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由于不同的需要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银行发票(Banker’s Invoice)、联合发票(Combined Invoice)、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等。商业发票的格式参考式样10-1,海关发票的格式参考式样10-2。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是商业发票,习惯上简称发票。发票(Invoice)是在货物装出时卖方向买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价目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它对该笔交易做出了详细叙述,是全套出口单证的核心,也是卖方缮制其它单证的依据。发票的作用如下:
1. 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 。
2.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报关、纳税的计算依据。
3.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供汇票的情况,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4.发票是出口商缮制其它出口单证的依据。
(二)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和制作
贸易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项目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合同号码、收货人名称、运输标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1.文首部分(Heading)
(1)收益人名称、地址。受益人名称、地址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相一致。此栏一般已由公司印刷完成,位于发票的正上方或右上方。
(2)发票名称、号码及出票日期。单据上应明确表明“发票”(INVOICE)或“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字样,一般已用粗体字印出。由于发票是所有单证中的中心单证,所以发票号码也是整套单证的中心编号,不能遗漏,其编排可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便于统计和查找。
(3)信用证及合同号码。信用证若要求发票显示“L/C No.”或“Contract No.”,应照做,以说明开立本发票的依据,如未指明,此项可不填。
(4)收货人或抬头人。根据UCP500第41条a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商业发票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抬头”。常见的开证申请人的称谓有:“Applicant……”,“For Account of……”,“Accountee……”,“By Order of……”,“Opener……”,“At the Request of ……”。收货人名称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逐字照样打出,详细填写。一般地,名称列为一行,地址则可合理分行缮打。
(5)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严格与信用证一致,且必须和提单相符。有时此栏包括装运港、目的港及运输工具。
2.正文部分(Body)(www.daowen.com)
(1)唛头(Shipping Mark)。唛头又称运输标记。若信用证有关于唛头的规定,应严格逐字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且注意唛头各字符的顺序、编排、换行等都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写法,否则有时会被视为单证不符。若信用证无唛头规定,可按照合同要求缮制,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选定。唛头一般包括收货人代号或合同、发票号,目的港名称,件号等。
(2)货物描述(Description)。发票中货物描述一栏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包装及数量。一般信用证要求在出示的发票内载有货物的描述。根据UCP500第41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描述。”不得随意改动或遗漏。
① 商品品名及规格。原则上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照样打出。若信用证上的品名、包装等个别字母有误,一定要进行修改而不应将错就错地照抄;若来证内未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时,为保持单证一致,尽量不添加,必要时可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任何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而遭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
② 数量、包装。此项目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也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一些信用证有溢短装条款,此时允许有一定数量的伸缩。按UCP500第43条a款及b款的解释:在信用证规定数量为“大约”时,允许有关数量10%的增减幅度。货物包装也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若信用证未详细规定,可根据合同填制,货物件数用大小写同时显示出来。
(3)单价、总值及价格术语
① 单价(Unit Price)。单价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照样打出,若来证未做具体规定,则可不打制,也可按合同缮制,但合计总数量和总金额必须与信用证相符。
② 价格术语(Price Term)及总值(Amount)。价格术语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不可遗漏,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责任及风险。发票因漏打价格术语而遭拒付的案例屡见不鲜。
发票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UCP500的要求,银行将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凡有“大约”或“类似”字样,可允许在10%的幅度内伸缩。
(4)其他内容
若信用证有特殊条款,发票要加注某项内容或某种声明等,应照规定在发票上作相应记载,不可遗漏。例如要加注生产单位、许可证号、其它参考号或货物原产地声明等。在缮打这类声明文句时要注意文句正确、通顺,有的信用证条款不可原文照搬照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组织。
3.结尾(Complementary Close)
(1)制单人(Issued by)一般为出口商。
(2)签字(Signature)一般为公司经理或制单人签字。
有的出口商采用加盖公司图章和签章的方法,必须注意的是所有图章应与信用证受益人规定完全一致,且应与其它单证相同。目前不少公司都将公司名称及负责人签字印制在发票右下角,但要注意若信用证要求手签,则必须另加负责人的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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