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在任徐店村,村民所面临的国家赋税等内容的分配主要是以村庄为单位,宗族的祠堂地、善坟地等主要是以宗族为单位进行分配,而家户私有的财产则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分配。
(一) 以村庄为单位的分配
在任徐店村,小麦是村民历代耕种的主要粮食作物,受耕作条件、种子质量等影响,1949年以前和之后初期亩产量一直维持在150—200斤。玉米是任徐店村秋粮的主要作物,1949年以前亩产也仅有150—200斤。农民的农产品分配主要用于赋税、地租、种子、家庭消费等几个方面。由于土地有限且产量不高,除基本消费之外,村民的粮食收入一般仅能解决温饱,能有剩余的家户不多。
在民国时期,土地赋税又称为“捐飨”。在传统时期,捐飨是一月一派,以地亩为计算单位,以家户为征收单位,每月派的数量不等,有的时候一月收10斤,有的时候也会在10斤上下浮动,一年下来上交的捐飨总量在80—100斤。交捐飨的时候不分粮食种类,麦子或秋季杂粮都可以,只要交够当月派的数量就可以。穷人家若哪个月份交不起捐飨,也要想方设法地还上,有的时候也可以延迟到下个月份一起上交,若拒不上交,则会被拷打。交不上捐飨的农户绝不可能通过向保甲长说情的方式减免捐飨,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穷人占多数,一家开了先例之后以后再征收捐飨就难以开展。穷人家交不起捐飨的时候也会去找亲戚朋友、街坊邻里借一些粮食回来交上捐飨,一般是先找近亲借,其次找其他关系比较近的宗亲借,三是找街坊邻里借。也存在为了躲避捐飨而外出逃荒的现象,逃荒一般是整家外出,所以一般是人数比较少的家庭。捐飨的用途村民不清楚,也不会询问,更不会进行监督,即使税率很高也不能申请减免。租种的土地通常由土地所有者负责缴纳捐飨,租种者按期向地主交地租即可。收捐飨不开具收据。
除了正常的田赋捐飨之外,还经常有派工、派饭的情况发生。派工一般是派青壮年劳动力,派饭则多是派给中等以上的家庭,如果派的饭不能让国民党官员满意,保长去送饭时就会被打。田赋之外的摊派以“下条”的方式进行,由“小夫”(5) 将摊派的派条送到村民家里,但摊派收取之后不开具收据。
(二) 以宗族为单位的分配(www.daowen.com)
1949年以前,任徐店村以宗族为单位进行的分配主要包括祠堂地与善坟地的分配。传统时期,任徐店村村内只有李燕家族有祠堂地,祠堂地的主要作用是作为族下的公坟,族下所有宗族成员都可按照辈分、年龄占有一块自己的坟地,其余可耕种的部分则以出租的形式租予族人耕种,收入用来支持族内祭祀。祠堂地的耕种者确定之后不需要报告保长和甲长。耕种祠堂地者不需要交实物地租,而是以负责提供祠堂集体祭祀用品的方式来充抵地租。祠堂集体祭祀一般一年一次,即在春节期间。除了承担祠堂每年一次的集体祭祀费用之外,祠堂地的耕种者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剩余的耕种收入归耕种者个人所有。祠堂地里多没有灌溉水井,需要耕种者借用水井来灌溉或是不能灌溉,祠堂地的产量一般高于旱地又低于水浇地,耕种者在族下事务中的花销一般会占到总收成的30%—40%,剩下的60%—70%归耕种者所有。此外,祠堂地的耕种者还需要负责祠堂的打扫、清理等义务工作。祠堂地的耕种者没有权力将祠堂地转租。族下除了过年祭祀之外很少有集体活动或是集体会议,因此祠堂地由耕种者负责管理,不需要再有专门的组织或是人员来负责管理。
善坟地也是族下公坟的一种,和祠堂地一样,除用作墓冢的土地外,善坟地中其余可耕种的部分通常是出租给其他人耕种,但善坟地的耕种者只有看坟、管坟的义务,而没有承担宗族祭祀费用的义务。善坟地还有一点不同于祠堂地,即善坟地并非族下所有成员都平均占有,只有非正常死亡的族人才会埋葬在善坟地中。
(三) 以家户为单位的分配
1949年以前,在任徐店村,家户是进行生产分配的基本单元,家户对家庭自我生产、自我创造的产品、财产具有自主分配权。从家户内部来看,无论是四代同堂、五代同堂的大家户,还是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均是以当家人作为分配的主要权威代表。包括生产分配、收入分配、消费分配等在内的一切与家庭相关的事务均是由当家人说了算。在当家人的主持与平衡下,同吃同住的一家人往往是同居共财,无论干多干少、赚多赚少,都平等地享有家庭财产的使用权。一经分家,产品支配权也随之发生裂变,分家之后各个分支的当家人获得本家内部的产品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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