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点之一,其前身为GATT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的磋商以及利益的丧失与减损。但GATT争端解决规范在实际争端解决中常常发生争议,其中协商一致表决的设计更是倍受批评。协商一致表决是指缔约方须达成共识,才能将争端案件送交专家组进行争端解决,任一缔约方表示反对即无法达成共识。
在20世纪80年代后,以行使否决权为手段阻挠专家组成立与专家组报告通过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82年部长宣言即说明,争端当事方应充分参与审议争端案件的程序,包括缔约国全体依据GATT对专家组报告、建议与裁判进行审查的程序,以使争端获得圆满解决,虽然仍以传统的协商一致方式取得争端解决,但应避免因协商一致表决而阻碍争端获得解决。[47]
鉴于GATT争端解决规范所引起的争议,为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的争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者制定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潜在、可能发生的争端都纳入该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所有因适用WTO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48]DSU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的基础规范。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争端解决机制的架构与目的
DSU共27条,加上4个附件,是WTO争端解决的主要规范依据,但是如果WTO成员因适用涵盖协定产生争端,而该协定中有特殊争端解决程序时,则应优先适用该特殊争端解决程序。
依据DSU第1条,DSB设立目的在于解决WTO成员因适用WTO涵盖协定而生的冲突。第2条对DSB关于争端解决管理的职权做出规定。DSU第3条为总则性规范,规定WTO成员因适用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案件,必须依GATT第22条与第23条以及DSU进行争端解决。而DSU为维护WTO涵盖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多边贸易体系安全性与可预测性,由DSB依据国际解释惯例厘清涵盖协定的规定,并且在判决中不得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49]除此之外,第3条还要求成员依据诚信原则解决争端,以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规定。[50]
2.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
为推动WTO成员进行磋商,并且改进磋商程序的效率,WTO成员在依据涵盖协定向DSB提出申诉前,应给予对方审慎、充分的机会进行磋商,如果在期限内没有获得回复或开始磋商,则该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要求DSB成立专家组。如果争端当事方都同意,可采取斡旋、调解与调停的方式进行争端解决。在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中,当事方所采取的立场应予以保密,而且不得损及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5条第3款的规定,[51]这种斡旋、调解或调停的启动和终止都非常灵活,一旦终止,申诉方就可以进入专家组程序。
3.专家组
DSU第6条主要是关于专家组的设立程序。该条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请求DSB设立专家组,并在书面申请中说明是否经历磋商程序以及所申诉的贸易措施、请求争端解决的法律根据与案件事实,目的在于协助DSB与专家组厘清争端案件。
前述的书面请求形成了第7条专家组的授权条款,授权条款为专家组在个案中形成,据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基础。
DSU第8条是关于专家组的组成,包括成员选任与成员资格要件等。第9条则为一案件牵涉多个当事方时的多个起诉方程序。第10条要求专家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其他非争端当事方,但因争端而影响权益的WTO成员,一并纳入进行充分考虑。如果其他WTO成员对该争端享有实际利益,专家组应通知该成员,而当该享有实际利益的成员认为争端措施影响其权益或减损其享有的利益时,则可援引DSU下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功能与作用。专家组主要协助DSB履行DSU以及其他WTO涵盖协定的责任与义务。第12条为专家组审理争端案件的程序规定,专家组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可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待遇。(www.daowen.com)
第13条至第16条为专家组运作程序以及在该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其中第13条规定,专家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有寻求信息的权利,可向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也可对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咨询专家意见。[52]第14条为专家组审理案件的方式,规定专家组必须以秘密的方式审理案件。[53]第15条为审查程序规范,专家组提交中期报告前应将报告草案中的描述部分散发给争端各方,并为争端方提交书面意见预留一定期限。[54]在该期限届满后,专家组应发布包括报告描述部分和结论部分在内的完整中期报告,同时为争端方就中期报告发表意见设定期限,争端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专家组审议中期报告的任何具体问题,如果该期限届满而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则该中期报告即为最终报告。[55]争端各方有权全面参与DSB对专家报告的审议,他们的意见应完整记录在案。
4.上诉机构
DSU第17条规定了DSB的上诉机构程序。上诉机构是DSB的常设机构,与专家组在DSB受理个案时才组成不同,其组成、运作与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限制,第17条都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当事方不接受专家组报告时的上诉程序。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
1.对人管辖
依据DSU第3条第1款,WTO成员因适用涵盖协定而产生的争端案件,必须以GATT第22条与第23条以及DSU为依据进行争端解决。因此,在DSU协定下,DSB对人管辖以WTO成员为限,亦即仅有WTO成员可通过DSB进行争端解决,而非WTO成员不仅无法向DSB提出争端解决请求,也不具备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被诉资格。
DSB对人管辖限于WTO成员,是因为WTO涵盖协定的规范效力仅限于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愿受涵盖协定拘束的WTO成员。所以,只有WTO成员可以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当事方,也只有WTO成员才可将争端案件提交给DSB,依据DSU的规定请求DSB对个案成立专家组进行争端解决。其他非争端案件当事方,但对该争端案件享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也必须具备WTO成员身份,才可在争议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取得第三方资格,参加争议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
2.对物管辖
依据DSU第3条第1款,WTO成员因适用WTO涵盖协定而产生争议案件,应依DSU以及GATT第22条及第23条进行争端解决。亦即,DSB是以解决WTO成员因适用WTO涵盖协定而产生的争端为限,而因适用WTO涵盖协定产生的争端贸易措施为其对物管辖的限制。
3.授权条款
如同前述,DSB接受成员请求并建立专家组后,专家组应依当事方援引的WTO涵盖协定及与所说明的争端事实为基础进行争端解决。此即为专家组的授权条款,授权条款赋予专家组依据请求进行争端解决的权限,专家组应依据授权条款对争端案件进行审理。因此,授权条款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说,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实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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