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运单近十几年越来越多地被各国采用,是在近海货物贸易中用来代替海运提单的运输单据。国际海运委员会已制定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促进其推广应用。海运单与海运提单性质不同。由于海运单不代表物权,凭单交货就不能成立。在使用海运单的货物贸易中,进出口清关及运输、费用的划分、保险责任的划分、风险界线的划分等方面仍旧沿用传统的象征性交货的做法。
海运单近十几年越来越多地被各国采用,是在近海货物贸易中用来代替海运提单的运输单据。国际海运委员会已制定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促进其推广应用。
在实践中。海运单与海运提单性质不同。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契约证明,还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则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其性质类似于空运单、陆运单,不是承运人发货、收货人提货的凭证,因此不能流通转让。由于海运单不代表物权,凭单交货就不能成立。
在使用海运单的货物贸易中,进出口清关及运输、费用的划分、保险责任的划分、风险界线的划分等方面仍旧沿用传统的象征性交货的做法。严格地讲,使用海运单进行的货物贸易是一种介于象征性交货和实际交货之间的交货方式。(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目前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运输单据仍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日益快速的发展,电子信息传输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传统的纸质文件,使包括提单在内的纸质单据逐步消失,与单据有关的概念也随之消失,凭单交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另外,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海洋运输船舶航行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地导致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港,使买方面对货到而单未到的尴尬局面,这也对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特征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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