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阿根廷和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的仲裁制度下解决纠纷的意见及第三方主张

阿根廷和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的仲裁制度下解决纠纷的意见及第三方主张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阿根廷认为,巴西身为南方共同市场的成员,有义务遵守包括《亚松森条约》及《巴西利亚议定书》在内的条约规定,而且过往巴西和阿根廷运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裁决解决彼此纠纷,都为当事方接受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制度的表现。(三)第三方的主张对于本案WTO专家组管辖权有无的争议,诉讼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也发表了下列意见。

阿根廷和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的仲裁制度下解决纠纷的意见及第三方主张

(一)阿根廷的主张

面对巴西主张阿根廷违反《倾销与反倾销协定》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阿根廷除重申该反倾销措施的适法性外,还认为在巴西向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提诉并遭判决败诉确定后,WTO专家组应该避免对同一案件再次进行审理。[8]此外,阿根廷提出,即使WTO专家组认为其可审理此案,也应受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之前对同一案件裁决的拘束。[9]

阿根廷的主张和请求权基础主要基于如下理由。首先,阿根廷认为,巴西身为南方共同市场的成员,有义务遵守包括《亚松森条约》及《巴西利亚议定书》在内的条约规定,而且过往巴西和阿根廷运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裁决解决彼此纠纷,都为当事方接受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制度的表现。然而,将案件提诉一争端解决机构后,出于对裁决结果不满的因素而再次向另一制度寻求救济,这种忽略前诉讼程序和结果的行为,显然将使争端复杂化并构成违反诚信原则。[10]而且从巴西已签署的《奥利弗斯议定书》[11]约束MERCOSUR成员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仲裁后不得再向WTO提诉的规定来看,巴西的重复提诉也将违反禁止反言原则,[12]因此,阿根廷主张WTO争端解决机构应依一般国际法原则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拒绝受理巴西的申诉。[13]

此外,阿根廷也援引DSU第3条第2项以及“美国汽油标准案” WTO上诉机构所阐释的WTO法规的适用不应偏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4]主张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WTO专家组解释适用WTO协定时,应同时考虑对当事方同样适用的其他国际法规范,[15]而本案中基于巴西和阿根廷应履行《巴西利亚议定书》的义务,阿根廷主张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应加以考虑并适用的国际法,所以WTO专家组对本案争端的裁判,应受MERCOSUR特别仲裁庭裁决的拘束。[16]

(二)巴西的主张

面对阿根廷主张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拒绝审理本案,巴西则主张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审理的争端和其向WTO专家组请求救济的争端并不相同,并认为禁止反言原则不适用于本案。[17]

首先,巴西表示其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中主张的是阿根廷违反MERCOSUR下的反倾销协议,至于本案中巴西所请求审理的,是阿根廷对WTO《倾销与反倾销协定》的违反,[18]鉴于巴西是依据不同条约提起诉讼,即使巴西向不同争端解决机构寻求复数裁决,也不会构成国际法义务的违反。[19]

其次,对“当事方间达成协议后,国家不应做出违反其原先承诺事项的行为”[20]的禁止反言原则,巴西认为,单从其将争端提交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并不能得出巴西同意不将此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的结论。此外,巴西也主张,即使其签署了包括禁止成员就同一争议不得再向WTO寻求救济条款的《奥利弗斯议定书》,因巴西先前在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所提起的争端解决,是根据《巴西利亚议定书》进行的裁决,因此并无理由援引《奥利弗斯议定书》的条款,认定巴西有明确放弃向WTO寻求救济的意思表示,况且也无理由认为后签署的《奥利弗斯议定书》可适用已依《巴西利亚议定书》裁决完毕的案件。总之,巴西不认为本案有禁止反言原则适用的可能。[21]

最后,巴西认为DSU第3条第2款仅处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WTO协定解释的问题,[22]特别是要求专家组应在WTO协定被违反时做出正确的裁决,保护其他成员利益,而非如阿根廷所主张WTO专家组必须遵循其他国际审判机构裁决的义务,因此,WTO专家组并不须遵循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的判决结果。[23]

综上所述,巴西认为,阿根廷主张WTO专家组应拒绝行使对本案管辖权的请求没有理由,并主张WTO争端解决机构拒绝受理巴西的申诉,将侵害巴西在WTO协定下可享有的权利。

(三)第三方的主张(www.daowen.com)

对于本案WTO专家组管辖权有无的争议,诉讼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也发表了下列意见。

1.认为WTO专家组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首先,智利认为,鉴于巴西在MERCOSUR及WTO下分别提出的诉讼牵涉的法律争议并不相同,因此,巴西向WTO的申诉并无任何问题。[24]

其次,欧盟指出,DSU第3条第2款仅是对WTO条款解释适用的规定,而非对WTO可适用法律渊源的规定;而且由于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判决和本案涉及反倾销协议解释适用间欠缺明显关联性,因此并无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使MERCOSUR判决得以在WTO后审案件中被遵循的理由。[25]此外,欧盟还认为参照WTO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Ⅰ案”[26]对禁止反言原则要件及适用作出的解释,无论从前诉讼适用的《巴西利亚议定书》或是巴西先前于MERCOSUR提诉后从未再向WTO寻求救济的行为而言,都无法得出巴西有明确放弃就该争端再向WTO提出申诉的表示,因此并无禁止反言原则适用的可能。[27]

美国对本案件则表示,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所审理的案件中,巴西所主张的并非阿根廷违反WTO协定,而是MERCOSUR的义务;[28]因此,根据DSU第7条第1款,由于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处理的事项限于成员对WTO义务违反的判断,所以当阿根廷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巴西利亚议定书》的违反与巴西违反WTO协定关联的说理时,该争端并不属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可管辖案件。退一步而言,即使巴西确实违反《巴西利亚议定书》,由于《巴西利亚议定书》不属于WTO协定下的争端,所以如果阿根廷确实希望对巴西不遵守《巴西利亚议定书》的行为请求裁判,此时阿根廷也应将该争端向MERCOSUR争端解决机制提诉以寻求救济,所以阿根廷的主张并不影响WTO专家组对本案的审理和管辖权的行使。[29]

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禁止反言原则适用的争议,美国认为WTO体系下并无禁止反言原则存在及可适用的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争端解决机构也未曾援引或适用该原则。任意将DSU以外的规定纳入考虑范围,或是任意将少数成员之间缔结的协议纳入考虑,并允许其影响WTO专家组对争端的管辖权,将危害WTO全体成员共同同意遵循的DSU运作的情形,美国反对以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决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30]

2.反对WTO专家组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和前述国家的主张相反,巴拉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WTO专家组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巴拉圭主张的依据是《巴西利亚议定书》第21条,该条规定各成员均应受已裁决案件的拘束,而且不可对裁决再行上诉。因此,争议措施经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适用“既判力原则”,本着一般国际法原则,WTO争端解决机构自然不应再对争议措施重复审理。[31]此外,巴拉圭并以MERCOSUR下新签订的争端解决协议《奥利弗斯议定书》为佐证,认为即使巴西拥有选择将案件提诉WTO争端解决机构或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的权利,但是案件一旦系属任一机构,或经任一机构作出裁决,巴西将案件提诉另一机构的权利将被剥夺,而不得请求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审理同一案件。因此,巴拉圭主张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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