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楚铺村民继承制度变化与女儿继承权

楚铺村民继承制度变化与女儿继承权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之后,楚铺村民在继承方面与传统时期也出现了些许的变化。此外,继承关系与以往的另一个不同是,女儿也能获得相应的继承权。当下,父母死后,女儿能享有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当然,如果家庭关系和睦,女儿也可以自动放弃继承权,让自己的兄弟继承本属于自己的部分。反之,因为继承而撕破脸皮或者是闹上法庭的情况也偶尔出现。冯自勋,也有村民称其为冯子勋。浮财,指土地以外的财产,通常是指粮食、现金等具备消耗性的财产。

楚铺村民继承制度变化与女儿继承权

1980年之后,楚铺村民在继承方面与传统时期也出现了些许的变化。这主要体现为,在分家时已经无须明确进行确认。在不少家庭中,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就可以算作与父亲实质上分了家。这主要是因为,不少年轻人已经不再愿意种植土地,而打工收入又构成了他们收入的主要方面。因此,是否与父亲明确分家就变得无足轻重了。当然,不少家庭仍会正式分家,分家的形式也与传统时期基本类似。据李邦存老人叙述:“现在分家跟以前都差不多,我跟俺儿分家的时候都是那样。分地的时候,俺那个大儿比较实在,就要了后面那块比较赖的地。”此外,继承关系与以往的另一个不同是,女儿也能获得相应的继承权。当下,父母死后,女儿能享有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当然,如果家庭关系和睦,女儿也可以自动放弃继承权,让自己的兄弟继承本属于自己的部分。反之,因为继承而撕破脸皮或者是闹上法庭的情况也偶尔出现。

(1)  经反复确认,1949年之前村民便称冯自勋为勘测员。冯自勋,也有村民称其为冯子勋。

(2)  一说不是温姓地主。

(3)  两位未婚母亲。

(4)  一说卖地原因不用注明。

(5)  此故事存在多种版本,对于是否变卖了嫁妆田,老人说法不一。

(6)  具体内容由艾宝玉等老人口述,笔者根据《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中记载的汝南县租佃契约进行校对和整理。由于该村及其附近村落并无地主提供佃户住房的情况,因此笔者也在契约内容中删除了相应部分。《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原载于《豫鄂皖赣四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2010年国家图书出版社出版。

(7)  一说,不用说明自愿交易。

(8)  如果是茅草房也可以不作价出售。

(9)  独气,当地俗语,有兴旺发达的意思。

(10)  此句为艾宝玉老人根据该村实际情况总结。

(11)  “寿”字具体是哪个字,老人们无法明确说明。

(12)  村民对其的一般称呼,具体姓名不详。

(13)  不少无地农民需要以打短工为生,因此也需要配置数量不等的小型工具。

(14)  指王桥乡的西边。(www.daowen.com)

(15)  搁一起,当地方言,意为在一起。

(16)  当地方言,意思为基本上就这个样。

(17)  红白喜事的帮忙将在其他章节另行叙述。

(18)  当地方言,父亲的意思。

(19)  物资交流会说法引用自《汝南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64页。

(20)  卖秋,一般指卖杂粮

(21)  此处所引数据由李、艾、陈、靳等多位老人根据1949年情况大致估算,由笔者整理并得出大致范围。

(22)  一说不是张荣青。

(23)  音译,原读音为nang nang,具体哪两字老人无法说清。

(24)  当地方言,此处意为放在优先位置,重点保障的意思。

(25)  即“十来一”,农历十月初一,当地人又称“鬼节”。

(26)  浮财,指土地以外的财产,通常是指粮食、现金等具备消耗性的财产。

(27)  一说村中只有12个地主。

(28)  当地城市装修标准为每100平方米约花费10万—20万元。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时不会安装暖气等需要花费大额现金的物品,因此8万—10万元已经算得上一笔不小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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