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浩劫,欧洲各国饱受战火摧残,为避免生灵涂炭的悲剧再次发生,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倡议下,国际社会成立了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国际联盟除了肩负维持国际和平的使命,更是第一个不以实现单一目标为限的国际组织。由于国际联盟负责监督决议及部分条约的遵守情形,也通过在其旗下建立其他国际组织的方式解决不同的国际问题,使得国际联盟管辖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初期的维持和平到为难民发放无国籍护照,再到1923年成立经济金融组织(Economic and Financial Organization)来处理全球经济及金融汇兑问题,国际联盟颇有扛起全球治理大旗的气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改革国际联盟管辖范围过大却成效不彰的弊病,在设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新秩序时,国际社会倾向于避免成立独揽一切事务的单一机构,而采取就不同的事务分别成立独立组织的模式,换言之,通过将国际组织涉及的事务分散来避免单个国际组织拥有过于独立且庞大的决策权。
国际组织的这种发展使得传统国际公法规范的议题现在逐渐被新兴的专门法律分支所涵盖。例如,关于海洋事务管辖权的规范,逐渐从传统国际公法上的国家管辖权转向海洋法公约;国际贸易则逐渐从传统国际法下的互惠原则转向以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改善本国生活水平为目标的国际贸易法规范;在环境部分,则逐渐从局限性地限制各国不得从事会污染其他国家的传统国际法,发展到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国际环境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逐渐导致国际法出现碎片化的问题。每个治理机制下的国际法都有自己独特的立场和倾向,从而当某些议题处于这些不同新兴国际法规则的交叉地带时,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对相同事件可能会给予不同的评价,从而导致无法确保不同国际法规则面对相同事务时能够产生一致的法律评价效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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