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章节预览折旧产生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折旧基础或折旧方法一旦选定应该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持续地使用,除非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变更后的折旧方法更适用。当折旧基础发生改变时,对当期或以后期间所造成的影响应该被量化并披露,并且还要披露产生改变的原因。将长期资产进行折旧的必要性来自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折旧的普遍误解它并没有反映资产价值在适用寿命中的下降。
章节预览
• 折旧产生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选定的折旧方法应该遵循一贯性。
可折旧金额等于成本减去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告诉了我们折旧应该分摊到哪些期间。那么,可折旧金额是如何分摊计入每个报告期间的利润表的呢?
折旧与会计概念
一贯性是非常重要的。折旧基础或折旧方法一旦选定应该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持续地使用,除非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变更后的折旧方法更适用。当折旧基础发生改变时,对当期或以后期间所造成的影响应该被量化并披露,并且还要披露产生改变的原因。
将折旧分摊到报告期间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选用了哪种折旧方法,该方法都应该遵循一贯性(国际会计准则1号:见第1章)来保证不同期间的可比性。因为盈利能力水平的原因而改变折旧基础是不允许的。(www.daowen.com)
将长期资产进行折旧的必要性来自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因采购一项资产花了钱,那么这笔钱应该在某个时候抵减利润。如果这项资产贡献了企业多个期间的收入,那么将这项资产的成本计入任何单个期间就是不合理的;相反,我们需要找到某些方法,将资产成本在它们的适用寿命期间进行分摊。
对折旧的普遍误解
它并没有反映资产价值在适用寿命中的下降。
它并不是为了在资产适用寿命结束时重置资产而“存钱”。即使资产不会被重置,资产成本也应该在它的适用寿命内分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会计学原理=国际会计准侧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