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上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违约的解释及违约后的处理办法有不同规定。
英国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例如卖方交货的品质或数量、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即作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处理,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Breach of warranty),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至于合同中哪些条款是要件,哪些条款是担保,英国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做出决定。
美国法律规定:如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Minor breach),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种。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合同是由于违约方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违约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失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12-1】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冷冻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卖方推迟到10月10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美进口商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美国进口商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解析:美国进口商能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因为卖方不按期交货,是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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