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之前,村落自治也要遵循特定的治理方式,使用特定的规则才能实现自治的基本目的。具体而言,该村村落自治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 依据惯习治理
村落惯习涉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是治理中可依据的治理规则。例如,在村民租赁土地时,即使不明确说明收成的具体分配方案,主佃之间也知道该如何分配。据李邦存老人叙述:“不签纸质契约就是因为大家都是这样做,再说了还有说合人哩。该咋做基本上都知道,出了矛盾也是按照咱这租人家地哩规矩办事。”此外,惯习最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人与人的交往原则,这种原则以“人情”互不相欠为核心。“欠人情”的对象不同,将导致偿还人情期限和数额的不同,偿还的方式也可以据此进行调整。当然,惯习还规定了人与人之间具体的交往方式,如见面该如何打招呼,到别人家做客的规矩,借了东西该如何归还等等。在该村,这些都是每一个村民都必须掌握的事项,也是村民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有人不遵守,其他村民也可以依据惯习来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
(二) 以暴抑暴(www.daowen.com)
以往,以暴抑暴也是该村村民最常使用的治理方式。在该村,国法对于村民的约束力较低,加之没有宗族规训的制约,因此暴力或者以暴力加以威胁往往是村落治理的重要方式。当然,社会大环境的动乱也是村民信奉暴力的主要原因。在矛盾双方地位较为悬殊时,强势的一方往往会通过暴力掠夺和侵占对方财物。此时,弱势一方也只能以请光棍的方式才能为自己解决问题。暴力要素的存在,在为村落治理制造不安定要素的同时,也为村内村民解决问题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手段。据靳逢安老人叙述:“被欺负哩,不找个更厉害哩,咋解决问题?咱这过去就没人打官司,不是有句话么,‘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村里人要是都有枪咯,那也都怕对方打黑枪,有时候也打不起来。”
(三) 群策群力
在该村,社会治理往往需要多位排场人的共同努力。例如,在处理纠纷时,一位排场人的意见往往不能最终形成“判决”。以往,群策群力在治理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的方式是“捧”,这与“抬”有着些许的不同。“抬”与“捧”都是众人的行为,但是“抬”主要是指村民们把某人抬上某一职位,“捧”主要是指村民们合力推举某一村民完成一项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看青上。该村看青者主要为村内光棍或身强力壮者,他们成为看青者的主要途径就是靠村民们的“捧”。当然,群策群力还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该村背雨虽由富户赵国兴出钱并组织,但其他村民均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此类似,如果有村民遭遇不幸,村内也会有人组织四邻捐款。不过,这种情况必须基于一个有威望村民的有效组织,否则其他村民并不会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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