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后,首先对单、证进行审核,确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要求”。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审核单、证的要点是:
1.审核信用证本身
(1)信用证是否通过通知行。
(2)信用证是否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信用证是否可撤销。
(4)信用证是否保兑的,保兑人资信如何。
(5)信用证是否可转让。
(6)信用证是否指定在某家银行付款、承兑和交单。
(7)信用证是否仍然有效、货物是否在最后装船日期以前装运。
(8)信用证未使用金额是否够支付汇票金额。
(9)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外汇、外贸管制条例。
(10)信用证是否经过修改。
(11)电开信用证,是否规定凭证实书有效。
(12)信用证金额、币别,是否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审核要点
(1)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并由出票人手签。
(2)出票人应为受益人,其名称应与信用证上所记载的完全相符;若信用证已转让,则应以受让人为出票人。
(3)汇票期限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相符。
(4)汇票金额(除非信用证规定为发票金额百分比外),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并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5)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货币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相符。
(6)出票日不能早于发票日和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7)付款人及付款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8)信用证规定应记载“draw clause”时,其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及开证日等均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9)汇票应根据抬头适当背书。
(10)汇票上不应有涂改。
3.货运单据审核要点
(1)提单种类要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提单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名。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之外,必须为全套的提单。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名称、地址、起运地、目的港、起运日期等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5)托运人(shipper)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受让人,除非信用 证另有规定。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接受下列提单:联运提单、转运提单、简式提单、运输行所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航空提单。
(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下列提单:不清洁提单、收妥备运提单、表明货装船面的提单。
(8)提单签发日不能晚于最后装船日。
(9)提单货名、唛头、数量、重量、船名、路线等应与信用证相符,并与其他单据一致。
(10)提单上的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必须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11)提单抬头如是to order of shipper, shipper’s order, 或 to order时,应作空白背书,或作完整背书。
(12)收妥备运提单须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加注“on board",并由船公司签字证明。
(13)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示请求付款,承兑,押汇,或信用证上无上述规定期限,超过出单日21天提示之提单,银行拒收。
(14)提单如有修改或更正,须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订正。
4.保险单审核要点
(1)应由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签发。
(2)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保险公司签名。
(3)保险单的种类、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为可转让的并由受益人做空白背书。
(5)必须是信用证规定应投保的险别。(www.daowen.com)
(6)应就运送契约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7)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投保币别必须与信用证币别相同,投保金额大小写一致,投保金额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8)船名、航程、装运港、卸货港、起运日期等记载,必须与提单所载者一致。
(9)投保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应与提单、发票或其他单据一致。
(10)应载明赔款地点、支付赔款代理及支付之币别,信用证若无此规定,应以货物目的地或其邻接地为赔款地点。
(11)保险单生效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上的装货、发运或承运日期。
(1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保险凭证代替。
5.商业发票审核要点
(1)签发人与信用证受益人,汇票出票人为同一人。
(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抬头人为申请人。
(3)发票日期不能晚于汇票日期和交单日。
(4)发票合同号要与信用证—致,唛头要符合信用证要求。
(5)关于商品的描述,如名称、品质、单价、数量、重量及包装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6)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并与汇票金额相符。
(7)信用证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如磅、公斤)前面如有"about" "circa"字样,容许有10%上下差额。
(8)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货物数量可有3%的伸缩,以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不适用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件数计数者)。
(9)信用证如无特殊允许,不许列入仓租、佣金、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10)各项数目字的计算内容,总合计等必须正确。
(11)信用证如规定应经某特定人或某特定机关证明者,必须照办。
(12)份数必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致。
(13)如有修改或更正,应由出具发票人签章。
6.领事发票的审核要点
(1)由信用证指定的国家领事签署。
(2)领事发票内容必须与发票及其他单据一致。
(3)签证日期不得迟于装船日期。
7.产地证书的审核要点
(1)须由信用证所指定的机构签署。
(2)内容必须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
(3)须证明货物为本国生产和制造。
(4)格式须符合进口国惯例上的要求。
(5)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6)所出具的份数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8.检验证明书的审查要点
(1)必须由信用证所规定的机构检验。
(2)检验项目及内容须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并注明检验结果。
(3)须由检验机关签署。
(4)检验日一般应早于装运日,但也不得离装运日过早。
(5)信用证要求品质证,分析证,工厂检验证或卫生证等类似检验证时,可比照上述要领核对,但要注意单据名称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9.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要点
(1)单据名称和份数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2)进口商名称、地址等应与信用证一致。
(3)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唛头等,须与其他单据所载一致。
(4)装箱单上的包装号码必须连续。
(5)数量、重量及尺码的小计与合计须加以核对,并须与信用证、提单及发票所记载相符。
(6)应由制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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