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GATS-特征分析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GATS-特征分析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发展中国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存在“GATS-”特征,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参与缔结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也或多或少地包括“GATS-”因素。这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主要表现在:缩略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规则或承诺上呈现的“GATS-”特征相当突出,主要体现为:第一,成员方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承诺上争取更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南北型RTAs更倾向于包含“GATS-”条款。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GATS-特征分析

“GATS-”特征是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增强服务贸易规则透明度和可信度等方面的表现要逊于GATS。不仅发展中国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存在“GATS-”特征,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参与缔结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也或多或少地包括“GATS-”因素。这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主要表现在:(1)缩略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典型表现为成员方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要低于其在GATS框架下的相关承诺,而且“GATS-”承诺主要集中于金融通信商业和运输四大传统服务部门以及“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移动”(模式4)。(2)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在GATS体制下,各成员通过具体承诺表有选择、有限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除在减让表中明确列明外,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限制性措施。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上表现出的“GATS-”特征主要包括限制外国资本参与、限制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限制特定服务部门的雇佣人数等(Miroudot et al.,2010)。(3)争取更多与服务补贴相关义务的豁免和例外。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规则或承诺上呈现的“GATS-”特征相当突出,主要体现为:第一,成员方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承诺上争取更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成员方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上设置更多条件,即引入所谓“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此外成员方避免引入“区外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约有2/3的区域贸易安排不包含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Adlung and Miroudot,2012)。第二,成员方争取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设置更多的限制性措施。有80%的区域贸易安排在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了“有关补贴和税收的歧视性措施”。跟发达经济体比较而言,发展中经济体更偏好于在关于服务补贴的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负向承诺。如:在印度—新加坡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框架下,印度在模式3下的国民待遇承诺中增加了“服务补贴不适用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而该限制并未在其GATS承诺表中列明(周念利等,2013)。(4)南北型RTAs更倾向于包含“GATS-”条款。发达国家通常会利用其经济实力或政治势力从小国中攫取更多的准入利益,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通常是按照发达国家提供的贸易协定范本进行谈判,因此发展中国家通常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完全弄清协定与GATS的一致性程度,从而更容易在RTAS中包含“GATS-”条款(Adlung and Miroudot,2012)。“GATS-”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多边规则对区域贸易安排审查不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成员间缺乏政治互信、片面追求缔结区域贸易安排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发展中经济体对服务开放的经验和信心不足导致对服务开放的态度出现前后反复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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