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证内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的审查、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责任的审查

审证内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的审查、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责任的审查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对开证行的审查由于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着首先付款的责任。可接受的信用证,一般应是有业务来往关系和资信优良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3.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责任的审查由于信用证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出口企业能否安全收汇,因此,凡是来证必须明确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不得附加限制和保留条款。因为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审证内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的审查、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责任的审查

审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履行好合同、保证及时和安全收汇有很大意义。审证是有关银行和公司、企业的共同职责。近年来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为了更有效地做好预防工作,也必须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查。在审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对开证行的审查

由于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着首先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的资信情况就显得特别重要。尤其是对自己不熟悉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定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中国的外贸企业在调查国外的银行时,可委托中国银行驻国外的分支机构进行,或通过国外一些机构,如国际权威性评审机构进行调查。可接受的信用证,一般应是有业务来往关系和资信优良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大额信用证更要考虑到银行资金调动的能力及其经营情况。

2.对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查

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电开信用证后,应当核对密押;接到信开信用证时则应首先核对印鉴(签字)。如果发现印、押不符时,要及时对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有关公司和企业。

3.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责任的审查

由于信用证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出口企业能否安全收汇,因此,凡是来证必须明确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不得附加限制和保留条款。例如,在信用证中规定:“须开证行通知生效”、“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有些信用证甚至规定:“银行只负转交单据的责任,不承担付款的义务”等等。对这种限制或保留条款,都不能接受。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规定汇票付款人是进口商时,一般也不能接受;如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保兑的,应审查信用证有无“保兑”字样、保兑行名称及保兑条款,并审查保兑行的资信;如合同中规定是可转让的信用证,应审查信用证有无“可转让”字祥和可转让条款;如合同中规定货物需经某地转运,信用证中应表明“允许转运”。

4.对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审查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开证申请人一般应为进口商,对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进行核对,以防止错发错运。对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也应认真审核,如果发现错误,包括文字上的个别错误,都应予以证实并及时修正,以避免将来制单、议付时,影响正常收汇。

5.对货币与金额的审查(www.daowen.com)

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对协定国家(地区)应符合协定规定的货币;非协定国家(地区)一般应为合同规定的自由兑换货币。对信用证金额的审查,首先应注意来证金额与开证行资力是否相称。如不相称,为了确保安全收汇,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或不予接受。其次,信用证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一致。凡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的,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装”部分的金额在内;凡以CIF&C价格条件成交,其佣金系以后汇付的,信用证金额应包括佣金数额。

6.对单据的审查

对来证中所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及文字说明等,应进行认真审核。凡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或与中国政策有抵触,或不能办到的,应与对方联系修改。例如,国外来证规定:发票产地证必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在提单的目的港后面加指定码头等,都应慎重考虑。对保险单内容的要求,应与合同一致,如果要求与合同规定不相符时,应让对方修改或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适当处理。增加保险金额或险别时,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明确“额外费用由开证人负担。”

7.对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时间一致。如因来证太晚或发生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客户展延装运期限。如发现来证仅规定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可视为装运期。如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同一个时间,即所谓的“双到期”信用证,可根据我公司、企业能否提前装运而决定是否让对方修改有效期。但当国外来证仅规定装运期,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则应立即电请对方明确。因为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来证的到期地点,一般应规定在受益人国境内,如规定到国外到期,则不好掌握寄单时间,易引起纠纷,影响结汇,所以遇到信用证规定在国外到期时,应要求改为在中国到期。

8.对某些政治性错误用语及特殊条款的审查

对来证中一些政治性错误用语,如把中国国名错写为“大陆中国”(Continental China)、“红色中国”(Red China)等,如属疏忽或不清楚时,可由有关银行指出其错误,并告知其正确的中国国名。如属有意挑衅,则应指出其错误行为并退回来证。来证中加列一些特殊条款,如不准装某国船、不准停靠某国港口,或指定装某某轮船公司的船只装运,在某某码头卸货等,应认真研究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时一定让对方改证。此外,如前所述,为控制受益人正常收款或预先埋伏“陷阱”的某些所谓“软条款”,也应在审证中注意,力求避免因疏忽而订入信用证中。

9.对开证行责任条款的审查

国外开证行一般应有保证付款的声明,并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办理”。如果信用证中没有上述规定,甚至加列某种“保留”和“限制”条款,有关银行和企业不能接受这种信用证,应向对方提出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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