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法释义》中对林业分类经营有说明,内容如下: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
修改后的《森林法》第8 条第2 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15 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而除了国务院规定的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29 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森林法》中有关森林分类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想与做法。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在五大林种划分基础上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经济政策、经营模式、管理手段等方面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林业分类经营的客观依据
对林业分类经营的客观依据是林业本身的基本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生产有两大类产品(或服务),一类是有价格的各种林产品,它们是可以用于交换的商品,如木材、茶、果等。这些产品可以为经营者独占,并且可以出售、转让、租赁等获取利益。由于有价格信息,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另一类是无价格的各种产出(服务),如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服务,这些服务的占有和消费是难以排除他人的,经营者无法通过出售和交换占有其利益,也不可能通过市场去进行资源配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分上述两种产出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出区分则是有重要意义的,特别是对林业企业的经营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首先要区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然后确定不同的经营体制、投资渠道、资金来源。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应该是政府职能,由政府来配置其资源,资金投入应由财政负担。为社会提供各种林产品能进入市场的林业企业,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按市场经济规律企业自负盈亏。
(三)林业分类经营与森林分类经营
林业分类经营内涵比森林分类经营要广,大体分为三大部分:
(1)林业经营对象—森林的分类及其森林分类经营;
(2)经营主体的分类;
(3)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模式、经济政策的分类。
1.森林分类及其森林分类经营(www.daowen.com)
森林分类是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而森林分类经营又是林业分类经营的基础。分类是手段,不是目的。森林分类经营是以林种经营目标为依据的组织经营模式,便于目标管理。《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森林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的结构特点(结构决定功能),分成几种不同类型,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采用相应的经营模式,便于目标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的重点是经营,属企业行为。林业的特点之一是周期长,森林经营贯彻林业生产全过程。没有经营,就没有林业。
2.经营主体的分类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是政府提供经费的事业单位,经营商品林的是各种企业单位和个人。现在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按这一原则,大多数是可以划分的。有一部分既有生态公益林,也有商品林的可以作为企业对待,但国家和社区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林农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国家和社区也要根据其损失给予补偿。
3.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分类
(1)公益林建设属社会公益事业,按事权划分,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体制建设和管理。跨流域跨地区的重点公益林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和荒漠化防治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等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划定的公益林由地方负责;分散的防护林、风景林、四旁树等按隶属生态系统,由各部门各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2)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
(3)商品林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求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商品林可以依法承包、转让、抵押。转让时,被转让的林木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可以随之转移。探索森林产权市场交易形式,建立起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作为资本参与运营的机制。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可开发权可以一起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所依附的林地的使用权、景观等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4.经营制度、经营模式的分类
公益林建设以生态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保安为经营目的,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次结构多样性的特性,采取针阔混交,多树种、多层次、异龄化与合理密度的林分结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补植,管护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商品林建设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要广泛运用新的经营技术、培育措施和经营模式,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效益,定向培育、基地化生产、集约化规模经营。以商品林基地为第一车间,延长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构建贸工林一体化商品林业。
总之,公益林属于社会事业,主要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按公益事业建设管理,由各级财政投资和组织社会力量建设,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商品林属于基础产业,主要追求经济效益,依靠市场调节其发展,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林业分类经营与森林分类的内涵有所不同,前者是政府行为(宏观决策);后者既有政府行为,又有企业行为,但主要是企业行为。
综上所述,分类经营可理解为:慎重地区划森林资源,协调相关效益间的不同利用,减少其利用间的矛盾与冲突,达到各功能间互补与优化。分类经营是一种手段,通过小空间资源的分类(镶嵌)实现大空间资源(产业)的优化组合。
森林分类经营是林业分类经营的前提和关键,要搞好林业分类经营,首先必须将森林资源分类落到实处,即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只有做好区划工作,才能将森林分类经营从五个林种划分水平上,上升到经营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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