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进步,一些新型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由此形成的互联网新型业态层出不穷。国外关于经济新业态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我国稍晚。但时至今日,对于经济新业态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仍然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和前沿领域。课题组从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及特点、经济新业态劳动用工现状、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研究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
一、关于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与特点
关于经济新业态的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它是基于某一种意义进行的具体分析,对传统的经济理论进行了颠覆与改革、优化与升级。搜索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有关经济新业态的学术期刊、学位论文和重要会议论文共有4380篇,从2000年的11篇发展至2010年的157篇,再到2016年的1394篇,这说明近两年来关于经济新业态的研究成果数量急剧上升。一些研究机构、研究学者主要探讨了经济新业态的内涵、应用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前景。
(一)新业态的概念研究
“业态”一词最初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来源于日本的零售行业。日本学界普遍认为业态是以服务为手段的销售方式或营业形态。在最初的英文翻译中也译为“type of store”“store format”和 “store concept”。之后,这一词语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定义,如铃木安昭(1980)将零售业态的定义扩大到企业内在管理的层面;兼村容哲 (1993)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定义销售业态,他认为业态除了从店铺和销售的角度来定义,还包括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的运营模式、经营形态及企业形态等。由此,广义上的业态定义形成,它强调了业态是外在实体形式和内在经营理念的统一。我国国内有关业态的文献研究中,沿用了日本学者关于这一词语的定义,普遍认为业态是为满足不同消费需求而产生,是一种与企业商业模式相关的经营形态或运营形态,常用的英文翻译术语有“pattern”“form”“activity”,常用的是“format”,用“格式、模式”的意思来表达业态之意,体现了业态的经营形式的含义。是从广义范畴进行的定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业态”一词应运而生。从经济新业态的定义和内涵而言,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新业态是一门新兴的事物,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界定,但基本有一个大致的共识,即基于互联网经济平台而产生的新的经营形态或运营形态,是对传统业态的颠覆与改革、优化与升级,新兴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都属于它的范畴。
具体而言,平台经济[1]是指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其特征有集聚辐射性、专业独特性、开放拓展性、共享共赢性、快速成长性。从宏观角度来看[2],平台经济具有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引领新兴经济增长、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和变革工作生活方式等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产业形式。共享经济[3]是指社会中的个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资源分享给他人并获得经济回报的商业模式。其具有以下特征:以使用权为核心;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边际模糊,产销者出现;传统的商业模式多为由商业机构向个人提供服务;共享平台只是一个信息流通与匹配的中介平台,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众包经济模式[4]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模式,如猪八戒众包平台是我国众包模式应用的一次较为完整正式的探索,类似还有威客中国、微差事、人人猎头等。众筹经济[5]是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中国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相关的英文缩写名词有P2P(个人对个人)、O2O(线上线下互动)、B2C(商对客)、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P2C(商品和顾客,中间没有任何交易环节)等。
(二)新业态的发展研究
新业态经济从出现之后,近几年可谓迅猛发展。从涉及的行业看,新业态经济在全行业渗透,如农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等,尤其在传统零售业和本地生活服务行业表现明显,主要涉及的行业有生活服务行业、交通服务业方面、餐饮外卖行业、快递业等。
具体而言,生活服务业方面,刘艳飞、王振(2016)[6]分析了“互联网+”条件下健康服务业新业态,提出完善标准化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可操作的质量监督和评估;刘鹏(2012)[7]研究了O2O本地生活服务电子商务模式,涉及模式分类、案例分析和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交通服务业方面,大众“出行”的商业需求在全球造就了诸如美国Uber、印度Autowale、日本Linetaxi、英国Hailo和中国滴滴出行在内,成长迅猛的交通服务企业,该行业已经成为新业态发展的风向标,受到广泛关注。孙柏(2016)[8]主要从判断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合理性出发,进而探讨如何规制互联网专车服务,充分挖掘该商业模式的社会价值。郭亮(2016)[9]通过对Uber公司的经营模式研究进行研究和梳理,归纳总结其在共享经济理念指引下国际经营的可取之处,并探寻其对我国新兴交通服务行业国际化经营的借鉴意义。餐饮外卖行业,钱广(2016)[10]聚焦了外卖行业的众包物流模式,指出众包物流有利于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人力成本,但也面临监管不完善、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高煜欣(2014)[11]等将我国餐饮业O2O划分为团购网站模式、线上订餐模式、餐饮企业自建模式,并比较三种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快递业方面,平台经济的发展激发了巨大的快递服务需求。自2006年至2015年十年间,我国的快递业务量增长了近20倍,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全国快递从业人员总数保守估计超过100万人[12]。陈宾(2016)[13]基于 VAR 模型的动态实证分析,分析了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的互动关系,提出电子商务应进一步发挥对快递业的引领作用,积极拓展两业互动协同的发展空间。倪玲霖(2014)[14]探讨了物联网置入快递业的机理与方案探索,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物流运作效率,提升快递业整体形象。
二、关于经济新业态劳动用工现状研究
新业态的发展为个人、家庭及合伙组织等非法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条件和机遇,也对传统的劳动用工形式提出了挑战。
(一)新业态劳动用工的现状和特点
对新业态经济从业者的研究方面,赶集网于2014年发布了《2014年O2O自由职业者分析报告》,利用网站大数据从人群特征、生存现状和职业发展方向三个方面研究了该行业从业者的基本情况。现有研究普遍认为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不同。一些学者借鉴自雇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灵活用工、虚拟员工、轻雇佣、零工经济(gig economy)等概念整体描述平台上从事服务的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形式。如 蒂娜·布朗(Tina.Brown,2009)[15]首次使用零工经济描述新业态下的经济形态,并将其界定为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主要与网站或应用程序签订合同。阿里研究院(2016)认为新业态下就业呈现工作与职业边界模糊、工作与雇佣逐渐分离的特征。在美国,从业者以独立供应商的身份填报1099表来申报纳税收入,不是由平台企业以雇主身份为其填报W-2表,因此一些媒体将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碎片经济等通过平台联系服务需求者与提供者的经济形态称之为“1099经济”[16]。唐鑛、徐景昀(2016)[17]提出共享经济缔造的P2P用工模式下,从业人员就业呈现个人工作闲暇一体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的特点。涂永前(2015)[18]认为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型的自雇劳动者大量涌现,在对自雇劳动者的概念以及维护其权益的法律渊源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国外自雇劳动者的有关政策完善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
(二)新业态经济对劳动用工的影响研究
新业态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不同,其面临着责任界定、政策监管等诸多难点。从平台企业方面来看,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界定不清;从从业者个体来看,新型劳资关系、从业者和平台的税收征缴等都无明确规定,这样的就业模式也增大了个体从业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收入不稳定、需求变动冲击、价格变动冲击、无就业保护等。
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一些学者从新业态经济对劳动用工的影响方面着手进行了研究。如王文珍、李文静(2016)[19]通过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发现平台经济发展降低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整体灵活化趋势对传统企业劳动关系形成比对效应,全新的绩效评估理念给部分劳动法规的应用增添了难度,异地服务的普及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唐鑛、徐景昀(2016)[20]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认为在新业态经济的影响下,带来一系列的企业用工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并规范专车司机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并提出需要政府提出与之配套的政府监管模式,同时还需要行之有效的行业自治制度。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两起Uber司机与平台的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北京e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争议案件发生以来,关于共享经济等互联网新业态经济下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很多研究者认为新业态的从业人员和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明确。如高彦荣(2016)[21]通过从专车产生的影响、专车运营合法化面临的问题入手,提出专车司机用工关系不明确。由于专车的法律地位目前尚未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亦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现行的新业态下的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应在深入分析平台性质和特征的基础上,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用工关系进行判定。例如,沈斌倜(2015)[22]认为应该在深刻理解“互联网+”的思维和特点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而不能搞一刀切。苏庆华(2015)[23]在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用工和互联网专车用工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两极化的法律标准和管理模式需要修正,否则不能反映互联网背景下用工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朱海平(2016)[24]通过对中美网约车相关案例的剖析,对中美关于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的不同认定标准分析,认为如果一概将网约车平台和从业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会阻碍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新业态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需要改革去适应新技术和新业态,同时还需要思考如何建立适应这种新业态经济的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找到从业者和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平衡。相关研究学者认为针对新业态下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不能沿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来约束新的用工模式,需要创新社会保障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已有制度的包容性。
如美国前弗吉尼亚州长、民主党参议员马克·沃纳(2015)[25]认为分享经济的平台企业随着发展已经不断调整用工策略,一些企业开始允许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所属的身份,而不是统一规定劳动者属于独立供应商身份。马克·沃纳还提出应建立介于雇员与独立供应商之间的第三种劳工类别——从属供应商,其在德国、加拿大已有类似的经验做法[26]。李天国(2015)[27]在回应《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关于O2O模式下的参保问题时,提出大多数新业态下的从业者没有参加社保,这些年轻人在遭受职业伤害之后的医疗康复、社会养老等问题突出,提出通过调整政策,简化实务,创新参保方式等渠道逐步解决。曾湘泉(2016)[28]认为,面对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基础上的新型用工模式,在传统劳动力市场背景下所发展起来的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加班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需要在新的形势下重新思考和构建。丁元竹(2016)[29]基于对国内外互联网“专车”的调研与反思,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平台企业、员工都没有为即将到来的新的经济秩序做好准备。近几年由于社会保障基金逐年增加,企业已经不堪重负,需要发展和完善共享经济需要创新社会保障体制。张维(2016)[30]则从专车司机与平台是新型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未正式确立弹性用工关系和全面的合理区别对待制度,建议应该健全完善自由职业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制度保障等。
四、简单评述
通过上述对于新业态概念及其发展、劳动用工的现状特点、影响研究以及对社会保障的影响研究综述,有一些简单的想法,整理如下:
第一,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出现,如大家熟悉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等等。这种新模式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而且润物细无声地进入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当然这种经济新业态也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新业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学界、政府、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第二,国外对于新业态的研究早于我国,但是这种早也是一种相对的,他们的开始研究也是出于出现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案例纠纷需要去解决,可以说其对于新业态的研究和解决问题可供援用和借鉴的经验也很有限,在面对解决这一类问题上,我国探索空间大有可为。
第三,新业态属于新生事物,与其说我们关注的是其就业问题,不如更深层次地将其归纳为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问题。新业态企业在劳动用工的模式、劳动关系认定、员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改变,要是再用传统的观念去定义、去管理,显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合规之处,不仅企业在执行方面很难,而且员工的基本权益也很难保障,这就给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挑战。
第四,从整体来看,现有研究仍处于摸索阶段,无论是概念界定、行业监管、劳动用工规制等都尚未形成定论,仍需根据新业态的发展情况不断追踪研究;另外,现有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有关研究虽然指出了其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不一样,但研究案例单一,研究领域不多,主要集中在交通出行、外卖餐饮等行业,而对其他行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与新业态在多个行业的实际发展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符合新业态特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进行研究,以便对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形成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完善适应新业态特点的政策建议,才能更好地释放新经济活力。
【注释】
[1]百度百科。(www.daowen.com)
[2]安宇宏.平台经济[J].宏观经济管理,2014(7):86.
[3]孙柏.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4]百度百科。
[5]钟超.中国众筹平台的羊群行为研究——基于众筹网的实证分析[D].南京大学,2015.
[6]刘艳飞,王振.“互联网+”条件下健康服务业新业态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11):151-154.
[7]刘鹏.O2O本地生活服务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11月.
[8]孙柏.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9]郭亮.UBER——新兴交通服务业公司的经营模式分析[D].北京林业大学,2016年6月.
[10]钱广.外卖O2O行业的众包物流模式[J].经营与管理,2016(5).
[11]高煜欣,朱文燕等.中国餐饮业O2O平台分类比较与启示[J].商业时代,2014(33).
[12]2016年中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N].中国产业信息网,2016年6月20日,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606/424773.html.
[13]陈宾.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的互动关系研究——基于VAR模型的动态实证分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63-82.
[14]倪玲霖.物联网置入快递业的机理与方案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4(1):38-42.
[15]Tina Brown.The Gig Economy[N].The Daily Beast, 2009.1.12.
[16]虎嗅网.劳工问题:共享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N],2015年11月7日,http://toutiao.com/i6214180766075585025/.
[17]唐鑛,徐景昀.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J].中国工人,2016(1):16-25.
[18]涂永前.大众创业时代亟须完善自雇劳动者的政策和法律保障[N].法制日报,2015年12月16日.
[19]王文珍,李文静.平台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论坛,2016(1).
[20]唐鑛,徐景昀.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J].中国工人,2016(1).
[21]高彦荣.专车合法化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6年5月.
[22]沈斌倜.从“滴滴”打车的劳动用工模式看“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EB/OL].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833344838438oo389776,2015年12月8日.
[23]苏庆华.纠结的关系——互联网+背景下的出租车行业用工关系问题探讨[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22).
[24]朱海平.“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研究[J].福建法学,2016(3):3-10.
[25]虎嗅网.劳工问题:共享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N],2015年11月7日,http://toutiao.com/i6214180766075585025/.
[26]德国提出“类劳动者”,意大利提出“自治劳动者”等。
[27]王永.回应O2O模式下的参保呼唤[J].就业与保障,2015(10).
[28]曾湘泉.变化中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挑战、趋势与展望[R].中国劳动经济学会年会论坛,2016年11月19日.
[29]丁元竹.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基于对国内外互联网“专车”的调研与反思[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2):106-111.
[30]张维.劳动法学界:专车司机与平台是新型劳动关系,建议专门立法[EB/OL].法制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3211,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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