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考察历史,Charnovitz认为,人类使用贸易政策作为实现非贸易目标的工具的现象已经长达百年之久。[55]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在于,有些国际问题的解决靠单一国家会力所不逮,而必须通过多边合作才能促使国家协调彼此的行为,使其渐渐一致,促使目标的实现。然而,当没有办法形成多边合作,或者有的国家拒绝参与时,由于国际问题影响的负面效应由所有国家一起承担,个别国家以一己之力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期待,而且可能使其他国家期待“搭便车”,从而发生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国家间便会通过使用贸易政策强化政策效率、平衡国际机制产生的溢出效果、促成国际合作、实现规模经济,使各方取得更大的利益,最后保证非贸易目的的实现。[56]
对于WTO规则与非贸易规则的冲突与协调,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Joseph对自由贸易体制对人权的影响做了深刻的分析,她认为贸易协定决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不遵守人权义务的理由,在一个国家加入一项贸易协定时,不仅要考虑该国当下,还需要权衡中长期是否有能力充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57]Kurukulasuriya和Robinson探讨了自由贸易体制对环境带来的冲击。[58]Charnovitz则详述了贸易措施与非贸易价值的联系。[59]Zleptnig对WTO法律下的非经济目标进行了整理与分析。Joost Pauwelyn对WTO法律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与冲突解释方法作了深入讨论,他认为用国际法的条约解释规则可以解决某些冲突,但是更多的是要通过国际立法和国际层面才能解决法律问题。[60]为避免WTO规则与其他非WTO规则的冲突,许楚敬认为,应采取协调一致的解释,在他看来,由于WTO协定的许多条款措辞模糊,这为这些条款的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借此将其他国际法义务纳入其考量。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WTO协定条款时,可采用国际法推定为不冲突的方法避免冲突;在明显可看出一个WTO协定的用语具有演变的意义、带有一些内在“弹性”时,还可以考虑使用演变解释的方法。[6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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