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榷盐制度下的劳动生产者与封建国家、盐井主的关系

榷盐制度下的劳动生产者与封建国家、盐井主的关系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的地区,封建国家与生产者之间结成了劳役制的关系;在封建国家仅监督盐的生产、而由亭户以及备丁、小火经营生产的地区,封建国家与亭户以及备丁、小火之间结成了盐税的关系;而在盐井属于私家所有的条件下,生产者与盐井主之间结成了货币关系。先说在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的生产过程中,封建国家与生产者之间结成的劳役制关系。但在两浙、淮东的海盐生产中,主要地是由亭户担当的。

榷盐制度下的劳动生产者与封建国家、盐井主的关系

如上所述,各地区之间盐的生产制作是不尽相同的,因而盐业内部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也就有所不同。在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的地区,封建国家与生产者之间结成了劳役制的关系;在封建国家仅监督盐的生产、而由亭户以及备丁、小火经营生产的地区,封建国家与亭户以及备丁、小火之间结成了盐税的关系;而在盐井属于私家所有的条件下,生产者与盐井主之间结成了货币关系。这就是宋代盐业内部结成的三种不同的生产关系,下面将分别加以说明。

先说在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的生产过程中,封建国家与生产者之间结成的劳役制关系。

陕西解盐生产,是由封建国家所设机构直接进行的。解县、安邑两座盐池直隶于陕西转运使,“籍〔解〕州及旁州民以给役,谓之畦夫。”[33]亦即在河中府、庆成军、陕、虢、解州二十余县“差人户充”[34];所差畦户共三百八十户,“户岁出夫二人”(《长编》作一人,误),亦即七百六十人,承担了解盐的全部生产。所谓“差充”,在宋代都具有强迫应役的性质,前述农业、矿冶业等生产部门都广泛地存在,因而作为应役的畦户,是被迫而来的,在应役期间也是无人身自由的,它同封建国家之间所结成的这种关系是劳役制关系。

各地民户被籍为畦户之后,即离开本土、迁居在盐池附近。他们住在矮小的“庵”子里,这种“庵”子大约是前史上所称的“蜗牛庐”之类的茅草房,按照官府规定种盐:“安邑池每户种盐千席,解池减二十席。”[35]“席”是解盐的计量单位,有大小之分,大席220斤,小席116.5斤。所谓种盐一千席云云,就是每畦户向国家每年上缴116,500斤盐,如折合为石共2330石(五十斤一石)。畦户每年上缴这么多的盐,而封建国家给以畦户的,除“复其家”免除其他劳役外,“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36]。按“日给夫米二升”,亦即月给米六斗,年共七石二斗,每户二夫为十四石四斗。把这些米按每石三百五十文的价格折合,共折五千四十文。加上所给四万,每户共为四万五千四十文。这就是说,封建国家给畦户仅四万五千四十文,而从畦户那里攫得的盐达十一万六千五百斤,是封建国家用一文钱即可攫占畦户的二点六斤盐,劳役制压榨的残酷性就从这里暴露出来了。与此同时,封建国家还采用劳役制强迫民户运输解盐,“官役乡户衙前及民夫,谓之帖头,水陆漕运”[37]。因而解盐的厚利是由应役的畦户和帖头的血汗凝聚而成,又为封建国家所攫占!

畦户在劳役制的重压下,“官司旁缘侵剥”[38],以至“积年逐户陪备,钱物浩瀚,多致破荡家产”[39]。劳役制日益成为解盐生产发展的一个障碍。还在天圣四年(1026年),除解州畦户外,河中府、庆成军等地畦户,“令三年一替,愿充役者听”[40],开始对这种应役制度有所变更。嘉祐四年(1059年),范祥再次主持解盐,亦“权减差役”,进一步缩小了劳役制。虽然如此,依然不能稍纾畦户的困窘,因而嘉祐六年又改为“三年一代”,将畦户的应役年限普遍地缩为三年。暨薛向主管解盐之日,又将“岁调畦夫数千”,“奏损其数”[41],从减少应役人数方面缩小劳役制。此外,“以积盐特多,特罢种一岁或二岁三岁,以宽其力”;“又减畦夫之半,以庸夫代之”[42]。在解盐生产中,劳役制是逐步削弱的。

在川峡诸路官盐井生产中,也存在这种劳役制。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八月诏:“富义(似当作“顺”)监盐匠月粮三分中一分杂子,自今并支粳米,冬衣外仍赐春衣,盐夫所差百姓,自今悉罢,以本城官健代之,仍月给缗(钱)”[43]。这道诏令是否全部兑现,则很难说,从景德三年(1006年)十一月诏书中“增陵井盐工役人月给钱米”来看[44],官盐井依然是使用役人的。

在两浙路的海盐生产中,还役有军士,所谓“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45]。如台州杜渎盐场,在宋徽宗崇宁以前即有“盐军八十人”煮海为盐。由于盐军“课额不足”,提举官“请汰盐军”[46],岁额完全由亭户承担。军士煮海大约延续到南宋中期,这也是劳役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在两浙、淮东的海盐生产中,主要地是由亭户担当的。亭户,据余靖的考释,盐场在古代称之为“直”,后代才称为“场”,所以“今尚呼为亭灶直户”[47]。如前所说,亭户煮海,既需要犁咸土以淋卤,又需要烧柴以煮煎,所以要占有一块土地,以及犁、牛等工具,还需要运输柴草和盐卤的车辆。封建国家将上述成套的生产工具贷给亭户,但借贷则有不少的附加条件。宋仁宗天圣元年六月,三司盐铁判官俞献卿在其奏言中提到了这些附加条件:

诸处盐场亭户实无牛具者,许令买置,召三人已上作保赴都盐仓监官处印验,收入簿帐,给与为主,依例克(尅)纳盐货,不得耕犁私田,借赁与人。[48]

这道奏言无非是只准许煮波熬盐,不许亭户再兼事农耕。事实证明,不少亭户依然兼事农业生产。宋孝宗淳熙十五年郑侨奏言中称:

淮东盐场人户各有官给煎柴地,不许耕种,年岁既久,亭户私自开垦,自淳熙四年以来,按其所耕之地,履亩而税之,十取其五,名曰子斗价钱,悉归公库,岁约可得二万缗。缘此亭户肆意开耕,遂至柴薪减少,妨废盐业。[49]

材料表明:淮东盐场兼事农业的亭户已为数不少。这种情况,官书中固然有记述,私家记载中也有所反映。如盐官上管场亭户邬守兴,绍兴十九年大旱,“一乡尽成枯槁”,独有他家的田亩“时时得雨”、“收倍常年”[50]。这个材料在说明亭户兼及农事的同时,还说明了早在淳熙以前的三四十年即已存在亭户耕垦的事实,无怪乎到淳熙年间自亭户耕作中收取的“子斗价钱”竟达到两万缗了。

值得注意的是,亭户之间经济力量不但不尽相同,而且十分悬殊。他们当中存在上、中、下的区分。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提举浙西茶盐公事姚宪曾经指出,催煎场呼名支散亭户本钱的一半,另一半放在买纳场装垛,等纳盐之后支还,“缘催煎地远,内有贫下户无力守等交秤,支请本钱,上等亭户一状有请数千贯者,一户经年不得本钱,亭场败阙,不免逃移”[51]。经年得不到本钱的贫下户是亭户当中靠全家劳动而食的小生产者,亦即所谓的盐农,占亭户当中的绝大多数,是海盐生产的主要力量。而那些一状能请数千贯本钱的上等有力亭户,显然是少数经济力量甚强的盐场主,他们同大手工业主、大茶园主的社会地位是相同的。这类所谓的亭户,“未曾煮盐,居近场监,贷钱射利,隐寄田产,害及编氓”[52],是一小批不劳而食的寄生者和剥削者。他们之所以能够一请数千贯本钱,从下面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某些端倪:

绍兴三年十月十五日刑部言:……看详产盐路分,全籍(藉)亭户及备丁小火用心煎趁盐课,中买入官。今依元降圣旨指挥参酌立下条〔约〕,诸盐亭户及备丁小火辄走投别场煎盐者,各枚八十,杖押归本场,承认原额。……从之。[53](www.daowen.com)

材料中所提到的备丁小火,大约类似无地的客户,或直接依附于盐场,或投靠于有力的亭户,成为国家盐场或盐场主剥削压榨的对象。备丁小火以及上面所说的亭户中的贫下户,是海盐的生产者,而有力亭户则是不劳而食的寄生者,这就是海盐生产中的阶级构成。

淮东两浙是两宋盐产的主要地区。在这个地区究竟有多少盐业生产者呢?宋太宗时,海陵盐监辖有八个盐场,共有亭户七百一十八户、一千二百二十丁;利丰监辖有八个盐场,共有亭户一千三百四十二户、二千九百一十四丁。这两个最大的盐监共有二千六十户、四千一百三十四丁[54]。据洪迈记载,绍兴府钱清场在宋高宗绍兴初年为九十余户[55];又据陈耆卿记载,台州杜渎场计有二百三十六户[56]。根据以上数字估计,淮浙亭户约有六千多户、八九千丁,加上福建、广南、京东、河北、河东等地亭户,约为七千多户、一万丁左右。就是这些户丁却供应了八九千万人的食盐,为社会创造了非常可观的财富

亭户是在官府的直接监督下在催煎场煮盐的。煎煮成功之后,除缴纳盐税外,则由国家全部收购。因而亭户与国家之间结成了盐税制的关系,与解盐畦户有所不同。按照国家规定,亭户每丁盐课每年为三十五石正盐(此系海陵监规定,利丰监则为三十石)。所谓一石正盐,等于三石平盐,平盐每石五十斤,因而一石正盐为一百五十斤,三十五石正盐为五千二百五十斤,这是亭户一丁必须完成的定额。一户如有二丁,即须完成一万五百斤了。正盐之外,亭户生产的盐谓之浮盐,也必须售卖给国家,但在收购价格上则略高于正盐。如前所述,解盐畦户所得钱米是固定不变的,而淮南亭户则与此不同,他所缴纳的正盐即盐课,除二税外,这部分收入是固定的;而正盐以外的浮盐,则根据数量多少付价,这部分收入是变动的。正是这个可变的收入部分对亭户起着推动作用,能多煮一点浮盐,获得较好的价钱,以增加家庭的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盐业生产的发展。宋太宗年间,海陵监“每岁煎正盐四万二千七百担,所收平盐一十二万八千一百担,………每年恒及二十万担以上”[57]。所展收的平盐亦即浮盐,为正盐的三倍,这一事实深刻说明了盐业中盐税制较诸应役制(亦即劳役制)为优胜、进步。

但,盐税制同样反映了国家对亭户剥削和压榨的残酷。同农民一样,亭户也要承担国家的二税。大约自宋仁宗皇祐年间即确定了亭户的二税以盐折纳:“亭户僻在海隅,止以煎盐为业,不曾耕种田亩,故二税令折纳盐货。……递年所纳二税,并是依皇祐专法以盐折纳入官”[58];“止有二税,又折盐钱,官为代纳”。因此,二税以及各项附加税,亭户也都样样缴纳,例如蚕盐钱在“岁终纽计价钱”拨缴。再如,根据大中祥符二年敕令,亭户所纳正盐,每石还要纳耗一斗(五斤);亭户们的“田产税苗自来纽计钱数,依丁额浮盐价折纳盐货”[59],这就是说,所有二税附加税全都用盐折纳!至于官府借给亭户使用的牛犁等工具,也都用盐货折付:“淮建隆中敕,每头减放一半价钱,更于每头上减钱一千外,余钱每一千只纳平盐二石”;大中祥符八年李溥“擘画估计耕牛价钱,依丁额等盐例,每一贯纳六石;自添起盐数,亭户填纳不易,多欠牛盐”[60],因而又只好恢复前此千钱纳平盐二石之制。实际上这种用盐折纳的办法,是对亭户的再一种勒索。以上述一千纳平盐二石来说,一千文合省钱七百七十文,平盐二石为一百斤,每斤折七点七文,比市场价格要低得多,因而以盐折纳是进一步加重了亭户的负担。此外,与乡村诸户等不同的是,“盐亭户除合纳常赋外,不得与坊郭乡村人户一例科敷诸般色役”,皇祐专法中也没有负担差役的规定[61]。可是到南宋绍兴三年(1033年)由于梁汝嘉的建议,亭户也不免差役了,只有“上等最高煎盐亭户每户年终煎盐申官及一万硕,比坊郭乡村户以十分为率量减三分科配色役;其上等次高及中下等户,若每年比旧额敷趁及一倍以上,亦与量减三分科配色役;如不及立定分数,更不减免。”[62]随着差役的增加,亭户更加困苦了。

所有上述一些负担,已经使广大亭户受到不小压力,更加严重的是,国家收购的盐价过于低微,给亭户带来极大的困难!约在宋太祖开宝七年(974年)之前,“通州盐户纳盐”,是以“布帛茶米等折偿其直”的[63]。开宝七年改变了折直的办法,“并给见钱与盐户,不得折支”,“官中每正盐一石给钱五百文”。从折直改为货币,让盐价同市场价格浮动,对货币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但,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官府收购价格太低。正盐一石,加上耗盐一斗,计一百五十五斤,而所付与的五百文又是省钱,百文实有七十七文,五百文省乃是三百八十五文足钱,因而每斤不过二点五文。到宋仁宗天圣元年,按照涟水军价例,增加了一百文省,即七十七文足,增价之后每斤才到三文。国家收购价格是如此之低,而官府在收购之后于当地出售,却大享其利:“盐场亭户卖纳盐货与三石支钱五百,准大中祥符二年敕,每正盐一石纳税耗一斗,所买盐只于本州出卖,每石收钱一千三百文足,展计一千六百九十文省,官有九倍净利”[64]。在本州出卖的“每石收钱一千三百文足”云云,所称“每石” 系五十斤,故每斤售价为二十六文,除去收购价(斤)二点五文,官府所得正是“九倍净利”。按在当州出卖,没有运输路费问题,亦即售价二十六文中不包括运输者的剩余劳动的问题。依此情况而论,收购价(斤)二点五文,是给亭户维持再生产的必要劳动的报酬,而二十六文减二点五,余二十三点五文,则为亭户的全部剩余劳动。这样,剩余劳动比必要劳动,亦即二十三点五比二点五,为九比一,剩余劳动为必要劳动的九倍,全被官府攫占。正是由于封建国家攫占了亭户“九倍净利”,而使亭户们生活上倍受煎熬!柳耆卿任官于晓峰盐场,还未来得及三变的时候,曾写了《煮海歌》一诗,描述了亭户的这一困窘:

秤入官中得微直,一缗往往十缗偿。周而复始无休息,官租未了私租逼。驱妻逐子课工程,虽作人形俱菜色……[65]

亭户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处境一样,在敲骨吸髓的压榨下,经不住灾伤的袭击。南宋淳熙五年歉收,鲍郎场“亭民脔肉自救,九灶不烟,幸活无几!”[66]因而盐税制依然是一个吃人的制度。而封建国家为垄断盐利,极力维护这个吃人的制度。对亭户设下许多禁条:一禁亭户不得投军,“投充军者杖八十”,“断讫放停,押归本业”;二禁亭户逃离本场,亭户及备丁、小火如抛离本灶,“逃移别处盐场煎盐之人,并乞依亭户投军法断罪,仍押归本灶”;三禁亭户改业,“淮浙亭户旧法,父祖曾充亭户之人,子孙改业日久,亦合依旧盐场充应”[67]。这些农奴制式的绳索,试图把亭户重新绑缚起来,世世代代地为封建国家煮海熬波。但这一做法的结果,进一步激化了广大亭户同封建国家的矛盾。

在川峡路井盐生产的地区,有官井私井的区分。官井生产与解盐生产一样,也是采用劳役制的,前面已经说过。除此之外,官井生产需要大量柴草,所谓“盐之要在积薪于夏秋,煮升(当作“井”)于冬春,则辑事矣”。由于柴本钱被盐井主管官“恣为私用”,这样一来,“薪既不登,盐将安出?”[68]因此,凡是官盐所在的地方,往往把烧柴摊给民户。如陵州仁寿等四县每岁输给陵井监的木柴为三十八万四千二百多束,“当时立法,但以五等人户税钱上二分一分科令纳柴一束,故其等高者不下千束,虽下户三二十束矣。”每束价三四十文,而官府仅酬以盐六两,后来又改为七文五分见钱。而且官府所要一律是乾柴,只好以两束折为一束,三四十文一束柴,官府仅付给三四文而已,“此方之民,实被其害”[69]。官盐井的盐利又是通过这种鄙劣的手段获得的。

私盐井是由井户经营的,多为卓筒小井。卓筒井虽小,但开凿一口井要耗费不少的工本,绝不是一般小所有者力所能及的,而是经济力量强大的富豪们凿建的。如在井研县,“访问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而拥有盐井的富豪在井研县“仅及百家”。由于私盐井的经营者是一小批富豪,他们既不躬亲凿井、汲水,也不打柴、煮卤,所有这些统统是盐工们承担的。盐工与盐井主究竟结成了什么样的关系呢?文同曾有如下一段描述:

官司悉不知其(井户)的实多少数目,每一家须没(按为掩藏之意)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此人皆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变易姓名,尽来就此庸身卖力。平居无事,则俯伏低折,与主人营作,一不如意,则递相扇诱,群党哗噪,算索工值,偃蹇求去。聚墟落,入镇市,饮博奸盗,靡所不至。已复又投一处,习以为业。切缘井户籍人驱使,虽知其如此横猾,实亦无术可制,但务姑息,滋其狡暴。况复更与嘉州并与梓州路荣州疆境甚密,彼处亦皆有似此卓筒盐井者颇多,相去尽不远,三二十里连溪接谷,灶居鳞次,又不知彼二州者工匠移入合为几千百矣。……[70]

按井研县是川峡诸路盐井较为集中的地方,井户虽“仅及百家”,为数已很不少。依此估计,川峡诸路井户约三四百家,煮盐工匠也约为七八千人。从上述情况看,井研县的盐工,是一些所谓的“流浪无根著”的“逋逃”,即逃避了封建国家法律的约束,也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封建主,同盐井主结成了一种“庸身卖力”的“工直”关系。这些叙述虽说还不够清楚,但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货币关系而非依附关系,则是确切无疑的。有的文章认为,这种关系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称宋代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宋代是否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这要从宋代生产发展的总和中加以探讨和说明,前编对此问题已作了说明。如果单靠上面的这段材料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困难的。大家知道,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货币关系,并不就是资本主义关系,上述“庸身卖力”也同样是如此。此其一。盐工们是所谓触犯封建国家法律的罪犯——“逋逃”,他们虽然逃避在穷山僻壤中庸力而生,但从法律上看,他们没有从封建国家那里取得自由,而是恰恰相反,“逋逃”、不自由,因而还没真正成为“自由的飞鸟”。此其二。就川峡路土地关系看,环包这一带盐井地区的依然是庄园农奴制关系,这一点在第一编中已经作了说明。在这种农奴制下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地区,土地关系是这样地凝固,能否在这样的地区爆破封建主义阵角,出现新的经济关系,看来是不容易的。此其三。盐井主与盐工之间结成的货币关系,虽然够不上资本主义关系,但仍然是值得注意的。

以上简略地叙述了宋代盐业生产中的三种经济关系。从这一叙述中可以知道,畦户、大部分亭户、备丁、小火,以及私盐井中的盐工是这个部门的生产者、财富的创造者,他们虽然提供了非常可观的财富,但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剩余劳动却作为厚利被封建国家所占有,自己只能过着贫困竭蹶的生活。盐井主和一小批经济力量强大的亭户虽然也是不劳而食的剥削者,但由于他们同劳动生产者所结成的货币关系,对盐业生产还起着推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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