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交增值税税率和相关记录专栏

应交增值税税率和相关记录专栏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和零税率。③“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⑧“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税率和相关记录专栏

(一)增值税概述

1.增值税概念及增值税纳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简称销售货物)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根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凭发票扣税、计算扣税、核定扣税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税款(即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不含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和零税率。—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9%;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或者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现行扣除率为9%或10%。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除以上规定外,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有一些其他规定,本节不予赘述。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计入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成本。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当期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现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

如果纳税人采用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则应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还原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或未交增值税等情况。

该明细科目下应设置以下专栏: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即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③“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④“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金额。

⑥“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⑦“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客户退回已销售货物时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⑧“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⑩“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或预交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3)“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交的增值税额。

(4)“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认证或确认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认证或尚未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5)“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和缴纳等业务。

(7)“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8)“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取得资产、接受劳务等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或已确认的可抵扣增值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或未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货物等发生的退货,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适用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农产品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9-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2×18年6月份发生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在途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000

②10日,收到5日购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同日,与运输公司结清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4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元,运输费用和增值税税额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借:原材料 1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

 贷:银行存款 4 360

在途物资 100 000

③购入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250 000元,适用的扣除率为9%,货物尚未到达,价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进项税额=购买价款×扣除率=250 000×9%=22 500(元)

借:在途物资 2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5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④25日,公司管理部门委托外单位修理办公设备,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修理费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3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管理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00

 贷:银行存款 11 300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假设上例④,25日甲公司管理部门委托外单位修理办公设备,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修理费为10 3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300

 贷:银行存款 10 300

(2)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将购进货物暂估入账,但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9-4] 2×18年6月30 曰,甲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但尚来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款项也未支付。随货同行的材料清单列明的原材料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00 000

 贷:应付账款 200 000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 200 000

 贷:应付账款 200 000

7月10日,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 226 000

(3)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种情况,企业原先购进货物等时,已将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该货物以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或以后发生非正常损失,该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需要将该进项税额作核销处理,即进行转出。

企业根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其中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的成本一并处理。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9-5] 2×18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如下:

①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10 000元,购入时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 3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 3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300

②18日,领用一批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 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 5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500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为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其增值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认证或不认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选择不认证,则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但企业如果选择认证,则企业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例9-6] 2×18年6月1日,甲公司外购一批粽子2 000 只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04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了上述款项,甲公司选择认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粽子 8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 040(www.daowen.com)

 贷:银行存款 9 040

②经认证不可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4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 040

同时,

借:库存商品——粽子 1 0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040

③确认该项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9 04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9 040

④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9 040

 贷:库存商品——粽子 9 040

但如果甲公司选择不认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入货物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粽子 9 040

 贷:银行存款 9 040

3.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货物。

企业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等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销售货物等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9-7] 承[例9-3],2×18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①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客户,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67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000

要注意,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仍然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现假设上例①,15日甲公司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600 000元,增值税额为78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67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000

②28日,为外单位代加工货物500 个,每个收取加工费100元,已加工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5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6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500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包括: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或采用简易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9-8] 2×18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视同销售交易或事项如下:

①10日,以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80 000元,售价为200 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6 000元。

公司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 000×13%=26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06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000

②25日,甲公司用一批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0 000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600 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78 000元。

公司对外投资原材料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000×13%=78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78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4.交纳增值税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9] 2×18年6月30日,假设甲公司用银行存款交纳当月增值税税款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5.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例9-10] 2×18年6月30日,假设甲公司将尚未交纳的6月份增值税税款113 140元进行结转。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3 14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3 140

7月份,甲公司交纳6月份未交增值税113 140元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3 140

 贷:银行存款 113 140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征采用简易方法,因此进行账务处理时,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不再设置增值税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支付的增值税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应按全部价款(包括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9-11] 丁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2×18年6月发生经济交易如下: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含税)为82 4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2 000元。丁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56 500

 贷:银行存款 56 500

(2)销售产品: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2 400 /(1+3%)=80 000(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80 000×3%=2 400(元)

借:银行存款 82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400

(3)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四)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1.企业按规定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9-12]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交增值税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核算。2×18年7月份,该旅行社为乙公司提供职工境内旅游服务,向乙公司收取含税价款424 000元,其中增值税24 000元,全部款项已收妥入账。旅行社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共计318 000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18 000元。该旅行社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支付住宿费等旅游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8 000

 贷:银行存款 318 000

(2)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减销项税额,并调整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 000

上述分录(1)(2)可合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 000

 贷:银行存款 318 000

(3)确认旅游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000

2.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