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银行存款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开户管理、结算管理等方面。
1.银行存款开户管理
企业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包括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一个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更改资金等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
2.银行存款结算管理
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款项收付,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但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经济业务,采用的转账结算方式是有差别的。
在我国,企业办理转账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为依据。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及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付款项而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支付结算原则。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采用恰当的结算方式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二)银行结算方式
我国国内银行的转账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银行票据结算方式,另一类是银行其他结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证等。
1.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签发支票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不获付款的,持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印鉴。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揭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用银行本票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付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收款企业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商业汇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时,购货企业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对于销货企业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汇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比较灵活。销货企业应根据购货企业的资金和信用情况不同,选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购货企业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好货币资金,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送存开户银行,保证按期承付。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建成运行,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2010年6月28日,人民银行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企业采用这一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的用途等项目,送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单位存款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www.daowen.com)
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在委托收款凭证中写明付款单位的名称、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的大小写、款项内容、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日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
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在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定合同时约定。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托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为了便于购货企业对凭证的审核和筹措资金,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销货企业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销货企业。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为了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购货企业未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视为同意承付,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为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写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购货企业不得提出拒付。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至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8.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已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收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收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跟单”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附有货运单据。目前,国际间的贸易普遍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供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保障,因此,只要双方有合作的意愿,交易是很容易促成的。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贸易基本上是采用这一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
信用证业务涉及六个方面的当事人:①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②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③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④收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⑤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收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⑥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即是开证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收付款程序是:①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②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收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③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收益人。④收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⑤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收益人。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⑦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⑧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三)银行存款的会计处理
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的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银行存款收入的金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付出的金额,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银行存款的结余数额。现将有关业务举例如下:
[例2-6] 甲公司将现金1 500元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500
贷:库存现金 1 500
[例2-7] 甲公司用银行存款交纳税金6 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例2-8] 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前欠购料款7 5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7 500
贷:银行存款 7 500
与现金收付业务一样,企业每日发生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也非常频繁,其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也各不相同。为了能够逐日详细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来源、支出用途和结存情况,以便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核算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逐日逐项按顺序登记。收付金额应根据审核以后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登记,其中将现金送存银行的收入金额,由于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应根据现金付款凭证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末结出本月收入、付出合计数和月末结存数,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其格式和登记办法,均与现金日记账基本相同。有外币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了防止记账错误,保证银行存款账目正确无误,掌握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企业应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清查采用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即根据银行送来的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如果两者余额不相等,原因有两个:(1)企业或银行记账有差错;(2)存在未达账项。所谓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因尚未接到有关凭证而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下列四种情况:(1)银行已经收款记账而企业尚未记账的款项;(2)银行已经付款记账而企业尚未记账的款项;(3)企业已经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记账的款项;(4)企业已经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记账的款项。
在核对账目中发现未达账项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双方余额如果相等,一般说明双方记账没有错误;如果双方余额不相等,则表明记账有差错,就需要进一步查对,找出原因,更正错误的记录。
经过调整后的银行存款余额,是企业在调节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不能根据调节表更正账面记录,一定要待结算凭证达到后再进行会计处理。现举例如下:
[例2-9] 甲公司2×18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5 400 000元,银行转来对账单的余额为8 300 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达账项:
(1)企业送存转账支票6 000 00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记账。
(2)企业开出转账支票4 500 000元,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记账。
(3)企业委托银行代收某公司购货款4 800 000元,银行已收妥并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尚未记账。
(4)银行代企业支付电话费400 000元,银行已登记企业银行存款减少,但企业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尚未记账。计算结果见表2-2:
表2-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企业应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