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索赔与理赔:遭受损失的一方追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索赔与理赔:遭受损失的一方追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就是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而违约的一方受理遭受损失的一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则被称为理赔。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但若违反担保,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在这项交易下他本应获得的主要利益,这时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索赔与理赔:遭受损失的一方追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违约与索赔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都要受到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束,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其各项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这一方面会引起进出口双方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给按约履行义务的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违约一方应对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环节多、交易条件复杂等多种原因,交易中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且主要集中在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及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等问题上。有时违约表现为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时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不符合同规定;有时则表现为买方不按时开来信用证或不付款、不按时付款。相对而言,前一种违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更常见。另外还要注意,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越是频繁,违约事件就越是经常地出现。

索赔就是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而违约的一方受理遭受损失的一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则被称为理赔。

(二)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其性质是赔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即,损害赔偿的目的仅仅是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的获利。事实上,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法律不允许受害人得到超过其损失的损害赔偿。因此,即使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获取了高额利润,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就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而不能请求法院剥夺违约方的利润。受损害方的损失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现实的损失,也可以是期得利益的损失,但这些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和确实的。(www.daowen.com)

索赔是对违约行为的最常见的补救措施。此外,还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延迟履行合同、替代履行合同、减价、修理、换货、退货,甚至解除合同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的法律规则,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不会影响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但是,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时是否能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则需视违约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与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要件是指合同中重要的和根本性的条款,一般认为与商品密切相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担保则是指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条款,是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条件。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但若违反担保,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2)美国的法律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与轻微违约(Minor Breach)。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在这项交易下他本应获得的主要利益,这时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轻微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况比较轻微,没有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3)《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反合同时,受损害方才有权既宣告合同无效,又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违约行为属非根本性违反合同,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总之,各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是有区别的,对受损害方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并订立合同时,应针对有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就违约行为的后果、受损害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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