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或Certificate of Country of 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供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国别待遇。在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用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形象地说,原产地证书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出具原产地证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一般的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纺织品产地证书。根据规定,一般的原产地证书既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领,也可向贸促会申领,而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只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权签发。这些证书通常由出口商填制,经签证机构认可盖章后即成为正式文件。原产地证书格式参见式样10-5与10-7。
(一)普通原产地证明书
贸促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完全一样,只是签发的单位名称、签章不同而已。以下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ertificate of Origin, 即C.C.P.I.T 产地证)为例来做具体说明。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一般提前由出证机构编好印就。
1.出口人(Exporter)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由其它国家或地区而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 40, 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 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2.收货人(Consignee)应填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名等,根据情况可以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规定的特定收货人。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海运、陆运填写装货港(地)、到货港(地)及运输路线,如需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4.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别。
5.签证机构专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唛头及包装编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应与发票和B/L内容一致。
7.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1)商品要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不得用概括性描述,如:服装(Garment)。
(2)包装数量及种类,按具体的单位填写,并用大、小写分别表述。例如:“100 Cartons(One Hundred Cartons Only)of Color TV Sets”。如果是散装货,在品名后加注“in Bulk”。例如:1000吨生铁,“1000 M/T (One Thousand M/T Only) Pig iron in Bulk”。
(3)有时信用证要求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可加于此。
(4)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或“******”。
8.商品编码(H.S. Code)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即《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不同类的商品加列的商检序列号,如手风琴的H.S. 编码为9204。
9.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数量按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为单位的应说明毛重或净重。
10.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发票日期应按月、日、年顺序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 18, 2016。
11.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此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注意签字、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订日期、地点。此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二)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G.S.P. Form A)
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的单位方可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原则上应向产品生产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1.在申请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为: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参见式样11-6)。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3)正式的出口商发票副本一份,装箱单一份。
(4)在商检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单位还要提交出口合同、信用证、提单等文件。
2.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Documents)一般有以下几种:
(1)Form A。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www.daowen.com)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of Textile Products)。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
(5)纺织品装船证明。
随着各国及国际间贸易政策的变化,证书的种类适应不同的需要也不断改变,但它们总的作用及大致栏目是大同小异的。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G.S.P.产地证或Form A。目前除美国外,还有数十个国家均向我国提供普惠制待遇。各给惠国方案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地区)名单和有效期等。
3.以下对Form A 的填制作详细说明:
(1)出口人(Exporter)
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本栏目的最后一个单词必须是国家名。如果是第三方发货,须与提单发货人一致。例如: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
No. 82 Donganmen Street, Beijing, China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一般应填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即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申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3)运输方式及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运输方式和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By Sea from Huangpu to Paris Via Singapore”。
(4)签证机构使用(For Official Use)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如“后发”(货物出运后才签发证书)或签发“复本”(原证书丢失重发)时应在此栏加注批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5)项目编号(Item No.)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依次列出顺序号(1,2,3,4…),单项商品,此栏也可不填。
(6)唛头及包装编号(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
应与发票和提单(B/L)内容一致。
(7)货名、包装种类数量(Description of Goods;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面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的商标、牌号、货号可不填。此栏内容填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如“******”)。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的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8)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按Form A背面(Overleaf)规定填写:
①出口国完全自产的货物填“P”。
②“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税目号。
③“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口厂价的40%以下)。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产品,此栏可空白,在12栏做出适当申报即可。
(9)毛重和其它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有包装的货物可只填毛重或填毛重加件数,如是裸装货只填货物件数,如是散装货可只填净重。
(10)发票号码和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同原产地证书第10项,不得空白。
(11)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填签署地点、日期,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申报日期(第12栏),不得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合。
(12)出口商申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China”,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货物运往欧盟时,可填“EU”。申报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单位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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