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利益的多元化发展

利益的多元化发展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两个或多个国际性司法机构对同一案件同时或先后作出不一致的裁决时,应如何调和这些裁决的冲突就是组织上的碎片化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负面效益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碎片化会造成国家对国际法会产生不信任的印象。然而正面效益论者指出,国际法的碎片化有利于国家之间依据彼此最关切的利益促进条约的缔结,因此,碎片化将使国际法依国家

利益的多元化发展

众所周知,“碎片化”(fragmentation)现象是国际法的独具特色。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在国际法中并不存在国内法中的最高立法机构,在国际社会中无法制定出一个约束所有国家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法无论从立法上还是拘束力上来看都是碎片化的、不统一的。例如,不管是从拘束力、内容还是成员方等不同方面来看,每个条约各不相同,都是彼此独立的。

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近些年来有加剧的趋势,有学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国际法规范大量增加。由于国际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事项被纳入国际法,如关于贸易、投资、人权、环境等事项的国际法规则日益完备而自成体系,从而加剧了国际法碎片化的现象。②政治上碎片化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冷战”的结束,国际组织数量急剧增加,并随之出现了不少新的国际法规范,而这些源自不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很难保持一致,这都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③由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增加,导致该组织所制定的区域性条约也同时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区域可能会产生一些只适用于本区域国家之间的特殊国际法,例如,拉丁美洲地区就产生了只适用于该地区的“外交庇护”概念。④个人逐渐独立于国家之外,在特定领域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如《罗马公约》就将数种行为纳入其规约,成为其管辖的犯罪,因此,现代国际法已不再只是专注于传统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也开始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国际法规范日益专门化。在现代,国际法规范通过一些专业性国际组织来制定,例如,国际海事组织主导的相关渔业国际法规范,世界贸易组织主导的相关国际贸易法规,这些专业分工立法也导致了各国际法规范之间各自独立而不相互依存,从而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37]关于国际法碎片化产生的原因,我国学者古祖雪也持类似的观点。[38]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在其关于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咨询意见当中,就承诺并强调联合国体制下各个机构有专门类别化的功能,联合国下辖机构对其职权范围有专业性的分工。[39]国际法院前法官Bruno Simma也指出,有些国际法庭可能是“自成体系”的规范,而所谓自成体系的规范是指该法律规范完全独立于一般国际法之外,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不需要再援引一般国际法作为其法律规范的一部分。[40]国际法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一套单一的法律体系可以整体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因此,各个国际法部门便可能发展、创造出一套属于自己的解决方法,进而适用于各个不同的领域,然而,这种运作方式可能会与一般国际法完全不同。[41]

有学者主张,可以把国际法碎片化产生的问题分为组织上的碎片化和实体规范上的碎片化两种类型。[42]组织上的碎片化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国际组织之间管辖权以及其组织权限之间冲突或竞合,尤其是各个组织之间适用于国际法的情况最常被论及。组织上的碎片化引起的争议最多,由于各个国际组织之间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而且各自拥有自身的组织宪章,因此,这些组织之间在国际法适用上应如何调和竞合或者冲突,处理起来往往非常棘手。在这个方面突出的例子就是不同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可能发生的冲突。在两个或多个国际性司法机构对同一案件同时或先后作出不一致的裁决时,应如何调和这些裁决的冲突就是组织上的碎片化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国际法中不存在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最上位法律来约束这些国际组织,组织上的碎片化所面临的问题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一的规则来予以解决。相对而言,解决实体规范上的碎片化所导致的问题比较容易,一般来说,可以利用一般国际法的原理、原则,来解决实体规范上所引起的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在国际法中具有整体规范性质的条约莫过于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无论是缔约程序,还是条约解释的规则,公约的规定可谓详尽无遗。适用于实体规范的碎片化问题的规则主要是有关条约的解释条文,亦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除此之外,还可以借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一般国际法原则,通过这两项法律规范来解决国际法在实体规范上的碎片化,当前实体规范的碎片化所引起的问题相对要少得多。[43]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碎片化的问题一直极为关注。时任国际法院院长Schwebel曾指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不断增加的事实毋庸置疑会导致实体规范上冲突的产生,这些争端解决机构甚至有可能部分取代国际法院的功能。[44]Gilber Guillaume法官也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涌现可能产生严重的裁决冲突,这是由于每个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解释国际法时所采取的目的、方法各异,因此,同一案件可能会获得不一致的裁决。[45]他还进一步指出,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的增加可能会危及国际法的单一性,并且从结果来看,还可能对国际司法性机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产生危害。[46](www.daowen.com)

与上述观点相反,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的碎片化引起的问题并没有那么耸人听闻。Thomas Buergenthal认为,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增加不会在国际法体系中产生严重的问题,他认为,国际性司法机构所适用的仍然只是一般国际法,因此,从结果上来看,对国际法的性质产生的危害微乎其微。[47]这种观点也得到了Martti Koskenniemi的认同,他认为国际法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平等性并不会由于特别国际法的出现而遭受严重的减损。[48]基于此,这些学者认为,国际法的碎片化在性质上是中性的,至于其评价,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49]

我们可以将国际法碎片化所带来的效益分为正面效益和负面效益。负面效益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碎片化会造成国家对国际法会产生不信任的印象。[50]由于国际法缺乏权威的中央立法机构,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各自在实体法层面与组织层面展开,许多国际法都是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下独立适用,这样的现象可能导致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无法产生合理的信赖基础,遑论进一步去遵守。然而正面效益论者指出,国际法的碎片化有利于国家之间依据彼此最关切的利益促进条约的缔结,因此,碎片化将使国际法依国家利益而量身定做,这种国际法更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接受。[51]根据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可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缔结某个条约,因此,如果国际法是由一个中央统一机构制定的,在无法考虑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其得到国家遵守的可能性显然会降低。因此,国际法的碎片化便为国家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平台,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并且可以制定出较能顾及国家利益的国际法,而这样的国际法自然会受国家欢迎并得到遵守。

综上所述,学者关于国际法碎片化的问题仍在争论之中,尚未有统一或多数的观点,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发展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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