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地点
在何地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条款时的一个重点。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仲裁的结果也可能会不同。因此,交易双方都力争在自己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进行仲裁。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合同中多数规定在我国仲裁,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或在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
外国仲裁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我国于1956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设有分会。我国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如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都订立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例如: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 China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译: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www.daowen.com)
(三)仲裁规则
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是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仲裁条款一般都订明采用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我国的仲裁程序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程序
仲裁的程序大体包括:提出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开庭审理、搜集证据、调查证人、采取保全措施,最后做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争议各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通常涉及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如果国外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可依据国际间的双边协议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规定解决。国际上曾缔结过两个公约,即《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