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支付返工费。
施工中,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按照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加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施工单位(承包人)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2.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双方应在设计合同中商定。
3.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直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单位同意采用施工单位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4.设计变更的批准
根据建设部2000年2月17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的规定,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建设[1995]230号文件附件)
第一节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1.0.4 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1.0.5 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
(1)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排顺序为:
1)封面(要求写明方案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认名单);
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6)投资估算。
(2)一些大型或重要的民用建筑根据工程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费用另收)
第二节 总平面
2.0.1 在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必要时还应附有总平面鸟瞰图或总体模型。
2.0.2 设计说明书
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层数;总高度;以及建筑容积率;覆盖率;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必要时及有条件情况下计算场地初平土方工程量等。)
2.0.3 设计图纸:
(1)用地范围的区域位置。
(2)用地红线范围(各角点测量坐标值、场地现状标高、地形地貌及其他形状情况反映)。
(3)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邻拟建建筑及原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
(4)总平面布局,其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的考虑;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流、人流的交通组织分析;(并应说明按规定计算的停车泊位数和实际布置的停车泊位数量);以及其他反映方案特性的有关分析;消防、人防、绿化等的全面考虑。
第三节 建 筑
3.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透视图或鸟瞰图。必要时还应有建筑模型。
3.0.2 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
1)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合资协议书批文等;
2)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人防等部门对建筑提供的设计要求;
4)建设单位签发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5)可作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文件。
(2)建筑设计的内容和范围:简述建筑地点及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如用地大小形状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朝向等情况。
(3)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如建筑及装修标准、人防等级、建筑类别和防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等。
(4)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自然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利用,建筑空间的处理,立面造型,结构选型和柱网选择等。
(5)垂直交通设施。包括自动扶梯和电梯的选型、数量及功能划分。
(6)关于节能措施方面的必要说明。特殊情况下还要对音响、温、湿度等作专门说明。
(7)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及参数,如建筑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的面积,层高和建筑总高度。其他如住宅中的户型、户室比、每户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不同标准的客房间数、床位数等。
3.0.3 设计图纸:
(1)平面图:(主要使用层平面)
1)底层平面及其他主要使用层平面的总尺寸、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可用比例尺表示);
2)功能分区和主要房间的名称。(少数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可以用室内布置代替房间名称)。必要时要画标准间或功能特殊的建筑中主要功能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3)要反映各种出入口及水平和垂直交通的关系。室内车库还要画出停车位和行车路线;
4)要反映结构受力体系中承重墙、柱网、剪力墙等位置关系;
5)注明主要楼层、地面、屋面的标高关系;
6)剖面位置及编号。
(2)立面图:根据立面造型特点,选绘有代表性和主要的立面,并表明立面的方位、主要标高以及与之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原有)建筑和部分立面。
(3)剖面图: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主体建筑的纵向及横向相应部位。一般必须剖到楼梯,并注明各层的标高。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还要注明层次及各层的主要功能关系。
3.0.4 透视图或鸟瞰图:
视需要而定。设计方案一般应有一个外立面透视图或鸟瞰图。
3.0.5 建筑模型:
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设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制作。一般用于大型或复杂工程的方案设计。
第四节 结 构
4.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4.0.2 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
主要阐述建筑物所在地与结构专业设计有关的自然条件,包括风荷载、雪荷载、地震基本烈度及有条件时概述工程地质简况等。
(2)结构设计。
主要阐述以下内容
1)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
2)上部结构选型概述;
3)新结构采用情况;
4)条件许可下阐述基础选型;
5)人防地下室的结构做法。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简要说明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关系,深基坑的围护措施及其他事项。
第五节 给水排水
5.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5.0.2 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
简述本工程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及其他专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2)给水设计。
1)设计范围;
2)水源情况简述;
3)用水量统计;
4)给水系统;
5)消防系统;
6)热水系统;
7)重复用水、循环冷却水、中水系统及采取节水节能措施。
(3)排水设计。
1)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排水系统说明;
3)污、废水的处理设施;
4)中水系统的处理设施。
(4)卫生洁具等涉及建筑标准的设备器材的选用。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六节 电 气
6.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电气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6.0.2 设计说明书:
1)负荷估算;
2)电源;
3)高压配电系统;
4)变电所;
5)应急电源;
6)低压配电干线;
7)主要自动控制系统简介;
8)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光源类型、照明器型式;
9)防雷等级、接地方式;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七节 弱 电
7.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弱电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7.0.2 设计说明书:
1)电话通讯及通信线路网络;
3)闭路应用电视功能及系统组成;
4)有线广播及扩声的功能及系统组成;
5)呼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的功能及组成;
7)楼宇自动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及网络结构;
8)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及系统;
9)安全保卫设施及功能要求。
第八节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8.0.1 在方案设计阶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8.0.2 设计说明书:
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设计范围;
2)采暖、空气调节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标准;
3)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
4)采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5)空气调节冷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6)采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及控制;
7)通风系统简述;
8)防烟、排烟系统简述;
9)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节 动 力
9.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动力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9.0.2 设计说明书:
(1)供热。
1)热源及燃料;
2)供热范围;
3)耗热量估算;
4)锅炉房、热交换站面积、位置及层高要求;
5)环保、消防安全措施。
(2)供煤气。
1)煤气气源;
2)煤气供应范围;
3)煤气计算流量;
4)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节 投资估算
10.0.1 投资估算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10.0.2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3)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www.daowen.com)
10.0.3 投资估算表:
投资估算表是反映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总文件。它是由各单位工程为基本组成基数的投资估算(如土建、水卫、暖通、空调、电气等)综合成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和室外工程(如土方、道路、围墙大门、室外管线等)投资估算并考虑预备费后汇总成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编制内容参照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但不包括其他费用。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若干条文说明
1.自本规定批准实施之日起,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应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更改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
2.本规定所列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内容和深度要求是考虑对城市建筑的通用性而编制的。执行中应根据相应工程规模及其功能要求择项编制。(如对一栋不采用楼宇自动化管理的建筑就无需编写“楼宇自动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及网络结构”的相应设计说明),另外,对于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在方案设计中有些必须阐述的内容,即使本规定中未列入,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3.本规定指出,在方案设计阶段,除总平面及建筑专业应绘制设计图纸外,其他专业一般以设计说明书阐述设计内容。但当仅以设计说明书还难以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时,可用设计简图进行表示。
4.方案设计文件的纸张规格、方案绘图的比例及相应印刷格式在本规定中未作统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工程大小,复杂程度的差异及各地习惯作法不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在本规定中未阐明。考虑到各地在进行投资估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进行建筑项目的投资估算时可以采用投资估算(概算)指标、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近似工程量估算法以及设备采用市场询价加运杂费、安装费等方法进行编制。
6.本规定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配套执行。因此,本规定中有关用词的相应解释,可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附录9-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封面)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注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设计人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鉴证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9-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封面)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定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设计文件后三后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设计人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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