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林业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两个主要渠道,其中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称为建设资金,很多资金投入是不形成固定资产的。
(一)公共财政投入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是一个具有典型外部经济性的行业,需要国家对林业的资金、物资等投入和经济调控,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家支持林业和生态建设的资源配置体系。当前,我国财政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这必将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中国现代林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现代林业的投入体系中应扭转林业在国民经济定位中的偏差,理顺与财政的相互关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林情的林业与公共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以促进林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
1.完善国家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
政府公共财政确保林业事业经费全额拨款。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通过改革我国的投资体制,严格按照事权利分原则,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林业投资义务,真正做到政府扶持资金的足额到位,逐步建立起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商品林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投资机制,保证林业建设的投资需要。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以及国外资金等的使用,都要把加强江河湖建设、绿色植被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并逐步增加各项资金投入比重。在“十一五”期间,一是国家投资用于林业的比例应该大幅增加;二是要将森林资源管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及火灾的防治、中龄林抚育等方面的经费列为财政经常性预算项目;三是加大力度增加各种专项贴息贷款规模,延长使用年限。
2.加大以工代赈、以粮换林、以粮换牧(草)的力度
国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照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际需要,设置优惠政策的支持年限。鉴于目前全国工业品、粮食库存积压较多和富余劳动力多的特点,再加上生态恶化地区多是贫困地区,今后,要特别加大集团化、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产业化治理的力度,可以组建生态建设兵团(也可以利用军队减员,还可以将现有国有农场转为生产建设兵团等多种形式),建立国家投入、以工代赈、以粮换林、以粮换牧(草)投入相结合的形式。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规划;要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要改变以往无偿使用农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过多的做法,实行有偿使用和机械化规模治理并重的做法,以解决过度剥夺农民投劳的偏差,也可以加大群众参与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大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力度,是推进林业大发展的重要前提。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根据森林多种功能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对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不同的体制和政策。公益林补偿要足额到位,把公益林落实到地块和每个经营主体。作为公共产品供给者的政府,应从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中拿出专项基金,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根据物价水平及公益林经营管理成本的变动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要适应国际“碳交换”机制建立的大趋势,提前研究制定“以林补碳”的操作性手段,统一纳入生态补偿范畴。要研究开征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税,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现象。(www.daowen.com)
4.设立国家林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基金
林业和生态环境周期长,需资巨大,具有后发效应的特性。经测算,2001—2030年,需建设资金1.6 万亿元。按照今后国家财政和社会财力预测,公共财政经常性账户大约可负担1/3,扩张性财政即合理的债务结构负担1/3,信贷资金负担1/3。按照阶段划分,前10 年的资金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划,后20 年的资金就很难有一个稳定的保障。建议在国家公共财政经常性账户纳入预算和已有稳定来源的资金支持之外,需制定新的特殊政策,允许从全社会范围合理并适度地筹措资金,设立“国家林业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基金”,纳入国家预算,并给以立法保障,以便稳定有序地用于林业和生态保护建设。基金主要来源:(1)扩张性财政即合理的债务结构;(2)与债务结构相配套的合理的信贷结构;(3)民资;(4)社会捐助和赠送;(5)国外资金;(6)生态补偿基金。“国家林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投入到重点工程和重点地区。
5.实行轻税薄赋政策
国家应实行税收鼓励政策,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赋的原则,确立合理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进一步整顿税制,把减轻林农和林业企业负担作为政府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今后可考虑在以下方面研究减轻税费问题:一是考虑对国内外企业以税前利润投资造林,国家免征所得税;二是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利润,以及边境贫困林业局、林场、苗圃可以免征所得税,对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加工产品,可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对林业初加工产品可按初加工农产品对待,实行同步抵扣;四是对转产、调整结构、利用多种资源及以安置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生产的产品,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暂缓征收政策;五是对林业生产、生活用水可考虑免征水资源费;六是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营利性野生动植物可考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七是由农民投资营造的公益林,国家除给予必要的管护补贴外,通过卫生伐和更新伐所取得的收入应归投资者所有,并考虑免征一切税收;八是改革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可考虑由生产者自提自用,但国家对现在育林基金负担的公共支出,要予以保证;九是加大对经济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6.对林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要严格资金规范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和规范对资金违规违纪问题的整改和查处。加强资金稽查,成立专门的资金监督检查机构,建立林业资金巡回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整章建制,加强林业资金源头管理,促进稽查工作日常化、规范化。
二要建立健全林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抓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充完善相关的内容和标准。
三要加强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通过严格计划管理、预算管理,事中审核、事后检查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和真实、完整。要尽快制定林业资金的报账制管理办法,特别是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报账制管理。
四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林业资金使用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对重大案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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