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Kwak Kyung和Marceau Gabrielle考察了WTO和RTA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和重叠,重点分析了RTA和WTO之间司法管辖权的横向分配,其结论是,对于两个成员面临两个包含重叠和潜在相互冲突的管辖权的条约,似乎没有合法的解决方案。[62]Abbott考察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在机构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复杂关系,认为区域和多边一体化模式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63]
Cottier Thomas和Foltea Marina考察了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指导原则,讨论了RTA背后的经济和政治原因,并描述了在实践和WTO法理学中应用的规则,试图在条约法框架内澄清WTO与RTA的关系。[64]
Gao和Lim认为,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RTA争端的方法。通过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RTA争端,成员方将能够制定一套关于RTA的“一般法”,这将构成RTA多边规则的基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尽量减少区域贸易安排的有害影响,确实将区域贸易安排从多边贸易体系的“绊脚石”转变为“构建模块”。[65]
纪文华、黄萃在分析“墨西哥饮料案”的基础上指出,RTA的“管辖权排除条款”只能排除R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而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RTA与WTO管辖权的冲突,该冲突的解决需要WTO与RTA之间的协调。[66](www.daowen.com)
侯幼萍认为,解决WTO与RTA管辖权冲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适用RTA中的场所选择条款;其次,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法中规制管辖权冲突的传统规则,如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既判力原则;最后,还可以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寻找可资利用的工具,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礼让原则。[67]
上述研究奠定了本课题的基础。但是国内外有关研究大多数是在WTO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就WTO与RTA管辖权的冲突与调和进行论述并提出权宜的解决方法,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理论论证,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根本解决途径,对中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下如何设计争端解决机制也鲜有涉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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