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牌法律保护的含义
品牌法律保护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者的品牌资产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品牌的法律维护包括商标权的及时获得、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以及品牌受窘时的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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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49年后,我国的商标保护逐步走向正轨,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更趋于公平,加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并强调诚实信用,以遏制抢注商标行为。
(二)品牌法律保护的途径
1.品牌的法律保护
(1)立法保护:指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来实施对品牌的保护。
(2)司法保护:指依据现有的法律对品牌进行保护、打击假冒商品的实际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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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美国于1933年颁布并至今执行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等业务中要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
2.品牌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从商业领域来讲,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即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最重要的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即对商标专用权(已经过注册)的法律保护。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1)注册在先。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如果驰名商标不进行品牌保护,那么同样会面临从公众心中消失的危险。可口可乐能够经历上百年仍然长盛不衰,正是因为它的配方、商标、外观设计、包装技术、广告宣传的版权无一不依赖法律保护。然而,即使是非常重视品牌保护的可口可乐,也百密一疏,于是便有了著名的诉百事可乐侵权案,也有了“非常可乐事件”。由此可见,品牌保护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其次要注意商标的类别组合注册,通过科学的组合注册,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从而确保他人难以搭便车获取利益。
商标权的取得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在2011年修订《商标法》之前,采取的是严格的注册制度,即只有向工商局注册,才可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在《商标法》修订之后,我国转为以注册为主,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猖獗一时的恶意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急手段,不是所有的注册商标都可以获得这样的保护,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商标使用人就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并且需经过法院的认定。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商标要及时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这才是明智之举。
(2)制止混淆。制止混淆也是保护品牌的另一重要方面。《商标法》规定,无论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还是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都是一种误导公众的行为。
案 例
知名的杂志《读者》就曾遭遇过被人假冒商标的情况。海南出版社曾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各一万套,销售额为18.36万元。海南出版社在这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版式风格,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的精华本。《读者》杂志依据当时的法律,诉诸行政部门以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海南省工商局认定:“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品牌保护[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7Zz Jl SKq DLW8QBX-I5Dev STasx Pj9TJWgk Gu J3g_l Oh Ao Vw76PF7A8kch Jc2VWE0PIar0bjk D 9d Fci JCx Y2K9y Nukm-Bprng1IP84euv OUMe8Kx6Aq S0c IEVILWo FNs.)
在实践中,因假冒、类似而被侵权的几乎都是驰名商标,新的《商标法》特别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局限于一般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只要是可能造成对驰名商标的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防御。
对于混淆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细化,介于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企业行为也越来越多。(www.daowen.com)
案 例
荷兰著名的大型仓储式平价商场MAKRO在中国落户时起了一个非常贴切响亮的名字——万客隆,并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客隆”遍地开花。“客隆”似乎也逐渐成了仓储式商场的代名词。还有些商标,虽然和驰名商标也许称不上相同或者类似,但是消费者会觉得和原本的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也许出于对原商标的信任和好奇进行购买。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不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但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商标的正常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品牌保护[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7Zz Jl SKq DLW8QBX-I5Dev STasx Pj9TJWgk Gu J3g_l Oh Ao Vw76PF7A8kch Jc2VWE0PIar0bjk D 9d Fci JCx Y2K9y Nukm-Bprng1IP84euv OUMe8Kx6Aq S0c IEVILWo FNs.)
品牌除商标外,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号。由于商标和商号都有区分商品的功能,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商号(尤其是有名的字号)就难免发生与另一个企业的商标“撞车”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特别是我国的企业注册实行的是分级注册制度,由于各个行政区独立注册,并通过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来识别,因此字号间也会出现相同或近似情况。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状况来打擦边球,非法牟利。
案 例
1999年,广东花都将他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的情况被各大媒体曝光,这些商标包括先科、万利达、金正、步步高、新科等。其中,万利达和新科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为“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市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使消费者普遍出现误认、误购情况。对于这类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一般是本着“保护在先”的原则,对不法者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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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向假冒。除了商标、商号的混淆外,品牌保护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商标侵权形式——反向假冒。我国从1994年首例商标反向假冒案——“枫叶”诉“鳄鱼”一案出现以后,就引进了“反向假冒”这一概念,反向假冒由此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争论的热点。
案 例
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内地销售资格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与百盛购物中心联合销售鳄鱼牌及卡帝乐牌商品。同益公司工作人员用“卡帝乐”商标替换了原本由北京市服装一厂生产的西裤商标,并以高于原价198%的价格出售。
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鳄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管部门开发促进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案案情新奇,法律适用困难,尽管法学界对此发表了诸多观点,但此案历经多年都未解决。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七、九、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销),并赔偿原告损失。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反向假冒也成为新《商标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立法堵住了有商业不良企图的人获得非正当利益的通路,对推动我国的品牌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品牌保护[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7Zz Jl SKq DLW8QBX-I5Dev STasx Pj9TJWgk Gu J3g_l Oh Ao Vw76PF7 A8kch Jc2VWE0PIar0bjk D9d Fci JCx Y2K9y Nukm-Bprng1IP84euv OUMe8Kx6Aq S0 c IEVILWo FNs.)
如何保护品牌
3.品牌专利权的保护
(1)企业要加强专利申请意识。
(2)明确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即确定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有无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明确授予专利的形式条件,即指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需的文件格式和履行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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