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应像招商引资、培育龙头企业一样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其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健康长久发展。重点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和优势作用,大力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引导种养大户逐步升级为家庭农场。强化农民合作社多种服务功能,支持开展合作社联合下的联户经营,支持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要积极支持,又要引导规范,鼓励其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对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企业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二)落实和细化扶持政策。目前,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规模经营扶持政策,但有的政策比较宏观,还没有相应配套项目,有的政策缺乏刚性,地方落实情况不太好,要加快实化细化这些政策,在土地流转、良种和科技应用、农机购置、农资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生产配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产品销售、人才培训、农技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明确扶持要求,增强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尽快发挥效益。
(三)加强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支持。对土地流转“非粮化”经营的趋势要足够重视,用政策手段引导发展规模化粮食生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新增农业补贴要优先倾斜,涉农项目要优先安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对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范围内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给予农业生产扶持。推广稳粮增收新模式,扩大双季稻,发展再生稻,提高单位产粮效益;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对高价租地种粮的主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环节的支持,提高种粮的收益。
(四)强化金融保险服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支农助农,创新符合土地规模经营特点的信贷方式,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机械、设施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办法,落实新型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新型主体给予授信贷款。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和考核奖励机制。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积极开展“合作社+金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尤其是对粮食品种要做到想保有保、愿保尽保,并提高保费补贴水平。
(五)切实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铁权颁铁证,筑牢土地流转的基础。加快流转平台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搭建起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对土地流出户制定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土地流出方参与经营劳动,对有创业项目、条件和能力的农民参照城镇下岗职工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www.daowen.com)
(六)因地制宜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我省人多地少,土地流转既要讲生产效率,又要兼顾公平,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人为垒大户,要把握好土地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生产力水平、经营者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相适应,达到投入产出边际效应的最优化,提倡集约用地、高效种养,重点发展精细农业、高效农业、立体农业,在适度规模经营的深度或质的方面做文章求效益。同时,还要认识到规模经营的形式很多,并非只有土地流转、集并土地一条路,除了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之外,还有订单农业、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或代耕、合作社组织下的农户联合等规模经营形式,尤其是土地托管或代耕、合作社联合经营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要重点推广。因此,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单纯理解成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张,更不能简单等同于土地兼并,特别是在当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仍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要通过完善农机、农技、流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让小农户联合起来成为大集体对接大市场,达到不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
(七)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能更好地推动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品牌打造、增强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应把帮助建立行业组织、搭建服务平台、形成产业联盟作为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构建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服务队、龙头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调研组成员:章新国 宋 伟 许海涛)
(发表于《三农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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