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前唯一具有普遍性和一般管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即使国际上各种专业性质或区域性质争端解决机制林立,国际法院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而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对人管辖、协议管辖和强制管辖三种类型。
《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仅有国家可向国际法院请求争端解决,依据规约第35条第1款以及《联合国宪章》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院仅受理《国际法院规约》会员国的诉讼。[1]因此,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仅限于联合国会员国。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第2款,其他非会员国如果符合联合国安理会(Security Council)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该条件内容未破坏非会员国在国际法院中的平等地位的情况下,也可向国际法院提出争端解决请求。对此,联合国安理会于1946年通过第9号决议。[2]该决议规定,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第2款,如果国际法院欲受理非联合国会员国提出的诉讼,该非会员国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并以《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为争端解决的规范基础,然后将该声明提交国际法院。该非联合国会员国必须保证会执行国际法院对争端案件做出的判决,并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各项义务。[3]
所以,国际法院对人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以《国际法院规约》会员国为限,非联合国会员国如果符合第9号决议的要件,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第2款,国际法院也可以取得争端案件的管辖权。[4](www.daowen.com)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当事方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这就是国际法院的对物管辖。第36条第1款还规定,争端案件当事方的同意是国际法院管辖权依据的基础。[5]因此,联合国会员国与非联合国会员国,依据《国际法院规约》作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同意,而将争端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进行争端解决时,国际法院即取得该争端案件的管辖权。[6]国家行使同意的方式包括:①由争端案件当事方以协议方式表明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②争端案件当事方在其他的国际条约中表明,针对特定种类的争端案件或条约条文的解释、适用疑问,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供解决时,由国际法院管辖并进行争端解决;③虽然未曾有接受国际法院专门管辖的同意,然而当争端案件当事方的一方向国际法院提起争端解决请求,而他方也于国际法院应诉时,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案件取得管辖。[7]
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除同意令国际法院对特定争端案件取得管辖外,在争端案件发生前,也可同意授予国际法院普遍性管辖,使国际法院对该国所发生的争端案件享有强制管辖权。但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3款,除无条件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外,也可在同意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中,附限特定国家或是特定时间的条件限制。当争端案件当事方双方都曾经同意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而且管辖不为条件限制所排除时,国际法院对争端案件才有管辖权。[8]因此,国际法院对争端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是建立在争端案件当事方依据《国际法院规约》所作同意的基础上。[9]目前,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共有66个国家发表了接受这种管辖权的声明,但其中多数国家都附有保留或一定的条件。[10]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要件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对人管辖与对物管辖拥有广泛的管辖权限。在现代国际法各种专责性与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林立的背景下,国际法院普遍性管辖的特性很容易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发生管辖权冲突。不仅国际法院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之间存在管辖权冲突的风险,国际法院之外的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之间也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如Mox Plant案就是如此。在该案中,英国于连接爱尔兰海的谢菲尔德设立了一个核燃料厂,爱尔兰政府担心该厂的营运将会污染爱尔兰海,并强调将核燃料的运入和运出该厂所涉及的潜在风险,称英国未向其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发生争议。[11]欧盟法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设的特别仲裁庭与《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下设的仲裁庭都声称对该案有管辖权,[12]从而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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