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不同农户的农地地块之间有着清晰的边界,相邻地块之间通常以灰橛(4) 、桑棵(5) 、埂岭为界,村民依此划定农业活动的边界。其中,又因地邻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边界形式。
(一) 地块边界与村庄边界
村庄与村庄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但是在村民的意识中,存在一个公认的、模糊的范围边界。因为传统时期土地产权归村民自己所有,因此,通常是以两村交界地家户的耕地边界为村落边界。因相邻村庄互有土地买卖往来,有的村庄与村庄之间形成了插花地界,比如在任徐店村的地界范围内,也有由邻村王村村民耕种的土地,以家户的土地文书作为凭证。但是村落的边界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动,王村村民耕种的任徐店村村庄的土地,地税仍然要上交至任徐店村。
传统时期,在发生土地买卖的时候,必然要经过土地丈量的程序,丈量之后要立即下灰橛为界。两家田地之间又会有埂岭作为分界线,埂岭分为软埂岭和硬埂岭两类。硬埂岭为两个家庭土地之间的边界,不能发生变动;软埂岭为自家土地之间的分隔线,比如李某家有一块10亩的麦田,为了方便耕种,会将其分成3个小单元,每两个单元之间都会有一个软埂岭,软埂岭可根据自家需要随意变动,也可以随意增加或减少。但因分家或土地买卖而发生产权分割的时候软埂岭必须改换成硬埂岭,硬埂岭的规模大于软埂岭。除此之外,有的还会种上桑棵(一般在田块的四角),这样土地边界就显而易见了。位于村庄边界的地块之间分界线更为明晰,且双方均不能对预留的埂岭进行利用,种树、打井等农业活动需在地块范围内进行,以免造成村际土地边界纠纷。
(二) 分家与地块边界
分家分田地时一般要遵循公平公正、平均分配、整块划分的原则,没有长幼、尊卑之分,尽量做到“诸子均分”。分家时要有舅舅、叔伯以及德高望重的街坊等3—5人担任中人。对于土地集中连片的家庭来说,分田时要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比如家里原有面积10亩的地块,在分家时,要根据参与分家的支系数量将土地平均分配成多个小地块,而后将田地里原有的软埂岭毁掉,重新下灰橛、种桑棵,确定分家之后新的土地边界。土地丈量必须请公证人,当时村内李三香(人称“好赖人儿”,办事能力强,好坏事都能办,穷人、富人的事都能办)是专门的勘丈员,除此之外还要有起码七八个人同时在场,包括地邻、当事人、分家请的中人等。分家分田虽然不涉及和地邻之间的土地边界变动,但是分家之后原有土地算是“易主”了,因此需要四邻在场与新的地邻确认土地边界,以免日后出现边界纠纷。对于土地数量多或土地分散的家庭来说,在分家分田时,不会将每一个地块都平均划分,而是按照地亩面积进行核算,遵循公平且整块划分的原则将不同的地块划分给子辈们。若地块与地块之间面积不等,则与牲畜、家具等进行搭配,基本保证各家分到的财产价值保持一致。
分家分田重新确定田地边界后除了要在分家文书上写明之外,还要到保公所进行汇报和登记,将分家以后各自的田亩数量与户主登记清楚,以告知保上土地的户头发生了变化,税赋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征收赋税的时候要分开征收。
(三) 土地买卖与地块边界(www.daowen.com)
传统时期,土地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村民把土地看得很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卖地。一般只有家里过度贫困、劳动力缺乏、天灾人祸急需用钱,或是因嗜赌、抽大烟而欠债的人才会将田地出卖。
进行买卖的土地同样以埂岭、灰橛和桑棵作为边界的标志。若卖者不是整块卖出,则需要为卖出的土地重新打埂岭、下灰橛。埂岭的长度根据地块的长短来确定,埂岭的宽度一般保持在20厘米左右,以灰橛为中心,从两家的土地里各留出相同宽度的土地用来起埂岭作为分界,埂岭的宽度要保证人可以顺利通行。埂岭的产权以土地产权为区分,是哪一家预留出的土地则产权归哪一家所有,但是地邻之间均可以从埂岭上通行。
买卖土地的边界确定之后要签订“顺契”,表示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顺契要经过保上的财粮(文书)签订,必须盖上县里的公章才有效。在顺契上,要写明买卖土地的数量、四至以及田地里的树木、水井、道路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顺契由中人里比较有文化、会写的人来负责写。顺契必须是两份,一份由中人手写,一份是官府的印刷体,两份粘贴在一起盖上公章顺契生效。
(四) 边界纠纷
村民若有意愿在自家的地块边上栽种树木,不需要得到搭界邻居的允许,但是必须在自家的土地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边界侵占地邻的土地。一般村民多选择将树种植在水井周边,且以种植果树为主,一方面可荫庇地井台,在农忙季节提供一个乘凉的场所,另一方面果树的果子可供自家以及周边地邻家田间劳作时食用。若村民强行在边界上种树或是侵占到地邻的土地,除了导致与地邻之间的矛盾,还会受到其他村民的议论和谴责,将其定性为霸道和不讲道理的人。
因为土地边界明确,很少有因土地边界而发生纠纷的情况。若因土地边界发生纠纷,一般是先请土地买卖中的中人来调解,请的时候由被侵犯的一方去请,请调解人不需要支付报酬。如果中间人调解不好,则需要去请甲长,请甲长也是由被侵犯者去请,请来之后同中间人一起进行调解。再调解不好,纠纷双方则可能会打官司。但村民一般不会选择打官司,打官司不但会伤了两家的和气,而且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倾家荡产也不一定能打赢。“过去的人常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以前(1949年以前)打官司可不是谁都能打得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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