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和特定要求,它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制造国别、产地、厂商和原有注册商标、牌号等内容,从而使商品来源不可识别。中性包装有助于出口商避开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配额限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歧视性、限制性乃至敌对性的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尤其是对那些暂无直接外交关系、正在交战之中或正处于对方经济制裁中的国家或地区,中性包装成为各自向对方出口商品的必要手段。通常的做法是,一方采用中性包装将商品出口到第三国,经过对商品的重新包装和整理后,再由第三国的中间商出口到对方国家。
根据商业秘密的程度可以将中性包装分为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原产地和制造厂商;无牌中性包装俗称“白牌”,指在商品的包装上既无原有商标、原制造国别和厂商名称,也无买方的商标、牌号,需经买方重新对商品进行包装后再销往最终的销售市场。
根据我国法律,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然,我国在出口商品时也接受中性包装业务。如果合同规定采用中性包装,生产厂家就必须严格按出口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www.daowen.com)
对于无牌中性包装要做到:第一,无国别、无产地、无厂名、无商标、无牌号、无中文字样、无特定代号;第二,包装内不附带说明书、合格证、设备清单等中文资料;第三,不使用印有中文的书报、布料等作为包装填充材料。
对于定牌中性包装,除按买方要求注明其指定的商标、牌号或商号名称与代号外,也应做到上述几点。此外,在洽谈定牌中性包装时还要对买方提供的图案、文字的内容进行审查,绝不能够接受与我国精神文明相悖的图案和文字;同时,如果约定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则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日后因此而发生工业产权纠纷或出现侵权行为,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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