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CFR合同中卖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CFR合同中卖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所以,在出口贸易中,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旦了解配载船名后,应该立即发出装船通知。此外,在CIF术语一节中述及的关于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FR术语。上述CFR术语的各种变形,在关于明确卸货费用负担的含义方面,与前述CIF术语变形中所说明的是相同的。

CFR合同中卖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一)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按本规则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白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虽然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卖方完成交货是在装运港船上,风险也随着交货转移,所以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约定装运港。

2.买方负担卸货费,但卖方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

3.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约定目的港的交付点,以便卖方准确核算应该支付的运费。(www.daowen.com)

4.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3年修订本)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负担。所以,在出口贸易中,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旦了解配载船名后,应该立即发出装船通知。

5.CFR术语与CPT术语的异同

CFR术语价格构成模式与CPT术语类似,均为运费在内价,二者的合同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其主要差别一是CFR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而CPT以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另一是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术语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6.当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这时不宜使用CFR术语,而应使用CPT术语。

此外,在CIF术语一节中述及的关于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FR术语。为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上述CFR术语的各种变形,在关于明确卸货费用负担的含义方面,与前述CIF术语变形中所说明的是相同的。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联合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历史悠久的FOB、CFR和CIF术语虽经多次修订,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例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等。有鉴于此,国际商会经修改补充后推出了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他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以下分别介绍这三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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