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加工贸易又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二者的共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在国外销售。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所占比例较大,尤其是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对外贸易中,加工贸易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此种状况的利弊,学术理论界与实践界讨论激烈,目前尚无定论。一些有关加工贸易的基本知识与现状介绍如下:
(一)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一般是指从国外进口原料,在此基础上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由于进口原料的目的是为了扶植出口,所以又可称为“以进养出”。我国开展的以进养出业务,除了包括进口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来加工、制造或装配出成品再出口外,还包括从国外引进农、牧、渔业的优良品种经过种植或繁育出成品再出口。
1.进料加工的具体做法
进料加工的具体做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先签进口原料的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进料时可选择适当时机,低价时购进,而且一签订出口合同就可交货,交货期短。但采取这种做法时要随时了解国外市场动向,以保证产品能适销对路,避免产品积压。
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包括来样进料加工。其优点是产品销路有保障,但要注意所需的原料来源必须落实,否则会影响成品质量或导致无法按时交货。
最后是对口合同方式。即与外方同时签订进口原料合同和出口成品两个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分别结算。这里的外方,即原料提供者与成品购买者可以是不同的人。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原料来源和成品销路均有保证,但适用面较窄。
2.开展进料加工的意义
进料加工在我国并非一种新的贸易方式,但在改革开放以来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我国开展进料加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解决国内原材料紧缺的困难,利用国外提供的资源,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有些不能出口的产品还可以满足国内市场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第二,可以更好地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客户的要求组织原料进口和加工生产,以解决国内在产品开发、品牌和营销渠道管理方面的落后局面。特别是来样进料加工方式,有助于做到产销对路,避免盲目生产,减少库存积压。
第三,进料加工是将国外的资源和市场与国内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国际大循环方式,也是国际分工的一种形式。通过开展进料加工,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的优势,并利用企业相对过剩的生产加工能力,扬长避短,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在我国也被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直接交由对方处置,作为劳务报酬,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都是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两者有如下不同:(www.daowen.com)
第一,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货物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即是成品接受者;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发生了两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联系。
第二,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不负盈亏,只收取工缴费;而在进料加工中,我方获得的是从原料到成品的价值增值,但是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1.来料加工的性质和作用
来料加工业务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并未发生转移,我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可将其界定为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目前,来料加工业务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生产潜力,补充国内原材料资源的不足,同时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第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企业和相关产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数量和价格上的优势,扩大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对国外委托方来讲,来料加工业务也可降低其产品成本,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并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
2.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对来料来件和成品的规定。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来料来件的质量、数量要求和到货时间。外商为了保证成品在国际市场的销路,对成品的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还必须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出发,妥善规定,以免交付成品时发生交货困难和质量纠纷。
第二,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又称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生产每单位成品所消耗的原材料数量。残次品率是指在全部成品中不合格产品的比率。这两个指标如定得过高,则委托方必然要增加成本,减少成品的收入;如定得过低,则承接方难以完成。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定。
第三,关于工缴费结算的规定。工缴费是直接涉及合同双方利害关系的核心问题。来料加工业务中的工缴费结算办法有两种:一是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作价,单独收取加工费。由对方在我方交付成品后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我方支付。二是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工缴费。
第四,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来料加工业务涉及两段运输——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承担有关的运输责任和费用。涉及的保险包括两段运输险以及货物加工期间存仓的财产险。从法律上讲,委托方应该承担保险负责。但从实际业务出发,由承接方代为投保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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