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诉讼中的一个策略。当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的缺陷想起诉侵权人担心侵权人提起无效诉讼悼自己的专利时,专利律师都建议专利权人提前找一个熟悉的人先对自己的专利进行无效诉讼,把该提供的证据先行提供,先期获得专利权继续有效的结论,再去起诉真正的侵权人,想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打赢官司。但这种方法也要慎用。下面的“三轮车车架专利”诉讼纠纷,就是先作出专利权继续有效后又被作出无效悼的专利案例。
日前,针对名称为“三轮摩托车车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先后有5位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在此前,专利复审委已针对涉案专利作出过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虽然请求人在此案中所使用的部分证据与在先审查决定中评述过的部分证据相同,但是鉴于在后请求案中请求人对相同证据的使用方式已经明显不同,而且其无效理由也不相同,因此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经公开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依法作出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纠正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行政确权程序,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在审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专利复审委表示,如果专利复审委就请求人针对某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经作出审查决定,且结论是维持该专利权有效,那么该请求人或具备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其他人,仍然可以针对该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要在后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对于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已经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请求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么专利复审委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在后请求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是否存在同样的证据以及同样的理由等内容作出判断和认定。一般情况下,在判断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属于同样的证据时,专利复审委主要审查证据的外观形式,对证据的内容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同样的理由是指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实质上相同。
在证据内容是否相同的认定方面,如果证据的外观形式有所不同,即使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通常也不认为二者属于同样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对于外观形式不同、但内容相同的证据,如果在先的审查决定已经对其作出了认定且在先决定已经生效,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通常不会作出相反的认定。同时,同样的证据应当理解为请求人用于支持其主张的那些内容,而未必是证据的全部内容。在证据使用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的认定方面,如果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证据的使用方式明显不同,而且因证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又使得证据的内容及请求人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时,那么二者应当不属于同样的证据,亦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在先生效的审查决定对相关事实已作出相应的认定并且亦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的前提下,在后的审查决定无需重复评述,可以直接采用在先生效的审查决定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适用于对无效理由和证据的审查方面,还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
据了解,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阶段,专利复审委仅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专利复审委在受理阶段认为某无效宣告请求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则会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如果在受理阶段没有发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理由及所依据的证据与针对该专利权已作出的审查决定所审查的部分或全部理由和证据相同,或者受理阶段不能确定两者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完全相同的,专利复审委仍然会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待成立合议组后,由合议组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理。若合议组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已作出的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实质上相同,专利复审委应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否则,专利复审委仍会继续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www.daowen.com)
例如,同一专利权再涉无效纠纷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是重庆某公司,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7年1月24日获得授权。
2009年,先后有5位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上述请求人提交了3份证据。专利复审委在受理此案后,迅速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案件进行合案审理。
合议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此前已有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日,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2份证据。专利复审委于2009年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但是,此次请求人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3份证据中有2份证据与上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的2份证据完全相同。
专利复审委认为:请求人在两次无效请求中均使用了2份同样的证据,而且使用证据的内容也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在使用了同样证据的基础上又增加或结合了其他证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已明显不同,这也使得证据的内容及请求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因此二者不属于同样的证据。同时,请求人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使用该2份证据证明某产品被在先公开销售构成了已有技术,进而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而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在该2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其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请求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所主张的无效理由也不同,最终,专利复审委认定本案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随后,专利复审委继续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作出了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当然,企业可以利用国家专利复审委再次复审的时间差,利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诉讼案时,对提起过无效诉讼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复审再次确认为有效的专利,若有人或单位再提起无效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断而继续进行审判的原则,在拿到第一次国家专利复审委复审后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的裁定书,抓紧对侵权人进行诉讼,实现人民法院对侵权人的宣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