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目的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依据森林分类体系,将林种划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一定面积的地域(县、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为单位,逐一落实到小班或地块,并通过合法程序,经政府批准,以签订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有关各方权、责、利关系。其目的是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将各林种落实到山头地块,以便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作为商品林经营管理,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作为公益林经营管理。
(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和重点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即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区划界定的重点是有林地。
公益林的分类区划界定重点包括:列入重点天然保护工程规划中的生态公益林和国家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江河源头、水系干流、支流两侧(以山脊为界),湖库周围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堤林、护岸林;高山陡坡地带,主要山脉顶脊部,石质山区,风沙干旱区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风沙沿线、荒漠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的森林;各类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其他特种用途林、农牧业防护林;村镇及周围自然保护小区的森林;其他生态脆弱地区不宣开发利用的森林。
商品林的分类区划界定重点包括: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大径级用材林、部分常规用材林、脂材两用林、经济林(含木本花卉、木本药材)、商品竹林(竹笋、竹林)。
对区划界定的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应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禁伐和一般性保护(限伐)等。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统一规划、确定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首先采取现场认定的办法界定公益林。即把公益林按小班逐个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标注在图、表中,其余的作为商品林。(www.daowen.com)
(2)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原则。正确处理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林业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强林业整体效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林业规划范围内进行调整。
(3)坚持“政府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参与,业务部门操作,技术部门支持”原则。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依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二类调查结果、结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 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提出具体工作安排意见。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业企业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深入现场,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按地块和小班,现地认定,不能单纯由业务部门在办公室根据已编制的规划布局界定。
(4)实行政府负责制。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国家和地方林业规划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并做出部署。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责任的划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单位和对森林经营管护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单位共同确认后经政府批准,以签订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各方权、责、利关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形式公布。
(5)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原则。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原则上均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调整,尽可能保持集中连片,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与林权单位逐一协商,进行现地认定,逐个林班、小班填写登记表,由林权单位负责人和所有者个人签字确认。尤其是要将集体所有的和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时,或者要求农民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上营造公益林时,必须取得其同意。在集体和农民个人不同意时,不得强行区划。
(7)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界定工作要以林权证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确权发证的林地以及发证工作以后新增的林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 号)文件的要求,凡是权属清楚的,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后再界定;对擅自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发放其他证书的,以其原有林权证为准;原林权证登记数字不清或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核准后再进行区划界定;依法流转使林权证发生改变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在其完成了林权权属变更登记之后进行、非法变更的一律无效。今后再发生流转时,不得随意改变林种性质。森林、林木、林地作为一个整体,在管理上不可分割。
(8)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对公益林现场立碑公示,并以县为单位登记造册,绘制林种分布图,建立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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