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作出的裁决报告拒绝了墨西哥对管辖权的请求,墨西哥就管辖权部分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大致为以下两点。
其一,墨西哥抗辩专家组拒绝墨西哥的请求是错误的裁决,墨西哥认为,专家组的决定是基于DSU第11条的规定,所以专家组对已合法成立的管辖权,没有权力决定是否行使。但是,专家组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包含缩减行使独立管辖权的权力,这是国际法规所衍生的,却无法在WTO中实行。而本案中美国关于GATT 1994第3条的主张,其争端源自NAFTA下对墨西哥糖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条件,只有NAFTA专家组能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88]
其二,墨西哥强调,在DSU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权拒绝行使管辖权,但基于“诉讼经济”的原则,如果依据争端当事方所签署协议的规定,WTO专家组仍可以决定不要行使管辖权。墨西哥认为,毋庸置疑专家组拥有一些内在的权力,尤其是对专家组决定是否有管辖权的权力,以及决定具有本身存在性的判决功能的事件。[89]
上诉机构关于墨西哥针对管辖权部分上诉的裁决,仍维持专家组裁决的结论:依据DSU的规定,专家组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自由选择的决定权。[90]
上诉机构对墨西哥上诉的审查标准及理由,大约包括以下几点。
①上诉机构认为,墨西哥并不质疑专家组有管辖权来审理美国的主张,而上诉机构也同意墨西哥主张专家组拥有权力来决定其在特定的争端中是否有管辖权,并决定其管辖权的范围。(www.daowen.com)
②上诉机构审查了专家组管辖权的规定,特别是DSU中第3条第2款,第7条第1、第2款,第11条,第19条第2款及第23条的规定。DSU第7条对专家组委托权限的条件作了规范,专家组应在审查一些相关事项后提出调查结果,该结果是DSB作出裁决的基础。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而DSU第23条还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③如果专家组做出拒绝行使其固有管辖权的决定,似乎会减损申诉方寻找消除违反责任的权利,在DSU第23条第2款的解释下,并且以第3条第3款规定为依据,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同意专家组的裁决,亦即专家组对其管辖权的行使与否并无自由裁量权。
④审查墨西哥的上诉声明,上诉机构对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阻止专家组对主张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并无意见。在本案中,墨西哥指出,美国的申诉只有NAFTA专家组才能整体解决争端,因为当事方有关市场准入的争端是在NAFTA下发生。但上诉机构认为,墨西哥并未主张NAFTA第2005条第6款的“排除条款”。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形。
⑤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结论,依据DSU的规定,专家组在本案中没有权利拒绝行使管辖权。[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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