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之前,该村的政权治理过程表现得较为简单粗暴,因此治理方式也较为强硬和野蛮。当然,柔性治理方式也同样存在,只是适用范围较窄。
(一) 以权压迫
由于该村较为混乱,且周边土匪相对较多,因此手中有枪和有权的镇长、保长、后备队等治理主体也常常依靠自己的权势来压迫村内各方势力,以此来维持村内的基本秩序。据艾宝玉老人叙述:“咱这村里是乱,要不是镇上有枪,那还不是更乱。在李子峰在位哩时候,村里的人都不敢咋着,就是有对他不满哩,也都不敢多说啥。那个时候打黑枪的有,像赵国兴在位的时候夺枪一下杀死十几人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可以说,比起多方相互争斗而言,村民还是更希望有“强权者”来主导村内治理。即使在他们治理的过程中也会给村民带来不小的困扰,或者是他们根本不会刻意去治理村内乱象,但只要他们存在,村内就不会太过于混乱。
(二) 暴力执“法”(www.daowen.com)
在民国时期,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村内的各种问题,或者以暴力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治理目标,是镇长、保长、后备队等治理主体最常使用的治理方式。据靳逢安老人叙述:“过去哩,那李子峰要干啥事儿才不会跟你商量哩。直接拿着枪就上了,不服就打,打到服为止。”可以说,暴力执“法”是以权压迫的延展。以权压迫主要是一种象征性的威慑力,而暴力却是权势在治理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也是权势作用发挥的基本保障。不过,暴力执“法”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镇长等虽然能够对村民使用暴力,却不能伤害人命,将人打死必然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前所述,李子峰在夺赵文圆家的枪时便招来了牢狱之灾。同时,不同治理主体能够使用暴力的对象也有所不同。镇长、镇干事和后备队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村中排场人使用暴力,但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也会动用暴力。与此相对,保长和保干事一般只敢对普通村民使用暴力,使用暴力的场合也基本在抓丁时。平日里,他们虽会向村民吃拿卡要,但遇到不从者最多恐吓几句,或者砸坏对方几件东西,很少动手打人。与上述治理主体相对,甲长基本没有使用暴力的权力。
(三) 柔性劝说
这种方式主要是甲长在收取摊派时所采取的方式。在该村,除了甲长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政权治理主体会采取该治理方式。当然,甲长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自身权力过小,无法通过暴力让对方服从。据艾宝玉老人叙述:“甲长都是轮流哩,有个啥权力?要是跟人收摊派也一般都是好商好量哩,动手的很少。也有那有枪哩,不交就打哩,我只听说过,没有亲眼见过。”此外,甲长柔性劝说的对象主要是甲内的排场人。如果收缴摊派的对象是村内的普通村民,甲长虽不会动手打人,但也会用言语恐吓对方,使对方赶快缴纳应缴的摊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