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球治理背景下的国际法碎片化趋势

全球治理背景下的国际法碎片化趋势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所有的国际法都是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运作,但从全球治理的发展途径来看,国际上并不存在协调各种国际问题的规范机构,Cottier等学者因而认为,现在的国际社会处于一种“规范丛林”的状态:在治理议题日益细化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实体规范方面朝着“议题化”的方向发展,议题的众多导致各种治理机构林立,因此不仅在实体法上容易发生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组织上也会出现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全球治理背景下的国际法碎片化趋势

尽管所有的国际法都是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运作,但从全球治理的发展途径来看,国际上并不存在协调各种国际问题的规范机构,Cottier等学者因而认为,现在的国际社会处于一种“规范丛林”的状态:在治理议题日益细化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实体规范方面朝着“议题化”的方向发展,议题的众多导致各种治理机构林立,因此不仅在实体法上容易发生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组织上也会出现管辖权竞合的问题。[16]早在200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关注全球治理碎片化引起的国际法专门化及功能化现象,并发布了《国际法不成体系引起的危险》研究报告,试图解决国际法规范的冲突问题。

该报告认为,如果将规范冲突的研究范围缩小为狭义冲突,就意味着不当地把法律推理假设为纯粹逻辑推演,而忽略了每一次适用法律作成决定都是通过解释法律来理解法律背后隐含的价值,进而重新形塑适用法的内涵。既然适用法律不能狭义地理解为逻辑推理,那么,研究规范冲突也必须从广义冲突的角度切入才属适当。[17]对此Cottier也表示赞同,正是因为广义的冲突规范会妨碍每个治理机制追求其自身的目的和宗旨的有效性和效率,从而,解决规范冲突的实际意义在于减缓或避免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时面临的困境。[18]

既然国际法是实现特定目的机制,那么我们可以将问题转化为“国际法碎片化是否妨碍法律实现其目的”。Cottier在此引述Howse和Coicaud的观点,提出理性承认模型(Rational Recognition),指出法律秩序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应通过衡量大众对法律秩序赋予的理性信赖和法律秩序的最终成果,来探知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法律必须有效并不意味着必须确保法律绝对地得到执行。Hans Kelsen主张法律只要一般性地获得执行,而且因为它具有法律身份这一事实即获得执行,就可以认为该法律是有效的。Cottier以“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为例进一步指出,国际法缺乏权威的执行机关,事实上依赖于国家的自愿遵守,然而通过对国际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执行机关欠缺这一事实并没有妨碍国际社会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www.daowen.com)

依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重新思考为什么国际法碎片化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国际法碎片化致使某些特定领域的国际法规范彼此发生竞合,如果竞合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妨碍国家遵守国际法,也会妨碍这些治理平台执行国际法,进而降低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有效性,导致国际合作困难重重,由此可见,国际法的碎片化在特定条件下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在国内层面上也面临各种冲突,如文化宗教政治等各种社会因素形成的冲突,而国家也被要求在国内解决这些冲突。通过人类的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建立解决冲突的机制和方法是实现和平的必经之路。

具体到国际贸易法领域,由于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5条成立的区域贸易协定在当下蓬勃发展。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日益趋于复杂化,很多新的区域贸易协定不再限于货物贸易自由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19]因此,在管辖范围上与WTO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合,而两者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并没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任何机制,这就使得国际贸易法的碎片化问题愈演愈烈,而可能危及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行,难以实现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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