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天然气产业定价方式及规制改革探析

中国天然气产业定价方式及规制改革探析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定价方法一般而言,天然气产业上游的定价方式有三种,即成本加成法、市场净回值法、市场定价法。成本加成法与市场净回值法通常是政府对天然气价格管制的表现形式,与不同气源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定价机制不相同。随着天然气市场的逐步发展,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提速。这一阶段,政府对天然气的价格规制行为有所放松,但总体上依然有较强的政府定价特征。

中国天然气产业定价方式及规制改革探析

天然气产业上游价格,主要是指天然气开采业所生产的产品价格,指天然气出厂价,包括井口价、集输费和净化费,是天然气生产企业销售给管网公司的价格。

(一) 定价方法

一般而言,天然气产业上游的定价方式有三种,即成本加成法、市场净回值法、市场定价法。成本加成法与市场净回值法通常是政府对天然气价格管制的表现形式,与不同气源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定价机制不相同。

1.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定价法是根据生产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从而形成产品的价格。成本加成法的应用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首先,生产厂商有决定产品价格的能力,即行业内企业垄断程度较强。如果政府不对产品进行价格规制,企业将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产品进行定价,导致产品价格较高;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产品总量供给较少,不利于市场的发展。政府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定价,产品价格不会较高,也能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利润,保证企业的生产。其次,行业内会出现过度竞争,产品价格低于其市场价值。实行成本加成定价法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

我国天然气产业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市场规模较小,垄断程度较强,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天然气开采业的发展。但是成本加成定价法也存在缺点。一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定价使得价格缺乏弹性,无法反映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供求变化,易造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形。二是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能够让企业获得稳定的利润,企业不但没有降低生产成本的动力反而会被激励增加投资追加生产成本,从而增加利润。三是价格确定存在难度。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成本构成复杂,而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与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有虚报产品价格的动力,而政府则尽力降低产品价格,价格的最终确定取决于政府与企业博弈的结果。

2. 市场净回值法

市场净回值法是指以商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倒推回算上游产品的价格。以天然气定价为例,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减去天然气的管道运输费用,即为天然气的出厂价格。现行的天然气市场净回值法定价,还并未完全根据天然气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而是从不同能源的热值差异、利用效率以及体现天然气的价格优势等角度来考量,综合选取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原油等能源作为可替代能源,按照一定公式确定天然气的市场价值。

以市场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价格具有一定优越性: 一是反映了天然气与其他能源的比价关系,有利于天然气与其余能源之间的竞争;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求,有利于供需双方及时调整生产能力以及用气策略;三是有利于提高供应企业的生产效率,以市场价值来确定天然气产品的价格,供应企业将难以稳定获取利润,需要与其余天然气生产企业进行竞争,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市场净回值定价也有缺点,主要表现为市场净回值定价所依据的市场价值是以可替代能源作为基准,而非天然气本身真实的市场价值,因而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需状况,但并非天然气本身的真实供需,会造成价格信号失真、失实的情况。

3. 市场定价法

天然气产业在发展初期,需要建设大规模的管道网络、LNG接收站以及储气库等基础设施。采用市场定价的方法不利于保护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在天然气产业发展相对成熟时,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开展天然气市场定价。

市场定价法就是根据市场供需决定商品的价格。天然气市场定价将有助于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使得天然气价格真正反映市场需求,同时能够迫使不同气源之间相互竞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但是也存在不利影响,主要是在当前各种能源品种或多或少存在政府价格规制时,不利于天然气的推广。例如,天然气发电领域,电价受到政府规制,天然气价格与电价不能形成联动,难以传导给下游消费者,制约了天然气发电发展。此外,天然气定价市场化后,难以体现天然气价格相对于其他能源的环境优势,也不利于天然气对其他化石能源形成替代。

(二) 价格改革进展

我国决策层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改革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多种措施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在天然气产业发展初期(1956—1981年),国家实行优惠低价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天然气产量也由政府统一调配,这一时期天然气价格维持在30—50元/千立方米。随着天然气市场的逐步发展,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提速。

1. 价格双轨制阶段(1982—2004年)

1982年,国家对天然气商品实行包干政策,包干内天然气由政府定价,包干外天然气可由企业自主定价,即采取灵活的双轨制政策,既保证了计划内天然气稳定的供应,又让天然气生产企业在计划外获取了利润。

1987年,国务院发布《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对天然气价格双轨制进一步完善,在不改变先行包干气价的基础上,上浮包干外气价。(www.daowen.com)

在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时期,包干内执行较低的价格,满足了天然气的基本消费需求;包干外气价水平较高,并且随着价格双轨制的完善,国家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条件下,可自主决定包干外气价,企业具有一定的价格自主权。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独特尝试,不仅有效调节了市场供需,还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天然气生产企业在发挥保障天然气供应功能的同时,刺激了天然气的生产,有利于天然气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2. 成本加成法定价阶段(2005—2010年)

政府对天然气价格从严格的规制向政府指导定价转变,即从价格双轨制向成本加成定价法转变,天然气市场化程度有所增强。

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将天然气出厂价简化为城市燃气用户、直供工业用户以及化肥生产用户,将天然气价格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允许天然气价格在一定幅度下自主协商确定价格,确定了各档天然气价格逐渐并轨的改革方向。到201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提出将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合并,标志着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政策的终结。

这一阶段,政府对天然气的价格规制行为有所放松,但总体上依然有较强的政府定价特征。对天然气的定价指导原则是采用成本加成法的定价方式,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率,从而确保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游的发展。

3. 市场净回值法定价阶段(2011年至今)

在成本加成定价法阶段,天然气的价格市场化程度水平较低,难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国家开始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转变天然气定价方式,实行市场净回值法定价。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政府对天然气的价格管理从出厂价格向门站价格转变,标志了我国对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方式由成本加成定价法转向市场净回值定价法。

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旨在对居民实行阶梯气价;同年8月,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缩小存量气与增量气价差。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决定调整增量气价与存量气价,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的统一。同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规定了对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方式为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协商定价允许上浮20%,不设下限。

经过近年来的定价方式变动,国家主要对天然气的门站价格进行管理,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供需双方可自由决定天然气价格。然而,近两年天然气市场的发展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居民、非居民气价倒挂。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民用气价与非居民用气价并轨;第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制定峰谷气价,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度上浮,淡季适度下浮,增加天然气调峰能力;第三,合理疏导天然气终端价格;第四,对低收入群体以及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通过天然气价格改革,提高了居民用气价格,减少了对居民用气的交叉补贴,有助于天然气更加有效利用;同时,居民采用阶梯定价的方式以及政府对居民进行一定补贴,也弱化了民用气价上升对居民福利的影响。

(三) 价格改革问题分析

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运输业进行价格规制,其余环节价格则按照市场供需决定,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通过2011年以来天然气价格改革,可以发现,将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定价方式,天然气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需,同时不同消费群体的天然气价格逐渐理顺,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明显增强,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1. 以替代能源价格作为天然气定价基准合理性有待商榷

当前我国对天然气门站价格普遍采用的市场净回值定价法是建立在以可替代能源价格作为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的,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尽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定价公式得出的,但是公式中不同能源的选择、其份额大小以及参数的选择均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天然气的真实市场价值与基于一系列标准计算得到的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并不相同,由此得来的天然气价格也难以反映天然气市场真实的供需状况。

2. 价格调整具有时滞性

当前政府对天然气价格规制具有时间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即国家对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管理并不能实时按照市场供需变化进行调整。在2018年天然气价格改革中,特别提出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在推行季节性差价时,也仅指出价格在消费旺季与淡季存在适当差距,并未就天然气价格的灵活调整进行说明。因此,天然气价格的时间滞后性制约了天然气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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