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征商之利,宋上自汴京下至墟市,建立起来了一个层层密密的商税网。
汴京、洛阳、大名府和应天府所谓的四京,以及南宋临安都设有都商税院。一些繁华的州府置都税务或商税务、商税院[78]。自此以下,“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79]。镇不是“亦或有之”,设务的镇数相当多,它的商税税收,据熙宁十年统计,除四川铁钱路分外,为六十二万五千七百三十四贯,占商税总额的百分之九[80]。较为繁华的村市也有务的设置,为数不算多。全国税务,据戴静华同志统计,为一千九百九十三处[81]。如果加上买扑税场(或税铺)为数更多。
五代割据时期,不但是各王国,就是地方节度使,也都派遣自己的亲信走卒控制各种税收机构,横征暴敛。宋统一后,地方行政权力、军权以及财权,统统收归中央。在镇压了李重进的叛乱之后,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京朝官监扬州税,陈傅良曾对此事评论道:“以朝官监州税始于此,盖收方镇利权之渐”[82]。宋太宗因王仁赡“纵吏为奸,诸州场官多隐没官钱”,因而分派“使臣掌其事”,于是州县税务的设官置吏便取决于朝廷了。《宋史·食货志》上说,宋代州县税务,“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83]应当说,税收权力集中于中央,较之五代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州县监税监酒之类的财务小官,往往是由被贬黜的朝官安身栖命之地,为士大夫所耻为;又由于宋代地方政治,越来越演变为任吏而不用官的局面,州县实权被一批地主豪绅出身的职吏把持,于是南宋时候诸县税务就落在“武夫小吏”之手,他们倍加疯狂地掠夺各项利润。
各地务场,有专栏、栏头和女栏头负责检查来往商旅及其携带的物货,女栏头则专门检查旅程上的妇女。栏头在北宋初由转运司选拨充任,咸平三年招客户来做,后又于第五等税户差充。熙宁变法之后,到元丰年间则“听投名而不支雇钱”。在台州,单是州城就是栏头十四人,属县也有三四十人[84]。因而各州县税务的专栏是为数不少的。这批人既不请雇钱,全靠勒索商人为生,出身即使是五等税户或贫穷的客户,但在剥削制私有制的毒素侵蚀之下,质地再好,也要逐步变成封建官府的走卒,狗仗人势,什么坏事丑事都能干得出来。
除国家设立的税务机构征收商税之外,宋朝还有一种买扑税场或税务的买扑制度。买扑制度在前章酒专卖制度中已经提到,始于唐代晚年。这项制度是一种商税(或酒税)的承包制度,即将这一地方的商税,立下一个固定的税额,谓之“年额”,由人承包,每年向国家缴纳这种固定的年额,多余的则归承包者个人所得。但,买扑商税或者酒税,必须有一定的家业才行。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规定,“买扑坊务者收抵当”,所谓收抵当,即以自己的田产房屋等家业作为抵押,每年课额完不成,即以家产抵充。陈傅良说:“买扑始见此。”[85]买扑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之后,即主管当地商税,大约在宋太祖、太宗期间为期三年。在此期间,买扑的务场,“皆有定额,不许增抬价数,辄有剗夺”[86]。宋太宗虽曾明令规定,不许增价,但到宋真宗时候即开始实封买扑制,即投标制,谁出钱出得多,即由谁承包税务。所以,实封买扑制不始于宋神宗,而是在宋神宗以前六十年即实行了。不过,这种买扑制,是在税课较低的地方才实行。马端临说:“按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87]商税税场税铺的买扑,在年入一千贯以下的地方实行。宋仁宗天圣四年陕西转运司提出在这类税收所在,“许人认定年额,更不差官监管”,于是广南西路、荆湖南北路、梓州路、江南东西路、河北路和两浙路相继实行[88],买扑制度因而盛行起来。宋神宗时采取实封买扑,前章已言之,似乎买扑酒税较多,买扑商税较小。宋哲宗元祐年间罢实封制,“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买”,[89]买扑制度继续维持下去。到南宋,则进一步扩大了这项制度。
买扑制度之所以实行,主要地由于封建国家既不想在课利微薄的地方设官监管,以增加官府开支,但又不甘心于放弃这些利益,因而采取买扑的方法,将商税酒税由恶霸豪势买扑承包,从而封建国家与恶霸豪势共同分割一部分商业利润。对此,陈傅良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买扑之利,归于大户。”[90]士大夫批评这项制度的也很不少,所谓“皆系豪民买扑,重为民害”[91]等等,后面还要提到。
既有国家直接委派的都商税院和务场,又有买扑制下的务场,这层层密密的大小税收机构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首先是,由于税务林立,用来压榨商旅,连封建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税场太密”。以蜀川茶税征收的情况看,吕陶曾经指出:“所过场务,远者十处,近者三两处,再远者四五处,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92]。南宋场务之多,比北宋还要严重:
荆南至纯州材(才)五百余里,而税场之属荆南者四处;夔州与属邑云安巫山相去各不满百里,亦有三税务,如此之类甚多。[93]
商贾往来,不出襄阳境内二十里而有三税。[94]
〔饶州〕鄱阳县管下石头镇,自城下至本镇八十里,自本县至乐平县四十里,相去一百二十里之间三税。[95]
〔福州福清县〕海口镇在县之东,有墟市,县民之适镇者,镇民之至县者,……既税于镇矣,径港在县之南,又置税焉,又税于县焉,是二十余里之内凡三税也。[96]
〔两浙路〕只如是衢州至临安水陆之所经由,应税者凡七处[97]
由于场务太密,几十里内即接二连三,商旅每过一次场,即缴纳一次过税,“一物而征之至十数次者,谓之回税。”[98]在一征再征之下,从衢州到临安七次征税,“使其每处止于三十而税一,不为多矣,比及临安于其所贩已加二分之费,而负载粮食之费又在在是,是非得三分之息不可为也。”[99]而自皖南山区休宁外运的杉条,“出山时价极贱,抵郡城〔歙州〕已抽解不资,比及严〔州〕则所征数百倍”,“盖一木出山或不值百钱,至浙江乃卖两千,皆重征与久客费使之”[100]。“西蜀田中所产苧麻,终年辛勤,至乎成布一匹,所直不过交子六七分,凡六经税,而官吏牙侩多端侵刻。”[101]重征的结果之一是:“相去百里,一征再征,而民至于冒江湖涉风涛而死者皆是也”,“今民持尺寸之帛以适市,吏且从而呵问之,征一及百而破家连逮者皆是也”[102]。重征的再一结果是,如吉州永新、龙泉两县所买造船枋木,每贯克下陌子钱六十五文,头底钱四文,共六十九文,造成“商人亏本,少人兴贩”[103],窒息了商品的流通和交换!
在商税重征过程中,封建当权者集团靠扩大商税以解决其财政困难,因而商税不断加码。如宋仁宗时,“军兴而用益广,前为三司使皆厚赋暴敛,甚者借内藏、率富人出钱,下至果菜皆加税!”[104]“今关市之征戾于古矣!鱼薪蜃蛤,匹夫匹妇之利皆征之”。[105]南宋征商,更加苛重,“关市之征,束薪把菜,亦有所取,利源至多至烦!”[106]什么商税则例啦,什么皇帝诏书“贩夫贩妇细碎交易”不征啦,等等,等等,早就弃掷一旁、不复问闻了。
税吏们更是穷凶极恶地榨取商旅,封建国家增重税码,还可能落在国库中,而这些人的敲诈勒索则完全装在他们的腰包里。长江是南宋交通最重要的一条航线,可是这条航线上的税务以及官吏们,则明目张胆、无任何顾忌地为非作歹,而且气焰之嚣张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员兴宗《议征税疏》[107]指出川峡荆湖所过税场存在六大弊端,而《庆元条法事类》所载,[108]纤细无遗地揭露了称之为大法场的池州雁汉、小法场黄州和新法场鄂州等税务对商旅的洗劫,试看这些记录:
(1)船上没有货物,却“抑令纳税,谓之‘虚喝’”;本来是些小商品,则“因其名色,抬作贵细,仍以一为百,以十为千,谓之‘花数’;空船也要纳税,叫做‘力胜钱’”;“不问货物之多少,辄欲加等重税,敷摊逋负”。
(2)“所收商税,专责现钱”,“商旅无从所得,苛留日久,即以物货抵当准折,或元直十文,止折作三两文之类,谓之‘折纳’”;“商客类至,专拦预行资觅,多得则税轻,少得则税重,输官之物未至,而私遗之物先达”。
(3)“税务违法,多于额外增置栏头,每一栏头名下各置家人五、七人,至于一务却有一二百人,乃巧作名色,容留私名贴司在务,更不计数,皆是蚕食客旅”;“栏头各有小船,商税务十里外邀截客旅,搜检税物,小商物货为之一空,税钱并不入官,掩为己有”,“监专有私取之数,异乎赤历之数,偏镇外县,卒难稽考,所得在私,所亏在官”。
(4)“栏头例以铁为椎,长七八尺,谓之铁椎,辄将经过舟船所有箱笼,并行锥插,其衣服物帛之属多被损坏”。
(5)“巡拦之人,各持弓箭枪刀之属,将客船拦截弹射,或致格斗杀伤”;“沿道千里,武夫小吏以为监官,豪夺暴取,设弓罗箭,如待寇至”。
(6)“或用舟船绞缚棚屋”,谓之“排停”,“令官员家属不以老稚病人产妇并立时驱逼般腾在上,然后入船恣意搜检”;“若有家属同行,即令栏头妻女入船搜检”,谓之“女栏头”。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到,税务中的栏头成了最大的权威,并自北宋末年以来即已如此:“虽旧不置监官,所收课利浩瀚,只令栏头收税趁钱,甚失省则”;一些务场,“不曾立定额”,栏头可以恣意而为[109]。栏头之所以如此横行无忌,根本原因是州县官是他们的后台:“在州,则知州以税务为鹰犬;在县,则县令以税务为肘腋,百色呼须,暗行赔填,是致税务苛刻,州县不问,商旅无诉”。[110]而且,栏头又和税场监官亲随等勾结起来,更加肆无忌惮:“州郡多差职官或寄居待阙官及使臣前去监视,谓之检察,将带人从,骚扰乞觅”[111],甚而至于在这些人的指使纵容之下,往往远出十里、二三十里外“拘拦税物”,还胡说什么“发关引”(去送税收检查证)[112]!豪强恶霸买扑得来的税场,其苛取甚于州县”[113]。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如广州石梯石津“在两山间,田土狭隘,人户耕凿方成聚落”,这两个买扑税场,由乡豪“自置土典栏头,初无客旅,但将人户所收谷米麻豆之属,一一征取”[114],充作商税。就是在宋统治腹心地区,买扑税场也敢于“越数里之外拦税”,“逾二三十里之外拦税”[115]。在买扑税场的搅闹之下,太平州、池州、宁国府、饶州、广德军“课利细微,皆是大姓豪户买扑邀截民旅故也。”[116]
“黄旗优仕贾,白夺困商程。”[117]岳珂的这一诗句写出了宋代苛征商旅的这一事实,对真正的商人实行巧取豪夺的“白夺”政策,而对于官僚士大夫的偷税漏税则是听之任之的。下面的这段材料清楚地揭露了这一事实:
今沿江场务所至萧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由,皆士大夫之贪黩者为之,巨艘西下,舳舻相衔,稛载客货,安然如山,问之则无非士大夫之舟也。或自地所揽载,至夔门易舟,某月某日有某人出蜀。商旅探伺,争为奔趋,为士大夫者,从而要索重价,一舟所获几数千缗。经由场务,曲为覆护免税。怀刺纳谒,恳嘱干扰。往时不过蜀人之赴举者为之,既而蜀士之游官江湖、召赴中都者,或未免循习。其后东南士大夫之仕于蜀者,归途亦多效之,而把麾持节者抑又甚焉。[118]
官僚士大夫不仅自己做买卖,而且同商人结合起来做买卖,偷税漏税,而且越是“把麾持节者”即大官们越是厉害!
“漏网吞舟”,其实走私漏税的,不限于官僚士大夫,大商人同样如此,而且漏税很严重。陈舜俞早在宋仁宗晚期即指出了这一情况:“富商大贾,水有方舟,陆有结驷,千里间行,不由有司者多矣,此所谓征民不征商也。”[119]所谓“不征商”,对大商人确是如此的。就在宋仁宗时候,一个萧山的丝绸商郑昊,“积计不税者几万端”[120],就是突出的一例子。而且有的大商人还同税吏勾结起来,走私漏税:“吴蜀万里,关征相望,富商大贾,先期遣人怀金钱以赂津吏,大舸重载,通行无苦。”[121]“栏头弓手等辈于界首拦截,动至三数十里外,诛求客旅,……得厚赂则私于放行径,不令其到务商税”[122]。所以,在征商中受压榨最甚的是中下层商人。
宋代场务弊端丛生,虽然如此,却为宋政府榨取了大量的商税,而且商税是不断增长的。现把北宋商税情况制为下表[123],以资考察。
上表可以看出,北宋商税不但递年增长,而且到宋真宗末年从原来的一〇〇陡增为三〇一,以后在宋仁宗庆历年间又暴增至四九三·七五至五五〇。这种暴增如前面提到的,是由于对西夏用兵,从而下至果瓜亦皆加税造成的。至宋仁宗皇祐以后又降落下来,即使如此,也比国初增长了两三倍。商税的递年增长,在宋代财政货币总收入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在下表中可以反映出来:
上表清楚地说明了商税在北宋财政收入(货币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宋真宗天禧末年到宋仁宗皇祐以前,商税占的比重较大,自百分之四五·四至百分之五六·四,其余宋太宗、英宗、神宗三朝则下降到一八、一九·二三、一七·七,而以宋神宗时商税所占比数最小,这也反映了宋神宗时商税比其他诸朝均低。但,总的说来,宋政府对商税一直是重视的。
南宋虽然没有商税收入的总数字,但可以肯定地说,它比北宋又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因而在南宋财政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依然很大。这里不妨以南宋若干州县中商税收入情况制表,与北宋熙宁十年前[124]、熙宁十年商税收入进行比较,对此问题当可有所了解:
从上表来看,临安为南宋首都所在,代替了汴京的位置,因而商税增加了三、四倍,可以不计外,建康府为三榷货务之一的所在地,是临安以外的著名大都市,商税达四十六万贯,较北宋熙宁十年商税增长了几倍。其余明州、常州、湖州武康等都有所增加,增至一、二倍或二、三倍。周南曾把两宋地方商税收入作过比较,他指出:“臣尝记天禧以前,二浙之大郡合一郡征商之入有不及五六万者,今一小郡蜀邑之外有收及六七万者皆是也。”[125]可见各地商税在南宋都有所增长,象封州这样的偏远小州,也增加了百分之七五以上。
附带还要说明一个问题。第一编中曾经指出,南宋经总制钱是由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增添田宅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和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构成的。而在北宋时,庄田、店宅等买卖契税等,都是属于商税范围内。南宋初把这一部分钱划归经总制钱,应当说这一部分钱在经总制钱中占有相应的比重。即以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和头子钱来说,与商业贸易也有相当的关联,至少其中一部分商业利润也划归在经总制钱中。前引叶水心《实谋》中所载,指出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四千九百万货币收入中,经总制钱为一千五百余万,占百分之三〇·六。如果将经总制钱中的田契税、头子钱等一部分商业利润仍然划回到商税中,那么,商税在南宋财政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还要大一些。这一点是无疑义的。
能否通过宋代商税征收来考察宋代商品流通过程和商品数量,从而探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究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地步呢?当然是可以的,但有不小的困难,是需要今后继续研究而加以克服。前面曾经提到,六十年代初蒙文通先生《从宋代的商税和城市看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一文,提出了很好的见解。这篇文章强调了“宋代商品交换的主要部分是分散在广大小市场上进行的,而不是集中在所谓大城市”,“宋代商税所反映当时不存在大规模商品流转,商品交换一般都只在狭小的区域内进行,没有什么商业性城市普遍发展……等等,是符合实际的”。②进而批评了当时学术界提出的宋代已经出现了所谓的“国内市场(或民族市场)”这一见解。
对蒙先生的这篇文章虽然有不同的意见,但就其批评“国内市场”这一主要问题上来说,我认为是正确的。所谓“国内市场(或民族市场)”的涵义,一般说指的是近代资本主义形成时出现的一种统一的市场,实质上也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就宋代而言,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统一市场的问题。尽管宋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只要看看它的密密层层的税卡,就充分反映了它在经济上的狭隘性、地方性和封建性,还没有产生联系各个市场的资本主义的纽带。更何况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出卖和收买劳动力市场还远没有形成,虽然如前章所说,宋代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农村涌现了大批雇工,但最终还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市场!在这个基本问题上,蒙先生的见解是正确的。
当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蒙先生的意见还是可以再加研究的。宋代商品交换究竟是在小市场进行,还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不妨从以下统计中进行考察:
(1)根据熙宁十年商税记录材料统计,全国每年商税在三万贯以上的城市共四十四座,商税税额为二百二十五万二百五十四贯,占是年商税总额八百匕十八万八千六百二十一贯的百分之二五·六。这就是说全国四分之一以上的商品交换是在四十四个城市中进行的。如果将川峡路行使铁钱路分的一十六座城市及其年收商税六十七万五千七百五十九贯抛去,则行使铜钱路分的二十八座城市,共收商税为一百五十七万四千四百九十五贯,占铜钱总额七百一十三万九千六百七十七贯的百分之二二,即是说在二十八座城市中的商品交换,占全部铜钱地区贸易的百分之二二。
(2)全国商税收入在三万以下二万以上的城市共有二十七座,商税额九十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八贯。如果与上述数字相加,即七十一座城市,商税额三百一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二贯占全国商税总额八百七十八万八千六百二十一贯的百分之三六,即是说,在七十一座城市中的商品交换,占全国商税总额的百分之三六。
(3)全国市镇商税总额为六十二万五千七百三十四贯(其中包括川峡四路铁钱税额三万七千四十五贯),占全国商税总额百分之七·二。如果除去川峡四路,则占百分之六·七。
对两万贯以下、五千贯以上商税收入的城市无须再作统计,就以上述统计材料来看,在市镇这样的小市场或者说低级市场上的商品交换量是不大的,而全国七十一座城市亦即大中城市中的商品交换量则要占全国商税额的百分之三六,因而商品交换的中心是在中等以上城市。因此,可以这样说:宋朝虽然还没有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但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地方市场和区域市场,从而推动了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最后,根据熙宁十年商税统计,还可以作如下一个估计,即:宋代商税是按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二为过税、百分之三为住税加以征收的,亦即值百抽五的税率征收的。熙宁十年商税总额以铜钱计为七百一十三万九千六百七十七贯,如果除以百分之五,则为一亿四千二百七十九万三千五百四十贯铜钱,这大约是全年交换中商品总价格,亦即贸易总额。如果以铜铁钱一道计算,则为一亿七千五百七十七万二千四百二十贯。如果在加上零星的贸易交换,全年贸易总额不超过二亿贯(包括铜铁钱在内)。是否如此,还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二二、二三。
[2]陶谷:《清异录》卷三。
[3]载1961年《历史研究》第4期。蒙先生生前为四川大学历史系数授,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残酷的迫害而逝世的。今天重温这篇文章,不胜缅怀之至!
[4]罗愿:《新安志》卷一。
[5]郑瑶:方仁荣:《景定严州续志》卷一。
[6]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7]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
[8]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札子二·嘉泰三年》。
[9]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四。
[10]《长编》卷三一〇,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记事;《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五至二六同。
[11]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三《延和奏札子三·贴黄》。
[12]方回:《续古今考》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13]《乌青镇志》卷七。
[1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四。
[15]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四一。
[16]近年有关宋代商税的研究,戴静华同志的《宋代商税制度简述》一文值得注意,本章参考了该文的一些意见,如买扑制度等。此外还参考了加藤繁氏《宋代商税考》诸文,附志于此。
[17]《通考·征榷考一·征商》。
[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二。
[1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20]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通考·征榷考一·征商》所载,与此段大都相同,因据以校正,凡〔〕中者,皆来自《通考》。
[21]《宋史》卷二五五,《张永德传》。
[22]《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
[23]《宋史》卷二五七,《王仁赡传》。
[24]《宋史》《外戚·柴宗庆传》。
[25]《长编》卷一八。
[26]《长编》卷二一。
[2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四。
[2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〇。
[29]《通考·征榷考一·征商关市》。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〇。
[3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3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3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八。
[3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35]《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辛巳。
[36]《长编》卷三一〇,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记事;《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五至二六所载同,唯宋初平当作朱初平。
[3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一。
[3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四。
[39]《宋代商税考》,《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册,第155页。
[40]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41]《宋史研究论文集》第一八七页。
[4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一。(www.daowen.com)
[4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44]《通考·征榷考一·征商关市》。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五;《长编》卷七二。
[4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〇。
[4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四。
[48]《通考·征榷考·征商关市》。
[49]吕陶:《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三处茶以广德泽亦不缺边备之费状》。
[5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五至一六。
[51]《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一四。
[52]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
[53]《长编》卷二四。
[54]《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田契钱》。
[55]洪迈:《容斋续笔》卷一。
[5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一。
[57]《长编》卷四九〇,绍圣四年八月庚子记曾布语。
[58]洪迈:《夷坚志支丁》卷六,《永康太守条》。
[5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〇至一三。
[60]《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一至一二。
[61]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六,《吕夷简神道碑铭》。
[6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六。
[6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一。
[6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五。
[6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七。
[6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〇。
[6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二。
[6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至一五、三四等均载有。
[6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八。
[70]《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八。
[7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三。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73]史能之:《毗陵志》卷四,淳化宽征诏。
[74]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市利钱》。
[75]《长编》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二月庚子记事。
[7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八。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五至三六。
[78]见于《宝庆四明志》、《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四。
[79]《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商税》。
[80]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至一七统计,系河北大学宋史研究室研究生杨倩描同志统计。
[81]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1982年《宋史研究论文集》第一六五页。后面也参用了一些意见,不再注明。
[82]《通考·征榷考一·征商》。
[83]《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84]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
[85]《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86]刘挚:《忠肃集》卷五《论役法疏》。
[87]《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88]《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三至四。
[89]《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90]《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9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一九。
[92]吕陶:《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等三处茶以广德泽亦不缺备边之费状》。
[9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二。
[9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八。
[9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四。
[96]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八《福清县创大参陈公生祠》。
[97]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一二《十二月上殿札子》。
[9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
[99]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一二《十二月上殿札子》。
[100]范成大:《骖鸾录》。
[10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二。
[102]周南:《山房集》卷七《庚戌廷对策》。
[10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〇之三。
[104]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三二《王尧臣墓志铭》。
[105]陈舜俞:《都官集》卷二《厚生五》。
[106]刘子翚:《刘屏山先生集》卷二《维民论》中。
[107]员兴宗:《九华集》卷七。
[108]《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
[10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七至四八。
[110]员兴宗:《九华集》卷七《议征税疏》。
[111]《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
[11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七至四八。
[11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七。
[11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三。
[1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七至二八。
[11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七。
[117]岳珂:《玉楮集》卷七,《过雁汊》。
[1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五。
[119]陈舜俞:《都官集》卷二《厚生》五。
[120]《宋史》卷二八八《孙沔传》。
[121]陆游:《渭南文集》卷二《上殿札子》。
[122]《昼帘绪论》《理财篇第九》。
[123]本表参阅了全汉升《唐宋政府岁入与货币经济的关系》,载史语所集刊第20本,又本表中熙宁十年数字又另加统计。
[1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至一七记录了“熙宁十年前”和“熙宁十年”的商税数字,对研究宋代商税极为重要。但“熙宁十年前”究系什么时候,昔加藤繁氏认为要在熙宁十年以前的数十年。经杨倩描同志考证,最早在嘉祐初年或二、三年,所考甚是。文载1985年《中国史研究》第二期。
[125]周南:《山房集》卷七《庚戌廷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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