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的研究表明,区域内部完善的检验检疫制度和标准体系对本地区水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比较研究海峡两岸与主要出口目标市场的水产品限量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大陆与台湾水产品出口受阻的事件中兽药残留超标是出现频次最高的。从表8-6中可以看出,2012年大陆对日本、美国和欧盟3大出口市场水产品出口受阻事件共313件,其中因兽药残留超标而受阻的为115件,占到受阻事件的36.74%;而台湾的受阻事件为10件,其中有9件为兽药残留事件,占受阻事件的90%。因此,本书以兽药残留标准为例,深入研究两岸及其水产品主要出口目标市场水产品限量标准的差异,以探明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对两岸渔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表8-6 2012年两岸水产品对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出口受阻事件
资料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1.海峡两岸现行的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我国国家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有2套(见表8-7):1)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0—2002);2)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12月),该标准在农业部公告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使用兽药的MRLs标准。而农业部公告第560号(2005年10月)又进一步增列了呋喃西林(nitrofurazone)、呋喃妥因(nitrofurantoin)及其盐、酯及制剂,替硝唑(ti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卡巴氧(carbadox)及其盐、酯及制剂,万古霉素(vancomycin)及其盐、酯及制剂等5种兽药为“禁用兽药”。
(2)台湾地区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台湾地区现行的有关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标准仅1套,即台湾地区“卫生署”颁布的“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台湾“卫生署”,2011)。
表8-7 海峡两岸现行的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2.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1)我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制订的限量标准更科学
在目前颁布的2套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以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更为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从“禁用兽药”种类看,NY 5070—2002标准仅限定了呋喃唑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和喹乙醇4种兽药为“禁用药”,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则限定了包含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及孔雀石绿等在内的43种高毒兽药为“禁用兽药”(其中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增补了5种兽药)(见表8-8)。2)从“限用兽药”比较看,NY 5070—2002标准对8种兽药制订了MRLs要求,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则对24种药品制订了MRLs标准(见表8-9)。3)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制订的限量标准也最为细致,如该公告分别制订了达氟沙星和二氟沙星2种兽药在肌肉和脂肪中的不同MRLs标准(见表8-9)。MRLs(maximum residue limits)的意思是最大允许残留限量。
表8-8 海峡两岸水产品兽药“禁用药”比较
续表
注:*为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补充的水产品中禁用兽药。
(2)台湾地区水产品兽药“禁用药”种类比大陆多
与大陆地区的2套标准相比,台湾地区“动物用药残留标准”中规定了水产品中16种兽药的MRLs值(见表8-9),且规定除这16种制订了限量标准的药品外其余均为“禁用药”(见表8-8)。可见台湾地区水产品中禁用兽药的种类远远多于大陆地区。
表8-9 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MRLs标准比较 (单位: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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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地区水产品中兽药限量标准严于大陆地区
比较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水产品中兽药MRLs值(见表8-9)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制订的限量标准总体上严于大陆地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大陆地区仅金霉素的MRLs标准严于台湾地区,此外,除在阿莫西林、氨苄西林、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红霉素、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和氟甲喹这8种药品上制订了与台湾地区相同的MRLs标准外,其他17种兽药的MRLs标准均低于台湾地区;2)台湾地区在多西环素、螺旋霉素、林可霉素、吉他霉素、奥美普林和三氯磷酸酯这6种兽药上制订了MRLs标准,而大陆则没有。
3.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比较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为此,笔者拟对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组织和水产品重要进口市场(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中国大陆地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提供参考。另外,鉴于中国大陆地区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的限量值较为细致和科学,因此以下分析均以该套标准为比较研究的对象。
(1)主要国际组织及国家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
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成立于1962年,拥有成员单位160多个,是世界上唯一具备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法规职能的国际组织。CAC所制订的食品法典标准是各国进行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国际食品贸易的重要依据(CAC,2011)。
CAC未规定禁用兽药,仅对5种兽药制订了MRLs标准(CAC,2011),分别是:丙硫咪唑,100μg/kg(肌肉、脂肪、肝、肾);土霉素、金霉素和四环素3种四环素类,200μg/kg(肌肉);磺胺二甲基嘧啶,100μg/kg(肌肉、脂肪)和5000μg/kg(肝、肾)。
2)日本对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
由本书第3章分析可知,日本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水产品重要的出口市场。自2006年5月29日起,日本开始实施食品中化学品(农药、兽药及化学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执行新的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涉及水产品的标准共651个。其《水产养殖用药第22号通报》规定了当前日本允许使用的兽药及其限量,其中允许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共53种,包括杀菌剂24种、杀虫药5种、麻醉剂1种、消毒剂2种、保健兽药11种、疫苗10种(日本劳动厚生省,2009;日本农林水产省,2009)。
①日本水产养殖“禁用药”
目前,日本水产养殖中禁用的兽药有杀草强、敌菌丹、卡巴氧、库马福司/蝇毒磷、氯霉素及氯丙嗪等22种(见表8-10)。且日本对进口动物性食品重点监控的兽药种类经常变化,如2006—2009年,日本对“肯定列表制度”(日本劳动厚生省,2009)中的一些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孔雀石绿,并将“呋喃类抗生素”调整为4种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②日本水产养殖“限用药”
除上述禁用的兽药品种外,目前“肯定列表制度”中有关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暂定标准”(不包括“不得检出标准”)共有757个,与最初的651个相比,增加了106个,并针对尚未制订残留限量的兽药制订了“统一标准”,即残留量不得超过10μg/kg的规定。同时,日本还针对不同类别水产品制订了相应的MRLs标准,如规定氟苯尼考在鲈形目鱼类中的MRLs值为30μg/kg,在鳗鲡目鱼类、鲑鱼目鱼类等其他鱼类中为200μg/kg,在贝类、甲壳类及其他水产品中为100μg/kg等。
续表
3)美国对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www.daowen.com)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制订了详细的标准(America,2012)。
①美国水产养殖“禁用兽药”
美国对11种兽药做出了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规定,分别为氯霉素、克仑特罗、己烯雌酚、地美硝唑、异丙硝唑及其他硝基咪唑类、呋喃唑酮、呋喃西林、氟喹诺酮类、磺胺甲基嘧啶以及糖肽类抗生素(见表8-10)。
②美国水产养殖“限用兽药”
FDA对10种兽药在水产品中的残留提出了限量要求:土霉素10μg/kg,磺胺甲唑100μg/kg,奥美普林100μg/kg,多氯联苯 (PCBs)2000μg/kg,组氨(histamine)50000μg/kg,氯丹(chlordane)300μg/kg,阿特灵及地特灵(aldrin and dieldrin)300μg/kg,十氯酮(chlordecone)400μg/kg(甲壳类),胺甲萘(carbaryl)250μg/kg(牡蛎),氟啶酮(fluridone)500μg/kg。
4)欧盟对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
①欧盟水产养殖“禁用兽药”
《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EEC)No2377/90(European commission,1990)规定水产养殖中禁用的兽药品种包括氯霉素、类固醇类及硝基呋喃类等30种(见表8-10)。
②欧盟水产养殖“限用兽药”
欧盟允许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并规定了MRLs标准的兽药有26种,分别为:金霉素100μg/kg(肌肉),土霉素100μg/kg,四环素100μg/kg(肌肉),氯霉素0.3μg/kg,阿莫西林50μg/kg,氨苄西林50μg/kg,苄星青霉素50μg/kg,氯唑西林300μg/kg,双氯青霉素(dicloxacillin)300μg/kg,苯唑西林300μg/kg,磺胺类100μg/kg(4种),呋喃唑酮1μg/kg,氟甲喹600μg/kg(鳍鱼),沙拉氟沙星30μg/kg(鲑鱼),红霉素200μg/kg,泰乐菌素a(tylosin a)100μg/kg,氟苯尼考100μg/kg(鳍鱼),溴氢菊酯 10μg/kg(鳍鱼),氯氰菊酯 (异构体总量)(cypermethrin)50μg/kg(鲑鱼),双氟苯隆(dillubcazaron)1000μg/kg(鲑鱼),特氟苯剂(teflubenzuron)500μg/kg(鲑鱼),依马菌素(emamectin)100μg/kg(鲑鱼)。
(2)海峡两岸水产养殖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比较
为了清晰了解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笔者拟从“禁用兽药”和“限用兽药”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
1)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标准比较
①“禁用兽药”比较
CAC并未明确列出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和“不得检出”的兽药种类,而中国的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均明确列出了禁用的兽药品种,因此,在水产养殖“禁用药”规定方面,海峡两岸的标准要严于CAC。
②“限用兽药”比较
综合表8-9可看出:CAC规定的5种水产养殖“限用兽药”中,大陆地区针对3种四环素类药剂制订的标准均高于CAC,磺胺二甲基嘧啶的MLRs值与CAC一致,而对阿苯达唑则尚未制订相应的MRLs标准;另外,大陆地区针对16种CAC未制订标准的兽药制订了MRLs标准。中国台湾地区除金霉素和磺胺二甲基嘧啶的MRLs值与CAC一致外,其余限量标准均高于CAC标准。
综上可见,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标准较CAC标准更加严格与细致。
2)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日本标准比较
①“禁用兽药”比较
比较中国大陆地区与日本水产养殖禁用兽药规定可看出,日本的“禁用兽药”品种为22种,而中国大陆地区为43种,其中有12种“禁用兽药”两国相同。由于日本是中国大陆地区水产品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大陆地区在制订相关标准时一定程度上会参考日本的标准。从中国台湾地区与日本的水产养殖禁用兽药比较看,中国台湾地区将所有未制订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统一定为“禁用兽药”,而日本则对“禁用兽药”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考察与研究。总体来看,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水产养殖中禁用兽药品种多于日本。
②“限用兽药”比较
自2006年以来,日本不断对其“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些残留限量标准进行研究和修订。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相比,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规定的水产养殖中的“限用兽药”种类远远多于前两者。此外,日本还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品种和检测部位分别制订了MLRs值,因此其标准远比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更详细。比如,日本规定氟苯尼考在鲈形目鱼类中的MLRs值为30μg/kg,在鲑鱼目、鳗鲡目等其他鱼类中为200μg/kg,在贝类、甲壳类及其他水产品中为100μg/kg,而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则分别将氟苯尼考在水产品中的MLRs值统一规定为1000μg/kg和500μg/kg(见表8-9)。可见,相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日本的标准都更加详细和科学。
以上分析表明,虽然日本水产养殖禁用兽药的种类少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但其相关残留限量标准更加详细和科学。日本是海峡两岸水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自2006年其“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日本的水产品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郑思宁等,2013b),因此可以推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海峡两岸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3)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美国标准比较
①“禁用兽药”比较
从表8-10中可看出,美国水产养殖中禁用的兽药种类仅11种,少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表明在水产养殖“禁用兽药”指标上海峡两岸标准均严于美国。
②“限用兽药”比较
比较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美国的标准(见表8-9)可看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制订的MLRs标准与美国相关标准的一致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国大陆地区与美国仅针对磺胺甲 唑制订了相同的MLRs值(100μg/kg);第二,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仅在磺胺甲 唑和奥美普林上制订了相同的MLRs值(均为100μg/kg)。
或许正是由于海峡两岸残留限量标准与美国标准的一致程度不高,因此近几年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水产品出口美国的受阻事件位列所有食品的首位,仅2012年大陆地区水产品出口美国市场的受阻事件就达181批次,占食品受阻事件的23.94%(刘小丽,2014)。
4)海峡两岸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欧盟标准比较
①“禁用兽药”比较
从表8-8和表8-10中可知,欧盟水产养殖中禁用的兽药种类为30种,中国大陆地区为43种,且两者的一致程度不高,仅7种“禁用药”相同。
②“限用兽药”比较
比较海峡两岸与欧盟制订的水产品中兽药MLRs标准可以看出:第一,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MLRs标准与欧盟相关标准的一致程度均不高。大陆地区共有11种兽药的MLRs值与欧盟相同,包括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阿莫西林、苄星青霉素、红霉素、沙拉氟沙星以及4种磺胺类,表明中国大陆地区在制订MLRs标准时部分参考了欧盟的标准,但一致程度仍不够高;而中国台湾地区与欧盟仅针对4种兽药制订了相同的MLRs标准,包括阿莫西林、红霉素及2种磺胺环胺类(磺胺甲基嘧啶和磺胺二甲基嘧啶)。第二,欧盟的MLRs标准比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更为详细与科学。与日本的情况相似,欧盟针对不同的水产品种类和部位分别制订了不同的MLRs标准,如金霉素针对肌肉的限量值为100μg/kg,鳍鱼中溴氢菊酯的限量为10μg/kg,鲑鱼中氯氰菊酯的限量为50μg/kg等(European commission,1990)。另外,近年来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和卫生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要求从原料生产开始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其残留限量指标也趋于严格,新的指令中进一步增加了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等条款(Wikins,2014),这些因素都有可能进一步增大海峡两岸水产品出口欧盟的难度。
总之,目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水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欧盟标准的一致程度均不高,欧盟的相关标准比海峡两岸标准更加详细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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