款的优点
如果WTO在其法律文本中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WTO和RTA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区域贸易协定的场所选择条款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赋予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有权适用区域贸易协定的场所选择条款。而这里提出的修正案更直接地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场所选择条款。如果WTO法律文本中有场所选择条款,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将不得不适用场所选择条款。因为适用该场所选择条款已经成为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条约义务。
WTO协定中增加的场所选择条款将“更容易证明和确定”。[164]条约的书面文本“具有明确性和准确性”。[165]这就是大多数国际法庭希望适用条约法而非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庭更喜欢适用条约规则,因为条约规则的内容和效力范围更容易确定,因此,与其他规则相比,对法院和当事方更有说服力。[166](www.daowen.com)
作为国际法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也希望依靠自己的法律文本解决提交给它们的争端。如果场所选择条款是WTO法律文本的一部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将遵守这一条款,并将其适用于解决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管辖权冲突。Jennifer指出,对WTO成员来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多边谈判来解决RTA与WTO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为解决两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制定明确的规则。[167]
WTO的场所选择条款可以借鉴许多区域贸易协定中采用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模式。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2005条第6款规定,“根据第2007条或关贸总协定启动的争端解决程序,所择定的法庭应排除其他法庭的适用”[168]。“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是解决国际法庭之间管辖权冲突的有效措施,并且在管辖权冲突发生时能够明确证明特定的争端解决场所是合理的。目前,“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也是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热门条款。除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外,《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东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等也规定了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
如果采用“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的模式,一旦DSU下的争端解决程序或RTA的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被申诉方选择用来处理成员方之间的争端,那么,该择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应排除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当然,适用WTO“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在WTO和该RTA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该特定争端的当事方是相同的;另一个是该特定争端的当事方是WTO和RTA的成员方。
如果WTO规定了“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就可以避免RTA场所选择条款无法真正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现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曾经受理过这样的案件,因为它们认为这是其管辖范围内决定事宜的权利,[169]所以没有拒绝行使管辖权。在“墨西哥饮料案”中,专家组认为,“根据DSU,其无权酌情决定是否在案件中适当行使其管辖权”[170]。在WTO和NAFTA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方面,上诉机构认为,“如果专家组拒绝行使有效的管辖权并放弃就争议事项作出任何裁决,那么专家组将无法履行其在DSU下的义务”[171]。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与RTA管辖权冲突时坚持自己的管辖权的关键原因。
如果一个特定案件已经由RTA的争端解决机制作出裁决或正在审理,WTO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就为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供了足够的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WTO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将不再坚持对RTA已经作出裁决或正在审理的争端拥有管辖权。一旦RTA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了争端,则申诉方选定的法庭应排除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因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虽然可能拒绝行使管辖权,但由于拟议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其这么做并不违反DSU的规定。
如果WTO协定规定了“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当事方在先前争端解决机制下即使获得不利的裁决,也不能寻求适用另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以获得更有利的裁决。在“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同一争议,因为南方共同市场法庭的裁决对其不利。当然,阿根廷反对WTO专家组行使管辖权,并要求“鉴于先前的MERCOSUR程序,专家组不应对巴西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提出的主张作出裁决”[172]。专家组驳斥了阿根廷的主张,因为专家组认为“没有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基础”[173]。
“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将成为专家组或其上诉机构不对已经在特定RTA争端解决程序中作出裁决的争端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拟议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如果RTA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特定争议,则申诉方选择RTA争端解决机制应排除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即使当事方不满意RTA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其也无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其期望的结果,DSB也不会对RTA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审理的争端作出裁决。
在WTO协定中规定“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这不仅有益,而且十分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争端解决场所是根据WTO场所选择条款还是RTA的场所选择条款来确定,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都是一样的。例如,如果争议方首先向RTA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WTO和RTA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都将证明该RTA下的仲裁庭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因此,避免了WTO与RTA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在WTO协定中规定“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将减少因同一争议的平行程序造成的成本和时间的浪费,并避免裁决冲突。[174]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专家组要求巴西将南方共同市场豁免符合第20条。[175]但是,巴西的南方共同市场豁免是为了遵守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的裁决,这是巴西根据南方共同市场协定承担的义务。[176]当不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冲突时,当事方将面临不能同时履行两项冲突裁决的困境。当RTA争端解决机制对特定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时,拟议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条款”将允许WTO争端解决机制放弃其管辖权。这不仅便利当事方,而且可以降低当事方同时实施WTO和RTA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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