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与RTA争端解决司法融合的重要性及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WTO与RTA争端解决司法融合的重要性及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仅以WTO规范为唯一考虑因素,并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RTA贸易争端的最终裁决者,除了可能增加WTO的诉讼负担外,也必然会增加裁决冲突,并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此可见,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间的和谐关系对维持全球贸易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法律秩序整体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具有相当的重要性。NAFTA仲裁庭承认,WTO裁决可作为NAFTA法律秩序下审理争端案件的规范来源。

WTO与RTA争端解决司法融合的重要性及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不同贸易体系的“一致化”有其重要性,因为全球市场的运作及其可预测性与法律稳定性将依赖贸易体系如何互动。[1]在全球贸易体系下,几乎所有WTO成员已经签署一项或多项RTA,RTA俨然已成为平行于WTO的贸易体系,为成员方进一步发展自由贸易及新贸易规则的场所。不同于WTO与其他国际条约,就WTO与RTA的关系而言,它们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RTA成员是WTO的部分成员,RTA本质上源自WTO的规定;另一方面,RTA诸多实体规范与WTO类似甚至完全相同,反映出两者享有共同的价值,例如自由贸易、非歧视待遇等。事实上,从RTA场所排除条款的设计可以得知,在管辖权竞合的情形,某一贸易争端如果不是在RTA下获得解决,即可能在WTO下获得解决。因此,如何避免WTO与RTA裁决冲突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间的和谐关系,是WTO与RTA应共同面对的课题。对当事方而言,裁决冲突不但可能无法解决争端,还可能导致新的争端。对多边贸易体制而言,裁决冲突也将威胁该体系运作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以“墨西哥饮料案”为例,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管辖权冲突的处理上侧重WTO多边贸易体系,并仅审查DSU的规定。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通过GATT条文的解释,否定了MERCOSUR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使巴西面临WTO与RTA义务的直接冲突。这或许是由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WTO与RTA并不同处一个“全球”贸易体系之下。从DSU第23条的规定可知,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强化“多边” 贸易体系,而且力促成员方对WTO相关争端利用该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可以认为WTO体系不宜关切其他体系所保护的权利。[2]如果基于这种理念,WTO将不会考虑其所作出的裁决是否或如何影响RTA,遑论寻求以避免裁判冲突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这种主张无助于WTO成员(同时为RTA成员)解决争端及建立RTA法律秩序,与WTO明文允许RTA存在以期达成全球自由贸易的宗旨也大相径庭。如果RTA争端解决体制无法以其应有的方式充分运作,例如,其司法裁决无法对当事方产生拘束力而且被遵守,那么成员方应如何参与该RTA机制?RTA如何实现其经济一体化或经济合作的目标?鉴于WTO与RTA的特殊关系,对WTO而言,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性与可预测性,应正视当今国际贸易秩序中数百项RTA存在的事实,并寻求彼此和谐的司法关系。如果仅以WTO规范为唯一考虑因素,并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RTA贸易争端的最终裁决者,除了可能增加WTO的诉讼负担外,也必然会增加裁决冲突,并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可以想象,如果在“巴西翻新轮胎案”“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和阿根廷都选择遵守MERCOSUR仲裁裁决,那么WTO或许将面临裁决不能被遵守的结果,而使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无法被解决。这样,必然会危及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www.daowen.com)

与此可见,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间的和谐关系对维持全球贸易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法律秩序整体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而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的融合,将依赖WTO与RTA两者的司法实践。以NAFTA为例,NAFTA仲裁庭在“Broom Corn Brooms 15案”[3]中,曾援引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同类产品”与“直接竞争产品”的裁决,来解释NAFTA相关条款。NAFTA仲裁庭承认,WTO裁决可作为NAFTA法律秩序下审理争端案件的规范来源。[4]而WTO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维护者,似乎也有必要从包容RTA司法秩序的角度,务实解释或适用WTO法律,以此减缓WTO与RTA裁决冲突的可能性,并增强贸易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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