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其一般的业务操作是: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即寄售人结算货款。
寄售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的,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寄售协议或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性质,有人将其称作信托合同,按我国《合同法》的归类,它属于行纪合同。
(一) 寄售的特点及其利弊
1.寄售的特点
寄售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在货物售出前所有权仍属寄售人。
(2)寄售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然后再寻找买主,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3)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承担代销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2.寄售的优势
寄售方式对于寄售人、代销人和买方,都有其明显的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寄售人来说,寄售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通过寄售可以与实际用户建立关系,扩大贸易渠道,便于了解和适应当地市场需要,不断改进品质和包装。另外,寄售人还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掌握有利的推销时机。
(2)代销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垫付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因此寄售方式有利于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的积极性。
(3)寄售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买卖,买主看货成交,付款后即时提货,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风险和费用,为买主提供了便利。
3.寄售的负面作用
寄售的负面作用主要是针对寄售人而言,表现为以下两点:
(1)承担的贸易风险大。寄售人要承担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目的地后的货物损失和灭失的风险,货物价格下跌和不能售出的风险,以及代销人资信不佳而导致的损失。
(2)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很安全。寄售方式下,货物售出前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委托人负担,而货款要等货物售出后才能收回,不利于其资金周转。此外,一旦代销人违反协议,也会给寄售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损失。
(二) 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寄售协议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订的法律文件。寄售协议中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协议性质、寄售地区、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作价办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等。在签订寄售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几点:(www.daowen.com)
1.选择适当的作价方法
寄售协议中所规定的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
① 规定最低限价。代销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出售货物,否则必须事先征得寄售人同意。
② 随行就市。代销人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况下出售寄售货物,寄售人不作限价。这种做法,代销人有较大的自主权。
③ 销售前征得寄售人同意。代销人在得到买主的递价后,立即征求寄售人意见,经确认同意后,才能出售货物。也有的是规定一定时期的销售价格,由代销人据以对外成交。
④ 规定结算价格。货物售出后,双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代销人实际出售货物的价格,寄售人不予干涉。这种做法,代销人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2.合理规定货款的收付时间和办法
寄售方式下,货款多数是在货物售出后收回。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通常采用记账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给寄售人,或者由寄售人用托收方式向代销人收款。
3.明确规定佣金的支付条件
佣金是寄售人付给代销人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在佣金条款中,一般应规定佣金的计算基础、佣金率以及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等项内容。
(三)包销、寄售与代理三种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出口商为了能够将自己经营的商品顺利地打入国外市场,或者在进入市场后能在当地站稳脚跟并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销、寄售或代理方式。只要方式选择得当,合同条款制订合理,又能找到适当的合作伙伴,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扩大贸易出口。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的经验,有的商品有一定的销售基础,但在当地市场上遇到许多竞争对手,可以考虑通过包销方式从巩固销路中求得发展;有些新产品,经过试销发现在当地有一定的发展前途,如果遇到有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的客户表示愿意专销这些产品并且承担一定数量的销售额度,可以利用包销方式来打开局面;在市场上已占有一定份额的商品,再要扩大和发展已感到困难,这时可选择当地销售大户进行包销,以稳住已有的销售阵地。
对于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市场的出口商来讲,寄售这种方式可以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另外,寄售是一种凭实物的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难以划分规格、等级或标准的商品,或单凭“小样”难以成交的商品,或某些需要抢行应市的商品,为了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按质论价,可以采用寄售方式。另外。在出售一些小型机器设备时,只凭说明书不足以使买主了解其性能和质量,如采用寄售,可以在当地展示或表演,则更易于销售。
代理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广泛运用,对于促进贸易活动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就以本节中重点介绍的销售代理为例,代理人可以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销售网络和推销手段替出口商招揽生意、介绍客户,从而创造大量的交易机会,还可代表出口商与买主谈判签约,甚至提供售后服务,这些都为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由此可见,只要运用得当,包销、寄售和销售代理对于扩大出口都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将其混同起来,易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在出口业务中,销售代理与包销有相似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包销商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二者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也是一个赚取佣金的受托人,其权利与义务同代理人相似,但又有所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代理人在从事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但代销人只能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寄售合同中规定的事务,而且代销人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寄售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寄售既不同于包销,又与一般的代理业务有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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