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天津市建委职责及机构设置

天津市建委职责及机构设置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复文件,天津市建委主要职责共11项。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境外和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中介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市建委不再承担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拟定高速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相关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委承担。依据市建委文件,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如下:1.办公室。

天津市建委职责及机构设置

【机构和职责】 依据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复文件(津党办发〔2014〕14号),天津市建委主要职责共11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编制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供热、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公用和交通(不含普通公路)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3.负责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不含普通公路)和建设市场管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负责新建区域内地下管网建设施工综合协调管理。

4.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协调推动全市重点镇建设。

5.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编制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专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进住宅产业化、建筑工业化发展。协调推进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

7.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编制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等有关政策制定,负责编制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负责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8.承担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责任。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境外和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中介企业进津备案管理。

9.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农民自建住房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

10.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参与集中供热和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11.承办天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根据天津市编办批复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津编办发〔2016〕126号)要求,2016年12月,将市建委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含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不再承担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拟定高速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相关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委承担。

【内设机构】 天津市建委设置内设机构28个,具体是: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处、城市建设处、综合计划处(建设金融处)、交通工程建设处、工程建设处、村镇建设处、节能科技处、标准设计处(抗震办公室)、建筑业处、招投标处、房地产处、公用事业处、质量安全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建设审计处、信访处、党委办公室、组织干部处、宣传处(统战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老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依据市建委文件,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会务接待、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委主任办公会等业务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政务督查、综合性业务督查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政务工作信息简报审核编发,并上报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研究室。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及文件部署,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提出综合性工作意见;围绕城乡建设、改革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问题相关业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牵头推动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工作;制定城乡建设重大调研课题计划并推动实施;负责委综合性业务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信息处。负责全委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牵头委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委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电子化工作;负责委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网络信息衔接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城市建设处。负责全市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承担市城市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委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推动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研究工作;承担市有关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推动地下管廊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组织试点工程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综合计划处(建设金融处)。组织编制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涉及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研究和制定;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城建投资经济运行分析;负责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负责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组织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造价评审、概算调整等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及PPP融资工作;负责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6.交通工程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参与拟定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前期工作;协调交通工程设施交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统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工程建设处。负责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综合协调(不含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分管工程项目实施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系统防汛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扩初设计之后)、实施和移交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8.村镇建设处。指导协调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立施;协调组织编制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推动村镇建设标准、规范、民居通用设计图集的编制和推广;负责村镇建设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9.节能科技处。组织编制建设行业技术进步、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法规并推动实施;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城乡建设科研管理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标准设计处(抗震办公室)。负责城乡建设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负责编制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勘察设计类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境外和外埠进津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在工程设计阶段实际应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建筑业处。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市场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境外和外埠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指导各区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招投标处。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房地产处。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编制房地产建设发展专项规划;负责房地产建设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参与土地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等有关政策制定;负责编制房地产建设计划,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批复;指导各区实施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公用事业处。指导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协调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供热、燃气行业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制定集中供热和燃气价格政策;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公用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12319城建服务平台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5.质量安全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材料、设备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三类人员;牵头委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施工应急管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6.行政审批处。负责推动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委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电子化;负责委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标准、政策的制定;牵头委对企业服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7.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委相关政策合法性审核;负责委发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委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梳理制定工作;负责委法制监督和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委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8.执法监督处。负责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委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和调查;负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转办稽查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负责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等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9.人事教育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核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责;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资管理、福利政策;承担出国人员计划制定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程技术土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推动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管理,指导直属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www.daowen.com)

20.财务处。负责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经济协作工作和对外援助、援建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建设审计处。负责制定市政公用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工程超概的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以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信访处。负责系统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委反恐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接待来访;负责有关电子邮件、电话热线、媒体网络等渠道群众来信来访的承办工作;承办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和事项;协调处理突发信访事件。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的传达贯彻、推动落实工作,提出加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政策和建议;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负责“三重一大”制度落实;负责市委督查、督办、巡视整改落实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督查工作;负责起草党委综合性文稿;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确定事项的协调推动;负责党委信息简报的审核编发工作;承接市委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归口管理的市管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党的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4.组织干部处。负责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做好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委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对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归口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做好中央在津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5.宣传处(统战处)。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新闻舆论宣传;承担市委网信办有关工作;负责委门户网站内容管理,对委相关网站内容进行监管;负责官方微博发布工作;组织推动理论教育工作;组织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系统政工职称系列评审工作;负责系统统一战线工作;承担政治理论学习及党委理论学习组织服务工作;承担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6.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起草巡察工作计划;审定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各类资料;综合、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巡察工作;承担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监督和管理;负责向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7.老干部处。负责委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委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和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8.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负责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委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领导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 市建委直属管理事业单位21个。按照行政级别分类:相当副局级单位1个,相当正处级单位15个,相当副处级单位3个,相当正科级单位2个。按照经费来源分类:全额拨款单位6个,差额拨款单位2个,经费自理单位13个。

根据市编委批复文件,各单位职责如下:

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本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主要职责: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本市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对全市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3.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本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划、计划;负责对燃气和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的开业资质审核及发放许可证工作;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组织燃气竣工的验收工作;依据《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组织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的先进技术;负责局属企业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用户投诉。

4.天津市建委党校。主要职责:负责规划建设交通系统干部、党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党校市委党校函授教育。

5.天津市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有关行业提供事件受理、话务转拨、咨询服务、任务下达、服务监督、决策依据的热线电话服务。

6.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拟订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工程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本市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编制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标准设计图集;指导系统内工程技术科研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7.天津市建设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市建委机关计算机机房和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再开发工作;组织建设系统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建设系统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技术和业务的咨询服务工作。

8.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组织论证和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参与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方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研究;组织编制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标准设计图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工作。

9.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建委领导下,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利用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统筹建设。

10.天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红线至大干管的自来水、煤气以及公交大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预决算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公用设施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及时交付使用。

11.天津市建委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天津市市政公用和综合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主要职责:对外负责与世界银行的联络、文件传递与交换,对内负责世行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受市建交委委托,承担对市政公用和综合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工程预(结)算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等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展工程决算工作。

12.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及调整办法;发布本市建筑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综合浮动指数,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计价服务;为施工企业编制报价定额提供咨询。

13.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并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

1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主要职责:监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招标方式、招标预审情况、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施备案;监督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推行使用国家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对建设合同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15.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安居工程的实施;以房地产开发为重点,经授权进行土地整理和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市建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以及城市建设相关的经营活动,积累和管理各项资金。

16.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津从事施工经营的资质审验工作;对核准进津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施工队伍的输出、输入和交流合作工作;承担施工队伍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7.天津市建委老干部盘山疗养院(天津市建委老干部活动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市建委系统老干部疗养工作;提供餐饮、住宿及承接会议、培训等相关社会服务。

18.天津市供热工程建设公司。主要职责:承担市区计划内供热大型锅炉房和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管理;办理大型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业务手续;承担工程监理和技术咨询;经营供热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组织劳务。

19.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华苑供热站。主要职责:负责华苑新建区的集中供热服务及设施维护管理。

20.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承担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及和关键岗位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关键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核发及其审核年检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类培训机构相关工作。

21.天津市建委招待所。主要职责:提供旅店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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