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RTA场所排除条款对WTO程序的影响问题

解决RTA场所排除条款对WTO程序的影响问题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机构创造性地采用了“法律障碍”的概念,间接开放了RTA场所排除条款可能妨碍专家组行使管辖权的空间。从避免WTO与RTA管辖权及其裁决冲突的目的考虑,如果DSU第23条的规定由于RTA包含“场所排除条款”,而使专家组丧失“领域管辖权”,可能是目前解决争议最直接的方式。RTA“场所排除条款”虽然未妨碍其他WTO成员在WTO程序中成为申诉方的权利,但可能会妨碍其他WTO成员在WTO程序中担任第三方的权利。

解决RTA场所排除条款对WTO程序的影响问题

如前文所述,在“墨西哥饮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依据DSU第23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取得涉及WTO涵盖协定的争端案件的“领域管辖权”后,依据“固有管辖权”赋予专家组的权利,在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行使“领域管辖权”,进而终止或暂停案件的审理。上诉机构创造性地采用了“法律障碍”的概念,间接开放了RTA场所排除条款可能妨碍专家组行使管辖权的空间。这种解释方式并未直接承认RTA场所排除条款本身足以使专家组丧失“领域管辖权”,对DSU第23条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的冲击较小,也为WTO与RTA的司法融合提供了一定的弹性,是当前较为务实的解释方式。但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将来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法律障碍”概念的内涵及其要素。例如,什么是“法律障碍”?其适用标准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RTA场所排除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法律障碍”?是基于尊重成员方自愿选择管辖权的约定,还是考虑WTO与RTA之间的司法融合?是否是指WTO将通过个案决定是否承认RTA场所排除条款的效力?如果是,个案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可以依据其职权审理争端案件存在“法律障碍”与否以及当事方是否已经在RTA启动“场所排除条款”?或者应该完全由当事方提出?“法律障碍”是否包含其他与RTA相关的含义?例如,RTA成员没有规定“场所排除条款”,而在诉讼程序中另行约定排除WTO的管辖,能否构成“法律障碍”?对于没有规定场所排除条款,但仍具有独立争端解决机制的RTA而言,什么情形可以构成“法律障碍”?所有这些问题,对于澄清法律障碍的含义,乃至发挥“法律障碍”在协调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方面至关重要,但是,鉴于当前WTO谈判停滞不前,近期内部长级会议就“法律障碍”的含义做出界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考虑到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作为WTO判例法的载体,是“实践中的WTO法”,[87]将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果在WTO争端解决个案中,逐渐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形成先例,由于前案专家组获上诉机构报告对后案裁决具有相当强的“说服力”,[88]对今后WTO与RTA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无疑具有指导意义。

从避免WTO与RTA管辖权及其裁决冲突的目的考虑,如果DSU第23条的规定由于RTA包含“场所排除条款”,而使专家组丧失“领域管辖权”,可能是目前解决争议最直接的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将对DSU第23条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并产生限制WTO管辖权的疑虑。[89]学界对WTO是否应承认RTA场所排除条款有不少讨论。Joost Pauwelyn主张,应以条约冲突法原则作为WTO承认“场所排除条款”的基础。[90]Gabrielle Marceau则认为,WTO没有承认RTA“场所排除条款”的空间,并主张当事方违反的是执行RTA的诚信问题,与WTO无关。[91]William Davey主张,除非通过WTO下的豁免,成员方无权豁免向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容许或鼓励成员方将WTO争端交给其他场所处理,其他成员方将无权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剥夺其他成员作为第三方的权利。[92](www.daowen.com)

WTO能否直接承认RTA“场所排除条款”,应值得深入讨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方修改条约的规定并非该多边条约所禁止的,而且也未影响其他成员在该条约下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执行,则该条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须仅就其相互间的适用缔结修改该条约的协议,RTA“场所排除条款”是有关排除WTO领域管辖的争端解决条款。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的规定来看,如果WTO并不禁止成员方在特定情形下脱离WTO的管辖,并且不影响其他WTO成员在WTO下的权利与义务,那么RTA成员似乎可以通过协议改变其互相间有关DSU第23条的义务而约定RTA“场所排除条款”。因此可以认为,DSU第23条虽然规定WTO成员应将其WTO争议依据DSU寻求争端解决,然而其并未禁止成员方以约定的方式豁免向WTO申诉的权利。但是,具有争议的是,RTA“场所排除条款”是否影响其他WTO成员在WTO下权利的享有?RTA“场所排除条款”虽然未妨碍其他WTO成员在WTO程序中成为申诉方的权利,但可能会妨碍其他WTO成员在WTO程序中担任第三方的权利。以“巴西翻新轮胎案”为例,假设WTO由于乌拉圭所约定的南方共同市场“场所排除条款”而丧失“领域管辖权”,乌拉圭或巴西都无法因同一争端在WTO提起申诉。在这种情形下,欧盟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程序中无权以第三方参与该案,由于WTO已经丧失对该相同争端案件的领域管辖权,欧盟在WTO程序中担任第三方的权利也当然无所依附。当然,这并不妨碍欧盟在WTO另行提出申诉的权利。严格来说,RTA“场所排除条款”似乎难以依据《纳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取得正当性,亦即WTO没有直接承认该条款排除其“领域管辖权”的法理基础。然而,如果采取这种解释,无异于宣告RTA成员所约定的RTA“场所排除条款”将无法使WTO丧失“领域管辖权”。RTA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件可能在WTO下被重新审理,RTA成员也可能必须面对在WTO下的重复诉讼,甚至裁决冲突的结果,“阿根廷家禽案”就是如此。从长远来看,这种严格解释无助于WTO与R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WTO与RTA的司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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