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针对已经系属争端解决机制,但争端解决程序尚未完结、尚未完成争端解决的诉讼案件,不得再向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请求争端解决。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背景的同一争端案件,分别系属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时,不同争端解决机制对同一争端案件的判决,可能会产生判决的冲突。
因此,为避免判决冲突的发生,同一争端案件已经提交特定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发生系属后,即不得再向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请求争端解决。由此可知,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所规范的是两个水平、并行的争端解决程序间的关系。亦即,当一案件递交一特定争端解决程序而发生系属后,则禁止将相同争端递交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并且产生系属。[37]
国内法中对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有许多实践,使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成为法律一般原则。然而各国都认为,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用于同一司法系统中不同争端解决机制之间,以避免因为诉讼策略的运用造成规范效力削减的情况发生。因此,禁止重复诉讼原则适用于解决同一司法系统内的管辖权冲突时,可被视为具有法律上一般原则的地位。[38]
与内国司法系统相比,国际法平台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防范、限制重复诉讼的发生有更高的需求。详言之,与内国司法系统中的自然人相比,在国际法层面,国际社会成员拥有更多资源可供运用,在同一争端有多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丰富资源可以投注在多重国际诉讼程序上。[39](www.daowen.com)
可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间管辖权冲突并不是在同一个司法系统内发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受理争端案件后,争端解决机制对该案件所享有的管辖范围,无法及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对同一案件展开的争端解决程序,所以无法依据禁止重复诉讼原则避免管辖权冲突的发生。因此,虽然申诉国以重复诉讼的方式将争端案件递交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但仍然无法构成禁止重复诉讼原则适用。[40]
如出于避免诉讼策略不当利用的目的,为阻止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间判决相互冲突以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而对禁止重复诉讼原则采取适当的例外,如先受理并且发生系属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存在权利滥用情形时,先系属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争端案件即不具备优先权限,或第三国或整个国际社会对特定事件享有重大利益时,即使该争端案件已经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发生系属,也应该转由特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该争端案件的审理等。[41]
但事实上,将争端案件的当事方强制集结于一个争端解决程序中,是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基础,是建立于争端案件当事方的同意之上。限制争端案件当事方依据自由意志而采取行为,必须要小心而且谨慎,否则有损争端当事方的主权。因此,禁止重复诉讼原则对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间管辖权冲突,在调和适用上,仍然困难重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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