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合同中买方承担的装货费用

FOB合同中买方承担的装货费用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装货费用实际上系由买方负担。这些规定与《2000年通则》FOB术语关于卖方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FOB合同中买方承担的装货费用

FREE ON BOARD (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一)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按本规则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买方负责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船点和在需要时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充分通知。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二)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货,而载货船舶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买卖双方必须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为了避免发生买方船到而卖方货未备妥或卖方备妥货物而不见买方载货船舶的情况,买卖双方必须相互给予充分的通知。如卖方及时将备货进度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适时租船订舱。买方租船订舱后也应及时将船名、航次、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

(2)当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这时不宜使用FOB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3)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4)FOB术语与FCA术语的异同。FOB术语的价格构成模式与FCA术语类似,均为运费在外价,二者的合同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其主要不同点是FOB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而FCA以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另外,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FOB术语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水运。

(三)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stowed)和平舱费(trimmed)。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装货费用实际上系由买方负担。但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FOB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应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用文字做出具体规定,也可采用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即所谓FOB术语的变形来表示。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www.daowen.com)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以上是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对上述FOB术语变形按通常的理解和应用所作的解释。但是需要注意,对贸易术语变形(variants of trade terms),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2010年通则》及以前的各种版本并未对各种术语的变形提供解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有关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的理解,在使用术语变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所需承担的额外义务。例如,在使用FOBS(FOB包括理舱)的变形时,应明确约定它是否仅限于卖方负担因理舱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理舱费,或者不仅包括理舱费,还包括直至完成理舱为止货物可能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合同中,对术语变形所产生的额外义务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可防止以后履行合同时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四)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这些规定与《2000年通则》FOB术语关于卖方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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