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认为,土地兼并是农民苦难和农民起义等社会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封建地主重要的消极作用。
土地兼并,即土地集中,主要是指一种由分散的中小土地占有,合并为大土地占有的经济现象。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集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去探讨它的运动趋向和社会作用。
贵族、官吏、商人和地主占有大量财富,历来是兼并土地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和市镇的发展,给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扩大以巨大地推动。加以山泽之禁、禁榷等制度日益废弛,社会投资门路日益广阔。而商业、高利贷、开矿以及某些手工业行业的利润要高于地租收益。这就会改变社会积累的流动方向与规模,引发出明显的财富分流。投资于商业、高利贷、开矿和手工业的资金日益增多,就必然会减少投入购买土地的资金,从而削弱土地集中的势头。
由于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收获量增加,尽管地租率不变,也会导致地租量增加,取得地主经济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就会随之降低。这无疑会有利于中小地主发展,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必然起遏制作用。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只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没有地租剥削,其经济地位本来比佃农优越。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亩产量提高,复种制度推广,家庭手工业和商品性农作物生产扩大,自耕农收入增多,正如康熙《兰阳县志》所说,“赋税易完,用度易办”,这就提高了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生命力。农民养活家庭人口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会随之降低,也有利于佃农转化为自耕农。这些都有利于自耕农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同治《黄县志》所说,农民“家稍有力,莫不思殖恒产,虽有豪强,无由兼并”。
中国多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导致地权分散经常起作用的因素。唐宋以后,人口日益增多。这种财产继承制度,就更有力地推动着地权的分散。(www.daowen.com)
贵族地主、缙绅地主本来享有种种封建特权,可以通过赏赐,或强占强市占有大量土地。随着社会发展,其封建特权日益削弱。清代立国之初,对汉族缙绅地主就严禁投献和诡寄田亩,又革除了他们优免丁银的权利。他们取得土地,已经不能靠封赐豪夺的特权手段,而只能通过买卖的经济手段了。土地买卖中的“传统的附属物”也日益废弛。土地商品化的日渐纯化,也当然有利于地权的分散。
同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在唐代两税法之前,是赋役并重,并“以丁身为本”,主要对象是自耕农。各代不同的徭役征调办法,对自耕农生产起着不同的扰乱作用。当徭役繁重之时,甚至造成生产过程中断。两税法之后,封建国家重赋轻役,“以资产为宗”,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经过明代的一条鞭法,与清代的摊丁入地之后,“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26]。赋役制度的这种改革,也有利于自耕农经济。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土地兼并是不可避免的。封建地主利用各种天灾人祸,兼并农民的土地。对丧失土地的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灾难。但是,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土地集中的速度会放慢,土地集中的周期会延长。而最大量的土地却会掌握在中小地地主和自耕农手中。总之,土地兼并的势头会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所以,康熙《泾阳县志》说:“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
还应当看到,宋代以后,封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转移的频率日高。故辛弃疾有“一千年,八百主”之说。但其中地主之间买卖土地大增。宋代刘克庄已有“庄田置后频移主”的慨叹。明代归有光甚至说:“罕有百年富室。虽为大官,家不一二世辄败。”[27]出卖土地的并不都是农民。而是有大量的地主。
上述情况说明,土地兼并对农民的危害,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是不尽相同的。人类社会越是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日益广泛。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日益错综复杂,这都会导致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增强,而必然性因之减弱。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就是这样。如果两千多年都唱一个老调子,那肯定是不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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